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最凸出的人權問題
■猶太人 所謂人權,就是每個公民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然而人們對“人權”的理解,往往偏向
■ 猶太人
所謂人權,就是每個公民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然而人們對“人權”的理解,往往偏向于“言論自由”,使之成為狹義的概念,其實,“人權”應該包括人類社會所有的基本生活以及生存權力。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在“人權”的概念上,一直陷入了“民主、自由”的怪圈,而忽略了“生活人權”這個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把食品安全提高到“人權”的高度,是《新經濟》MOOK的創舉,筆者暫時還沒有看到第二家媒體有此提法。
而恰恰是食品質量安全這個一度被遺忘的角落,現在已經成為危害民眾生活的重要源頭。近年來,“蘇丹紅”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食品成了人們健康的殺手。三鹿奶粉事件在國內引起了關于食品質量安全的廣泛討論,針對用敵敵畏浸泡過的金華火腿、劇毒高殘留農藥的"無公害"蔬菜,以及毒大米等等惡行,人們不禁要反思,到底是食品有毒,還是企業道德墮落?還是政府失職?
由此可見,解決食品質量問題應該成為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由于食品質量牽涉到每一個生命,因此全社會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就目前中國食品安全質量而言,距離民眾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初級農產品源頭污染較為嚴重;
二、部分食品市場抽樣合格率偏低;
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四、食品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規范;
五、假冒偽劣食品屢禁不止。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質量事故,決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已經成為功能性、系統性的弊病。
在所有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背后,既有利益熏心下的企業排放,也有一如既往的執法疲軟。環保立法中可操作性差、責任不明確、違法成本過低,以及執法體制上的紊亂等等,使得環境保護工作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
為何會出現立法不到位、執法不力的現象?如果追根溯源,最根本的障礙仍在于人權觀念的片面理解;在我們的環境保護的“系統軟、硬件”中,缺乏一種“環境人權”的“芯片”;各方面的利益觀、政績觀極易沖淡“食品質量保障”中的“人權”主題。
對于地方政府在食品質量管理方面的失職,對于企業在環境污染方面的責任,近年來,各家媒體已經有過深刻的揭露和批判,本文不再作祥述。但是,對于全民環保意識低下這個頑癥,筆者認為有必要進行全社會的談論、思考。目前我國嚴重的環境以及食品質量問題,草根階層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與企業方面有一種惡性循環的趨勢。
在長江三角洲某市,幾十家小化工企業,將本應該經過焚燒無害化處理的高濃度化工廢液,轉“賣”給某污水處理廠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再以低價轉給外地槽罐車司機,司機拉上廢液,不經任何處理,直接偷倒在內河之中。
在環保意識已經迅速增強,國家提出“綠色GDP”概念的今天,在國家重金治污、省級領導親擔“河長”的太湖流域,在經濟相對發達、文明程度相對較高、企業以“規范”著稱的蘇南,出現這樣的惡性事件,實在是令人震驚的。這些所謂的小化工企業,其中很多都是作坊,廠長身兼銷售員、操作工,并不是什么款爺。有些化工產品的生產非常簡單,沒有什么技術含金量,“設備”更是簡陋。可偏偏就是這些“平頭百姓”見利忘義。
有部分農民種糧、種菜都分成兩塊,自用的,很少噴灑農藥;外賣的,根本不顧道德和良心,只管大量使用農藥,以便減少蟲害、提高稻谷、蔬菜的產量;還有注水豬肉、假雞蛋,這些事情不可能都是個別所為;很多養殖戶為了促進魚類、禽類的生長,不惜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激素類藥劑。
弱勢群體危害環境以及食品安全的行為,比強勢群體種種惡行更加可怕。這是民族的悲哀、時代的悲劇。筆者這樣敘述并非為某些強勢群體破壞生態、無視食品質量的行為辯護,而是為全民環保搖旗吶喊,因為在“飲食人權”的問題上,草根群體的責任往往被忽略和淡化。
在“假冒偽劣食品”方面,則有更多的平民參與其中。它同樣危害人民的安全和健康,而且更多地損害的是低收入群體。低層次的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因為經濟收入較低,必然也是其它此類產品的購買者。
環保涉及食品質量問題,最早在20世紀70年代,那時候改革開放都尚未啟動。但是,筆者已經親口吃過“帶火油味的魚類”,現在才知道這是受到污染的緣故。在我國還沒有意識到環境保護的時候,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就規定了環境權,并通過具體的立法為政府保護公民環境人權而設定職責。
在我國,人權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權和發展權,而環境權、食品權既是生存權,又是發展權,理應成為現代公民的核心權利;而食品權,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生安全,比環境權更加重要。
我國人權已經“入憲”,憲法中也設定了政府保護環境的責任。在這種背景中,就急需要用“環境人權”、“食品人權”的理念來全面修正我國的環境、食品的保護法律法規。并在執法領域讓地方政府回歸到憲法精神上來,把保護和促進人權作為環境執法、食品執法的根本指針。
2009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新法規,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之前的《食品衛生法》是在1984年頒布試行1995年重新修訂的。從《食品衛生法》到新的《食品安全法》,雖兩字之別,但已經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維改變——問題食品帶來的并非僅僅是“衛生”問題,而是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安全”問題。也正是在這樣的立法思維下,草案中對消費者遭遇問題食品的賠償提高到了食品價款的10倍,對無良商企的罰款則提高到了貨值金額的20倍。
所謂人權,就是每個公民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然而人們對“人權”的理解,往往偏向于“言論自由”,使之成為狹義的概念,其實,“人權”應該包括人類社會所有的基本生活以及生存權力。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在“人權”的概念上,一直陷入了“民主、自由”的怪圈,而忽略了“生活人權”這個涉及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把食品安全提高到“人權”的高度,是《新經濟》MOOK的創舉,筆者暫時還沒有看到第二家媒體有此提法。
而恰恰是食品質量安全這個一度被遺忘的角落,現在已經成為危害民眾生活的重要源頭。近年來,“蘇丹紅”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食品成了人們健康的殺手。三鹿奶粉事件在國內引起了關于食品質量安全的廣泛討論,針對用敵敵畏浸泡過的金華火腿、劇毒高殘留農藥的"無公害"蔬菜,以及毒大米等等惡行,人們不禁要反思,到底是食品有毒,還是企業道德墮落?還是政府失職?
