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葡萄酒產品條碼問題如何解決?
片面地以商品條碼來區分葡萄酒是否是國內產品還是進口產品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由于國內葡萄酒來自不同的國
片面地以商品條碼來區分葡萄酒是否是國內產品還是進口產品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由于國內葡萄酒來自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針對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地方性差異,以及精品莊園酒和名優品牌酒的差異,也為了讓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葡萄酒能夠在中國市場上更好地流通銷售。
一、原產國商品條碼進口:根據國際編碼組織管理準則的相關規定,允許以原生產國條形碼為產品條形碼在中國市場流通。進口酒在其產國擁有商品條碼,進口酒商通過辦理境外條碼備案使其產品在中國市場銷售,直接使用其原產地國條碼在中國境內使用。
二、在原裝進口商品上使用中國的商品條碼:我國《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合法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可以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依照本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合法資質的外國企業,同樣可以在中國申請以690-695為開頭的廠商識別代碼。為了便于對商品條碼的管理,在原裝進口商品上使用中國的商品條碼,不僅合法,而且還是國際編碼組織準則中認為“最好”的商品條碼使用模式。中國酒商作為代理商,可以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的成員,擁有 690~695的廠商識別代碼。因此可以在原產國地粘貼進口酒商在中國境內申請備案的商品條碼,再通過進口渠道進入中國銷售。也就是說以“690-695”開頭的條碼只是酒商在中國內陸地區申請的廠商識別代碼,而不能據此認為是國產酒。
三、在原裝進口商品上加貼中國的商品條碼:一些精品莊園酒數量較少,銷售方式比較特殊(如期酒、會員銷售),在國外就沒有使用商品條碼,同時在中國辦理境外條碼的程序比較復雜,而且比較耗時,為了讓進口葡萄酒盡快進入中國市場銷售,滿足中國市場的銷售管理,進口酒商在背標使用中國境內申請備案的商品條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