合理分配(擔)收益和虧損,減少公司內部利益斗爭
雖然公司承包給股東經營,但并未改變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從法律層面上講,承包股東經營管理期間的盈利和
雖然公司承包給股東經營,但并未改變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從法律層面上講,承包股東經營管理期間的盈利和虧損都是歸屬于公司,所以,公司盈虧完全暴露在股東們的視野之內。雖然公司的未來的收益或虧損是無法確定的,但發、承包雙方都可以根據公司的生產能力、市場因素等,作一個綜合的評估。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當承包期間公司的收益超過一定數額時,超過部分收益由發、承包雙方按約定比例分享;當承包期間,非承包股東過錯,公司虧損超過一定數額時,超過部分的虧損由發、承包雙方按約定比例承擔。這樣,既防止了非承包股東“利益心理”底線的突破,也可減少承包股東“道德風險”的發生,不至于使承包經營嚴重超越股東的期望值和承受能力。
明確內部各方的權力,盡力避免內耗。
對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權,如賬簿查閱權、股東直接或派生訴權、股利分配權等,不宜在承包經營合同中加以限制。由于這些權利只是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起到間接的制約作用,所以,對承包股東的直接影響較小。但是,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癱瘓”的情況下,股東還可通過行使《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權利,維護發包公司的利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即使在公司承包經營期間,原則上股東會的職權仍然專屬于股東會。但是在公司年度預決算、利潤分配、虧損彌補方案,以及短期經營計劃、一定限額投資方案的審議上,應給予承包股東適度的自由空間,保障其經營能力的發揮。
在公司承包經營期間,對董事會的職權必須作出一定的限制,否則就會呈現“一山二虎”的局面。在此期間,董事會的主要實施對承包股東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以及代表公司處理與公司承包經營不發生直接沖突的其他事務。
監事會在此期間的主要職責是維護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在監督公司經營、財務狀況方面應作一定的限制。如,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隨意行使《公司法》第55條第二款規定的特別調查權。
為保障各方權力的有效行使,承包股東應與發包公司其他股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特別的約定,讓其承諾在承包經營期間放棄部分權利,并將這些權利委托給承包股東代為行使。這種承諾只對公司內部各方產生約束力,既不破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更沒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承諾應當值得肯定。
明確內部各方的權力,盡力避免內耗。
對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權,如賬簿查閱權、股東直接或派生訴權、股利分配權等,不宜在承包經營合同中加以限制。由于這些權利只是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起到間接的制約作用,所以,對承包股東的直接影響較小。但是,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癱瘓”的情況下,股東還可通過行使《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權利,維護發包公司的利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即使在公司承包經營期間,原則上股東會的職權仍然專屬于股東會。但是在公司年度預決算、利潤分配、虧損彌補方案,以及短期經營計劃、一定限額投資方案的審議上,應給予承包股東適度的自由空間,保障其經營能力的發揮。
在公司承包經營期間,對董事會的職權必須作出一定的限制,否則就會呈現“一山二虎”的局面。在此期間,董事會的主要實施對承包股東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以及代表公司處理與公司承包經營不發生直接沖突的其他事務。
監事會在此期間的主要職責是維護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在監督公司經營、財務狀況方面應作一定的限制。如,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隨意行使《公司法》第55條第二款規定的特別調查權。
為保障各方權力的有效行使,承包股東應與發包公司其他股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作出特別的約定,讓其承諾在承包經營期間放棄部分權利,并將這些權利委托給承包股東代為行使。這種承諾只對公司內部各方產生約束力,既不破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更沒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承諾應當值得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