由此可見,解決食品質量問題應該成為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由于食品質量牽涉到每一個生命,因此全社會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就目前中國食品安全質量而言,距離民眾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初級農產品源頭污染較為嚴重;
二、部分食品市場抽樣合格率偏低;
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四、食品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規范;
五、假冒偽劣食品屢禁不止。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質量事故,決不是一個孤立的現象,已經成為功能性、系統性的弊病。
在所有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背后,既有利益熏心下的企業排放,也有一如既往的執法疲軟。環保立法中可操作性差、責任不明確、違法成本過低,以及執法體制上的紊亂等等,使得環境保護工作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
為何會出現立法不到位、執法不力的現象?如果追根溯源,最根本的障礙仍在于人權觀念的片面理解;在我們的環境保護的“系統軟、硬件”中,缺乏一種“環境人權”的“芯片”;各方面的利益觀、政績觀極易沖淡“食品質量保障”中的“人權”主題。
對于地方政府在食品質量管理方面的失職,對于企業在環境污染方面的責任,近年來,各家媒體已經有過深刻的揭露和批判,本文不再作祥述。但是,對于全民環保意識低下這個頑癥,筆者認為有必要進行全社會的談論、思考。目前我國嚴重的環境以及食品質量問題,草根階層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與企業方面有一種惡性循環的趨勢。
在長江三角洲某市,幾十家小化工企業,將本應該經過焚燒無害化處理的高濃度化工廢液,轉“賣”給某污水處理廠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再以低價轉給外地槽罐車司機,司機拉上廢液,不經任何處理,直接偷倒在內河之中。
在環保意識已經迅速增強,國家提出“綠色GDP”概念的今天,在國家重金治污、省級領導親擔“河長”的太湖流域,在經濟相對發達、文明程度相對較高、企業以“規范”著稱的蘇南,出現這樣的惡性事件,實在是令人震驚的。這些所謂的小化工企業,其中很多都是作坊,廠長身兼銷售員、操作工,并不是什么款爺。有些化工產品的生產非常簡單,沒有什么技術含金量,“設備”更是簡陋。可偏偏就是這些“平頭百姓”見利忘義。
有部分農民種糧、種菜都分成兩塊,自用的,很少噴灑農藥;外賣的,根本不顧道德和良心,只管大量使用農藥,以便減少蟲害、提高稻谷、蔬菜的產量;還有注水豬肉、假雞蛋,這些事情不可能都是個別所為;很多養殖戶為了促進魚類、禽類的生長,不惜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激素類藥劑。
弱勢群體危害環境以及食品安全的行為,比強勢群體種種惡行更加可怕。這是民族的悲哀、時代的悲劇。筆者這樣敘述并非為某些強勢群體破壞生態、無視食品質量的行為辯護,而是為全民環保搖旗吶喊,因為在“飲食人權”的問題上,草根群體的責任往往被忽略和淡化。
在“假冒偽劣食品”方面,則有更多的平民參與其中。它同樣危害人民的安全和健康,而且更多地損害的是低收入群體。低層次的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因為經濟收入較低,必然也是其它此類產品的購買者。
環保涉及食品質量問題,最早在20世紀70年代,那時候改革開放都尚未啟動。但是,筆者已經親口吃過“帶火油味的魚類”,現在才知道這是受到污染的緣故。在我國還沒有意識到環境保護的時候,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就規定了環境權,并通過具體的立法為政府保護公民環境人權而設定職責。
在我國,人權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權和發展權,而環境權、食品權既是生存權,又是發展權,理應成為現代公民的核心權利;而食品權,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生安全,比環境權更加重要。
我國人權已經“入憲”,憲法中也設定了政府保護環境的責任。在這種背景中,就急需要用“環境人權”、“食品人權”的理念來全面修正我國的環境、食品的保護法律法規。并在執法領域讓地方政府回歸到憲法精神上來,把保護和促進人權作為環境執法、食品執法的根本指針。
2009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新法規,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之前的《食品衛生法》是在1984年頒布試行1995年重新修訂的。從《食品衛生法》到新的《食品安全法》,雖兩字之別,但已經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維改變——問題食品帶來的并非僅僅是“衛生”問題,而是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安全”問題。也正是在這樣的立法思維下,草案中對消費者遭遇問題食品的賠償提高到了食品價款的10倍,對無良商企的罰款則提高到了貨值金額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