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部風險的防范
1.公示承包合同。 為了有利于公司內部承包的進行,若原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
1.公示承包合同。
為了有利于公司內部承包的進行,若原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修改章程的形式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公司經理。由承包股東或選任人員擔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不管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經營活動中,都為承包股東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對修改公司章程和變更法定代表人時,可將公司內部承包合同作為股東會決議的附件,一并進行登記。既解決了對承包合同進行單獨登記上的困難,也是承包合同具有公示性,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時,也可預防公司債權人提起否認公司法人格訴訟。
對于承包股東與其他股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承諾協議,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是只對公司內部各方產生約束力約定,勿須進行公示。
2.完善擔保制度,增強抗風險能力。
為防止承包前的公司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在承包股東經營管理期間發生,雙方可從承包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共管資金。在支付賠償后,根據事實和約定分清責任,避免相互推卸,影響到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為防止承包股東在經營管理期間遺留下危害公司利益的隱患,承包合同中應約定,在承包股東承包經營期屆滿后若干年內,不得轉讓其股權。
承包股東在對經營狀況特別困難的公司進行拯救式承包時,為保障公司的正常運營,往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若不做好資金和產品擔保,在缺乏公權力的保護下,很容易成為承包前公司債權人的“囊中之物”。不但不能使公司起死回生,反而還犧牲了自己的有限責任。因此,承包股東在投入大量資金時,應避免將資金注入公司賬戶。可將資金轉換成原材料和設備借貸給公司,以其產品設立浮動擔保,并進行登記。雖然這種方法很難登上大雅之堂,但對于盤活困難公司,也不失為一劑“ 良藥”。
3.共同利益,共擔風險。
“兄弟鬩于墻,外卸其侮”,是對公司內部承包各方最基本要求。當外來風險嚴重威脅到公司的生死存亡時,應擱置或放棄內部分歧和利益的爭奪,共同抵御,否則,“覆巢之下豈存完卵”。因此,內部承包不是將公司內部各方的風險絕對地轉移,只是一種內部合作方式的變更。
為了有利于公司內部承包的進行,若原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修改章程的形式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公司經理。由承包股東或選任人員擔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不管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經營活動中,都為承包股東行使公司經營管理權提供了便利條件。在對修改公司章程和變更法定代表人時,可將公司內部承包合同作為股東會決議的附件,一并進行登記。既解決了對承包合同進行單獨登記上的困難,也是承包合同具有公示性,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時,也可預防公司債權人提起否認公司法人格訴訟。
對于承包股東與其他股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承諾協議,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是只對公司內部各方產生約束力約定,勿須進行公示。
2.完善擔保制度,增強抗風險能力。
為防止承包前的公司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在承包股東經營管理期間發生,雙方可從承包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共管資金。在支付賠償后,根據事實和約定分清責任,避免相互推卸,影響到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為防止承包股東在經營管理期間遺留下危害公司利益的隱患,承包合同中應約定,在承包股東承包經營期屆滿后若干年內,不得轉讓其股權。
承包股東在對經營狀況特別困難的公司進行拯救式承包時,為保障公司的正常運營,往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若不做好資金和產品擔保,在缺乏公權力的保護下,很容易成為承包前公司債權人的“囊中之物”。不但不能使公司起死回生,反而還犧牲了自己的有限責任。因此,承包股東在投入大量資金時,應避免將資金注入公司賬戶。可將資金轉換成原材料和設備借貸給公司,以其產品設立浮動擔保,并進行登記。雖然這種方法很難登上大雅之堂,但對于盤活困難公司,也不失為一劑“ 良藥”。
3.共同利益,共擔風險。
“兄弟鬩于墻,外卸其侮”,是對公司內部承包各方最基本要求。當外來風險嚴重威脅到公司的生死存亡時,應擱置或放棄內部分歧和利益的爭奪,共同抵御,否則,“覆巢之下豈存完卵”。因此,內部承包不是將公司內部各方的風險絕對地轉移,只是一種內部合作方式的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