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存水分?
近年,異地商標“維權”案時有發生。專家認為,這一現象值得重視,因為異地商標“維權”暴露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被異化的問題,他們呼吁,完善我國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為馳名商標正本清源。
“曲線”認定馳名商標
近年,沿海地區一些企業熱衷到寧夏、青海、新疆等地進行商標“維權”。這些企業向法院訴稱,其商標權遭受侵害、商標被惡意搶注為網絡域名,提出涉案商標符合馳名商標要件,請求法院按照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保護其權益。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一項統計顯示,2006年至2009年5月,寧夏各地法院共受理涉及認定馳名商標案件33起。其中,除1起案件原告為本地的企業外,其他為沿海企業。這些企業以訴請停止侵害商標權為借口,想盡辦法認定馳名商標。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樊學禮說,寧夏法院受理的33起案件中僅7起獲認定。
2004年至2007年,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12件,但沒有一家企業成功。這家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原庭長張玉平、副庭長王曉玉等人列舉了這類案件的特點:
當原告察覺法院不會支持其認定馳名商標的訴請時,往往選擇撤訴;
被告多為法院所在地的個人或個體戶,且通常不出庭,委托代理人參加庭審;
無論裁判結果如何,原告、被告均不上訴;
原告用來證明其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材料較混雜;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額度偏低。
訴請認定馳名商標案件還暴露了部分律師充當“黑牛”的問題。一位不愿具名的寧夏中級法院副院長透露,他的一位律師朋友曾請他疏通關系,幫南方一家企業編造侵害商標權假案,認定馳名商標。
由于一部分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存在“水分”,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復查相關案件,凡發現“注水”案件,一律改判。
何以“蒙混過關”?
沿海企業為什么熱衷到內地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一些法官認為:司法認定程序易“操作”、沿海企業想鉆中西部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水平低的空子、馳名商標獎勵政策等三大因素是這股歪風興起的主要原因。
一般情況下,商標按照商品類別分類注冊、保護,馳名商標可跨類保護。我國馳名商標認定有兩種途徑:一是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認定;二是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人請求法院認定馳名商標,并按馳名商標予以保護。
工商認定馳名商標一般需兩三年的時間,司法認定時間相對較短。
記者了解到,沿海企業利用司法認定捷徑獲馳名商標殊榮經歷兩個階段:先在沿海地區法院鉆空子,當沿海法院提高警惕后,他們就到中西部打官司。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王曉玉長期接觸發現,這類原告普遍存在一種心態:西部欠發達地區知識產權糾紛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經驗少,容易蒙混過關。
應“正本清源”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相關案件由省會、首府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學者認為,在對相關案件實施集中管轄的同時,還應反思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斌斌博士認為,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存在問題:
一是馳名商標認定標準比較主觀。行政認定馳名商標主要以企業投放廣告費用多少、相關產品銷售額等為標準,司法認定主要參照行政認定標準。
實踐中,企業投放廣告的費用通過各類發票、財務報表體現,企業易鉆空子。而銷售額標準對不同類別企業不公平。
二是馳轉摘于華夏酒報·中國酒業新聞網名商標擁有量成為不少地方政府GDP政績組成部分。地方政府為此下達任務、制定獎勵措施。由此,馳名商標最重要的法律保護功能被淡化。
三是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個案保護”原則未被有效保證。按照規定,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只對本案有效,而現實中,“個案保護”原則卻被企業有意“忘卻”。
劉斌斌說,商標是否馳名,應由市場說了算。
應制定相對客觀的馳名商標評定標準。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應明確規定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一律遵循個案保護、個案有效原則;應規定,相關法律文書中應說明個案保護的情形,法律文書應按規定上網,以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