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茅臺釀造環境是拆遷的理由?
盡管茅臺鎮萬余名居民正在進行的大規模搬遷,目前也出現與政府對抗現象,但是,筆者仍覺得,如此大規模的搬遷,必須給出一個充分的理由,那就是拆遷的目的,是為了大多數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人們常講的公共利益。
從此次茅臺鎮的搬遷來看,是把“營造茅臺釀造環境”當成首要理由。那么,營造釀酒環境,能否稱得是公共利益呢?筆者覺得,此舉很難稱得是為了公共利益,從整個新聞報道和網友們的推斷來講,政府很可能是擴大茅臺酒再生產的一個美麗借口。正如當地官員講,居民搬出來后,將建造一個年產200噸的新廠房。
事實上,“公共利益”不斷出現在國家法律中,新修訂的《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2007年10月份,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當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對于公共利益概括性說法,并無大礙,可是,作為憲法下位法的物權法,仍然“照抄照搬”憲法的說法,就有些不妥當了。難怪乎,有人認為,《物權法》不界定“公共利益”,是本法的最大缺憾。
對于《物權法》有意回避“公共利益”,權威人士認為,在不同領域內、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情況相當復雜,難以作出具體規定,應將“公共利益”留給相關單行法律作界定。正是因為,公共利益沒有明確定論,所以,在每次拆遷事件中,地方政府都會拆遷理由說成“為了公共利益”,居民必須無條件配合,顯然,公共利益變成一個筐,政府想裝啥就裝啥,這不僅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影響到干部與群眾的關系,而且也容易產生誤解和矛盾,甚至沖突。
在一個公權與私權日益交織和糾纏的時代,“公共利益”成了必須邁過的門檻,必須面對的社會課題,因此,政府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能一味回避,一定要從容不迫,直面應對。很明顯,《城市拆遷條例》作為《物權法》的配套單行法規,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最好契機,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一拖再拖了。
具體講,一方面立法部門要進行充分調研,對法律主體所涉及到公共利益問題,盡可能全部納入《城市拆遷條例》中;另一方面,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共利益”項目的細節,并提供多種選擇方案,以聽證會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此外,政府還要搭建政府、開發商以及被拆遷者三者博弈平臺,讓博弈前置,以避免形成法規后,在公共利益問題上,相互推諉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