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法》能否挽救酒文化之殤?
自古以來,國人好酒便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中國傳統的酒文化里,飲酒的意義遠不止口腹之樂。更多時候,它
自古以來,國人好酒便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中國傳統的酒文化里,飲酒的意義遠不止口腹之樂。更多時候,它都是作為一個消費文化符號,用來表示一種禮儀、一種氣氛、一種情趣、一種心境。在這種酒文化里,酒只是一種烘托氣氛的載體。每逢喜事或者節日,人們總要在宴席上擺出美酒佳肴,喝個痛快。可以說,酒在人們心中擁有無與倫比的地位。
倘若遇到悲傷或者不幸,三杯兩盞淡酒下肚,煩惱往往會隨著酒意拋諸腦后。三國時期,曹操的一首《短歌行》至今廣為流傳,一句“何以解憂,唯有杜康”,鮮明地道出了喝酒解愁的心理,千百年間,這句話一直被人們奉為喝酒解愁的至理名言。在中國傳統的酒文化里,送別往往也免不了要喝酒,俗稱“壯行酒”,人們通過酒表達惜別之情。甚至宗教、祭祀、喪葬也無一不與酒有關。
酒已經成為中國人的一種生活必需品,成為一種精神寄托。在一定程度上,酒給人們帶來了快樂和喜慶,緩解了工作、學習的壓力,調節了悲傷憂郁的情緒。
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低俗的“酒桌文化”正在慢慢取代傳統酒文化中的精華部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過度飲酒或酗酒,斗毆、兇殺、家庭不和、以權謀私等等怪誕離奇的丑態頻頻發生在酒桌或酒后。傳統的酒文化正在日益沉淪,重塑酒文化成為當務之急。
或許是看到了酒駕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由此愈演愈烈的社會“杯具”,全國人大代表、新光控股董事長周曉光在參加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關于“盡快制定《酒法》”的議案,她認為:“我國作為世界上酒類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大國,亟待有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酒法》。”
的確,作為擁有數千年酒文化歷史的中國,酒民數量高達5億多人,酒類產品生產和消費都位居世界第一,如果沒有一部具有針對性和強制性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酒業這一行業發展將很難得到有序健康的發展,假冒偽劣、行業惡性競爭都將會危害酒民的合法利益,同時,億萬酒民的健康也將難以得到保證,各類社會問題還將持續發生,甚至衍生出更多復雜的問題。
因此,對于設立《酒法》的建議我們拍手叫好。但是,筆者需要指出的是,酒業有序健康發展了,是否能夠承載起日益沉淪的酒文化之殤?當“杯具”還在不斷發生時,制定《酒法》只能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無奈之舉了。
因此,筆者認為,我們還需重塑一種全新的酒文化,樹立一種文明飲酒的新風尚。同時,摒棄傳統喝酒敬酒空套的禮俗,請客送禮、聚飲酗酒等現象,以及心理上對酒的依賴,回復到健康適度飲酒狀態。在這個過程中,酒企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加大對科學健康飲酒的宣傳力度,最為便捷且有效的方式便是在產品包裝和銷售過程中加強健康飲酒勸導和警示。惟其如此,制定《酒法》的意義才能切實轉化為社會效應。
倘若遇到悲傷或者不幸,三杯兩盞淡酒下肚,煩惱往往會隨著酒意拋諸腦后。三國時期,曹操的一首《短歌行》至今廣為流傳,一句“何以解憂,唯有杜康”,鮮明地道出了喝酒解愁的心理,千百年間,這句話一直被人們奉為喝酒解愁的至理名言。在中國傳統的酒文化里,送別往往也免不了要喝酒,俗稱“壯行酒”,人們通過酒表達惜別之情。甚至宗教、祭祀、喪葬也無一不與酒有關。
酒已經成為中國人的一種生活必需品,成為一種精神寄托。在一定程度上,酒給人們帶來了快樂和喜慶,緩解了工作、學習的壓力,調節了悲傷憂郁的情緒。
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低俗的“酒桌文化”正在慢慢取代傳統酒文化中的精華部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過度飲酒或酗酒,斗毆、兇殺、家庭不和、以權謀私等等怪誕離奇的丑態頻頻發生在酒桌或酒后。傳統的酒文化正在日益沉淪,重塑酒文化成為當務之急。
或許是看到了酒駕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由此愈演愈烈的社會“杯具”,全國人大代表、新光控股董事長周曉光在參加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關于“盡快制定《酒法》”的議案,她認為:“我國作為世界上酒類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大國,亟待有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酒法》。”
的確,作為擁有數千年酒文化歷史的中國,酒民數量高達5億多人,酒類產品生產和消費都位居世界第一,如果沒有一部具有針對性和強制性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酒業這一行業發展將很難得到有序健康的發展,假冒偽劣、行業惡性競爭都將會危害酒民的合法利益,同時,億萬酒民的健康也將難以得到保證,各類社會問題還將持續發生,甚至衍生出更多復雜的問題。
因此,對于設立《酒法》的建議我們拍手叫好。但是,筆者需要指出的是,酒業有序健康發展了,是否能夠承載起日益沉淪的酒文化之殤?當“杯具”還在不斷發生時,制定《酒法》只能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無奈之舉了。
因此,筆者認為,我們還需重塑一種全新的酒文化,樹立一種文明飲酒的新風尚。同時,摒棄傳統喝酒敬酒空套的禮俗,請客送禮、聚飲酗酒等現象,以及心理上對酒的依賴,回復到健康適度飲酒狀態。在這個過程中,酒企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加大對科學健康飲酒的宣傳力度,最為便捷且有效的方式便是在產品包裝和銷售過程中加強健康飲酒勸導和警示。惟其如此,制定《酒法》的意義才能切實轉化為社會效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