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
一、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夫妻雙方
一、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夫妻雙方登記注冊公司時應當提交財產分割證明。未進行財產分割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以共有財產出資設立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作為共同共有人,夫妻雙方對該項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處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的行為,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
三、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權的,夫或妻一方與他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應當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另一方對股權轉讓是否明知、受讓人是否善意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能夠認定另一方明知股權轉讓,且受讓人是基于善意,則股權轉讓協議對于另一方具有約束力。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將企業命運寄托在和睦的夫妻關系上顯然是不妥當的,尤其是在婚外情蔓延的今天更是如此。不同于其他關系,夫妻關系破裂導致的財產分割極有可能會直接危及企業控制權等重大問題,給競爭對手、惡意收購者以可乘之機。
處理夫妻小家利益與企業大家利益之間的微妙關系,必須尊重職業經理人的經營者身份和管理水平,正確處理決策與管理的關系。如此,即便是夫妻關系發生糾葛,也不會影響到企業的正常運營,實現企業良性運作,唯此才能保證企業財產的“私有性”。當然,建立職業經理人的有效監管機制也是不可或缺的,畢竟,黃光裕和陳曉的國美控股權之爭還歷歷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