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之處閉環效應
陳曉峰:我想,公司法以外的因素,那就是依據家族的“血親”和“姻親”而建立起的“內部權威”吧,而正是這種“內部權威”,維系著家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維系著家族企業的公司治理。這一點,是其他非家族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所沒有的。
因此,可以想見,一旦企業家婚姻發生變局,因為“血親”和“姻親”建立起來的家族“情感”也會發生很大的變化,隔閡、不信任甚至反目為仇都會出現,因為“血親”和“姻親”而建立起來的正常的家族秩序就會由此遭到破壞,并由此導致因“血親”和“姻親”而建立起的“內部權威”最終倒塌。
也正是由于“血親”和“姻親”而形成的微妙情感和復雜關系,同時加之相互之間知根知底,導致家族群體更加容易引起爭斗,并導致各種利益關系難以“擺平”等等,所有這些公司法以外的因素,將成為家族企業婚姻變局的最大危害。
但是,我們的家族企業們似乎無暇考慮,或者根本考慮不到這么多。這就是所謂成也家族,敗也家族,家族企業往往最終都難以走出家族的“閉環”。
財產約定可規避風險
《華夏時報》:現實情況往往難以改變,那么,家族企業的企業家,又該如何避免婚姻變局而可能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呢?
陳曉峰:雖然,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我想也不能夠“死板”地認為,企業家婚姻發生變局時,就要必然對企業家所掌控的家族企業進行分割,如此,將不利于企業的穩定,并將帶來很多的社會問題。
我想,為避免家族企業因為可能發生的婚姻變局而給家族企業帶來消極影響,可以通過“財產約定”來解決包括家族企業在內的財產問題,這是一個比較理智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說的是“財產約定”,而非說的是“產權約定”,因為產權問題不能夠一刀切。
另外,對于準備上市的家族企業,尤其要注意簽署相應的股東與配偶,以及股東與其他股東,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相應協議,保障公司及相關利益主體的權益,規避因為企業家婚姻變局而帶來的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