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的存在,要靠證據來證明
對于沒有證據支持的債務,得到清償的幾率會大幅度降低,所以證據的管理是不良債權管理的基礎性配套工作。很多企業對此事的理解上有誤區,他們往往在需要訴訟的時候才開始收集證據,而且認為收集證據的責任在公司的法律事務部門或者處理訴訟案件的律師身上,其實這個觀點極其錯誤。筆者不是否認法律事務部門或律師負有收集證據的主要責任,但是在此需要提醒企業的管理者,大量的證據是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一旦錯過了時機,就很難收集到。例如,業務員給對方送貨,對方沒有在貨單上蓋章,而只是由經辦人簽字,然后業務人員就將此貨單帶回,顯然這是一個不規范的證據,但是如果想彌補,往好了說業務員再跑一次就可以了,損失點路費而已,往壞了說,對方就是不給你補蓋公章,一旦發生訴訟就否認收到貨物,這樣損失可就大了。
事實上,證據的收集應該是一個公司各部門的所有員工通力協作的問題,這里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建立起規范的證據收集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切實提高員工的法律素質。可惜的是,很多企業缺乏這方面的管理工作,在面臨訴訟時,會發現自己沒有證據或拿出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讓律師愛莫能助,所以一定要收集、保存好合同訂立、合同履行等涉及不良債權的證據。
一般來說,有關證據大致包括:
1、能夠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主要是合同,合同的變更也應有相應的證據。
2、能夠證明我方按照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的證據,如對方提貨的手續。
3、對方未履行義務的證據,如對方出具或認可的欠條、還款計劃、對賬單等。
4、對方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即違約的證據,如因對方提供產品的技術問題,我方已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對方的證據,標的物的檢驗報告,對方承認質量問題的證據。
5、債權債務關系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