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瀆職的企業該如何展開自衛反擊?
法人可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公司企業法人等幾類。在通常情況下,公司企業法人因系市場的基本經營者身份,在市場大潮中處于基礎層面的被監督管理的角色,與國家監管機構不沾親不帶故,身處極具險惡的江湖地位,公司企業法人相對于其他幾類皇親國戚的身份的法人而言,最為弱勢。所以被強權欺負的可能性與現實性最大。
何為法人被瀆職?從詞義上看,瀆職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因而法人被瀆職,言下之意就是法人在非意愿、不真實或不知悉的情況下,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行為,對法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事實。普遍意義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代表者強勢和強權,掌控著社會關系各方面的資源、優勢地位和權力,特別是在官本位觀念根深蒂固以及潛規則橫行霸道的當下,強勢者仗勢欺人,濫用各種資源和權力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往往給被管理、被監督、被引導的法人造成利益上的剝蝕、掠奪或者鯨吞,弱勢者苦不堪言、甚至無處安身。
“知彼知己,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這條軍事格言出自我國古代兵家鼻祖孫武著的《孫子·謀攻篇》。這條格言同樣適用于法人被瀆職時法人如何應對、抗爭的情形。要知道自己會不會被瀆職,有沒有被瀆職,必先知悉你自身的薄弱環節?誰會將你瀆職?怎樣將你瀆職?
所謂當局者迷,要想了解自身的薄弱環節,還得從法人的成長歷程來看。公司企業設立之后,主要的活動就是經營,法律規定了諸多的商事經營和經濟行政規則,比如會計法、稅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險法、票據法、金融法、合同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等,對公司企業進行指引和監管。這些規則,有調整性的、有管制性的、有攫取性的甚至有強行征用、征收性的,因此,在此過程中,法人就可能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執行行為,損害公司企業的利益。即使公司企業因起訴、應訴等訴訟性活動以及因解散、倒閉、破產、清算等終止性活動,國家機關職權行為也緊密的滲透進各個毛孔。可以這么說,法人從生到死,都被那雙無形的鷹眼時刻的注視、關切著,形影不離。
前述所指的是普遍性的法人的活動,由于專業、行業、作業的不同,在特定的領域,法人還受到特別的專注。諸如文化管理部門之于文化傳媒法人和音像影像法人,消防部門之于消防器材法人,質量監督部門之于商品生產經營法人,證監會之于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海關、檢驗檢疫局之于進出口公司,農業管理部門之于農產品生產經營公司,國土房產管理部門之于房地產公司,等等。這些特定領域的特定權力,猶如隨時都可能伸向法人心窩的魔爪,一旦出手,招招深害。總而言之,可以歸納為,法人的行為有需要通過國家機關行政性審批、認證、監管或者引導、指導的,就有被瀆職的可能。從廣義的角度講,法人還受制于立法領域、司法領域、黨委領域、自治組織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