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性質
懸賞廣告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認定在法律上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怎樣確定.理論界歷來有兩種對立的學說。一種
懸賞廣告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的認定在法律上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怎樣確定.理論界歷來有兩種對立的學說。一種是契約說。另一種是單獨行為說。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支持單獨行為說的理由是:
(1)按照單獨行為說的主張,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即受其約束,不管完成行為的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都不影響其報酬請求權。而且,廣告發出后不得隨意撤銷。這對相對人有利。
(2)按照單獨行為說,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為,都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而若采取契約說,則其行為能力對契約的效力存在著影響。
(3)按照單獨行為說,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只要完成該行為即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不會產生承諾的效力等問題。
(4)契約說會產生一 復雜的問題,如抗辯權問題等。
司法實踐中往往采取契約說。即認為懸賞廣告是一種契約。是為了喚起不特定的人與之訂立合同。一有人完成了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本人認為,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在理論上均有缺陷,如將懸賞廣告簡單地歸結為某一學說,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均要設置若干例外。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即使采取單獨行為說,也允許懸賞人有條件地撤銷其廣告,這種撤銷與要約的撤回或者撤銷沒有差別;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完全可以理解為純獲利益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第6款的規定,這種行為的效力不受行為能力的限制。
行為能力對單獨行為說或者契約說的效力沒有太大的影響;契約說是以相對人完成特定的行為作為承諾,只要完成特定的行為即構成承諾,不會產生其他承諾方式所帶來的復雜問題。因此,采取契約說還是單獨行為說.完全可以從習慣,法律怎樣規定沒有太大的差異。因司法實踐中。契約說更易于理解,所以,采取契約說更為合適。正如中國《民法學》教程中亦認為,將懸賞廣告解釋為要約為宜。懸賞廣告是懸賞人以廣告的方式聲明,對于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按照廣告中公布的賞格,給予約定的報酬,它不同于普通廣告,懸賞人的目的不僅僅是為引起人們的注意,而是為喚起不特定的人與之訂立臺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廣告所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
(1)按照單獨行為說的主張,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即受其約束,不管完成行為的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都不影響其報酬請求權。而且,廣告發出后不得隨意撤銷。這對相對人有利。
(2)按照單獨行為說,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為,都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而若采取契約說,則其行為能力對契約的效力存在著影響。
(3)按照單獨行為說,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屬于事實行為。只要完成該行為即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不會產生承諾的效力等問題。
(4)契約說會產生一 復雜的問題,如抗辯權問題等。
司法實踐中往往采取契約說。即認為懸賞廣告是一種契約。是為了喚起不特定的人與之訂立合同。一有人完成了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本人認為,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在理論上均有缺陷,如將懸賞廣告簡單地歸結為某一學說,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上均要設置若干例外。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即使采取單獨行為說,也允許懸賞人有條件地撤銷其廣告,這種撤銷與要約的撤回或者撤銷沒有差別;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完全可以理解為純獲利益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第6款的規定,這種行為的效力不受行為能力的限制。
行為能力對單獨行為說或者契約說的效力沒有太大的影響;契約說是以相對人完成特定的行為作為承諾,只要完成特定的行為即構成承諾,不會產生其他承諾方式所帶來的復雜問題。因此,采取契約說還是單獨行為說.完全可以從習慣,法律怎樣規定沒有太大的差異。因司法實踐中。契約說更易于理解,所以,采取契約說更為合適。正如中國《民法學》教程中亦認為,將懸賞廣告解釋為要約為宜。懸賞廣告是懸賞人以廣告的方式聲明,對于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按照廣告中公布的賞格,給予約定的報酬,它不同于普通廣告,懸賞人的目的不僅僅是為引起人們的注意,而是為喚起不特定的人與之訂立臺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廣告所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