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頁廣告的刊例價格
聞晨報》和《新民晚報》的2006年最新刊例價顯示彩色的整版最便宜的也要22萬,黑白的整版最便宜要15萬,然
聞晨報》和《新民晚報》的2006年最新刊例價顯示彩色的整版最便宜的也要22萬,黑白的整版最便宜要15萬,然而報紙夾頁廣告整版最貴是1。8萬。他們的定價理由:《新聞晨報》《新民晚報》整個報社的盈利渠道并不是他每天報紙的銷售收入,其每份報紙的銷售收入僅僅是支付給運輸發行部門和賣報紙的工作人員工資,甚至發行的這塊費用也是需要補貼的,而報紙的紙張成本和報紙的印刷成本支付就是一筆不小的費用,也是需要報社補貼的,最大一筆費用支出就是報社的工作人員的工資、報社的辦公設備,辦公場所的租金等等的開銷,報社其實就是靠廣告的收入來維持生存和盈利的。
而“報紙夾頁廣告”定價理由很簡單,所要支付的成本遠遠要比以上兩大媒體少的很多,例如不需要支付龐大的新聞采訪、編輯的記者、主編、設計等團隊人員的工資等。
合法性
也許很多的客戶在擔心夾報廣告的合法性,因為經常能看到一些《晨報》《晚報》報紙中夾有宣傳上非常夸張的醫療廣告和一些保健品廣告,這些其實全是非法的夾頁廣告,未經工商和廣告協會等部門
審批備案的,正規的報紙夾頁廣告都是要經市工商局廣告檢測科和市廣告協會嚴格審批并備案的,全都有臨時性廣告發布批號的,一般叫“滬工商廣臨字×××”或者“郵廣專送×××”,這些全是合法的報紙夾頁廣告,所以不用擔心夾報廣告的合法性,只要時正規的廣告公司,正規的廣告發布程續就可以了。
廣告泛濫
夾頁廣告“發行商利用正式的、公信力較強的媒體附送非法資料,極大地損害了讀者的公共利益。”薛彬在對上海市部分報紙以及非上海市出版的《環球日報》、《參考消息》、《良友周報》等報刊的采樣后發現,發行商在分發這些出版物時,應他人要求附送了大量的廣告單頁、折頁和其他宣傳資料,有時數量竟達正式出版物的三分之一。
附送的內容都是未經審批的廣告,其中尤以各種藥品、醫療器具、壯陽藥等為最。“這類廣告和宣傳資料無論是在版面、版式設計,還是在所用紙張上,都與正式出版物一致,通常冠之以‘健康醫訊專版’等名稱混淆欺騙廣大讀者,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這個問題存在已數年,而且規模越來越大,出版物發行商已將此作為增加收入的穩定來源,并由此產生了一批以招攬附送廣告為生的企業群。”出現非法夾報廣告主要是不法發行商“利欲熏心”所致,只有對發行商規定新的義務,才能杜絕非法夾報廣告。
“不過,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導致行政管理部門無法對此進行查處,因此有必要對發行商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在現有的《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基礎上,增加對發行商義務的規定條款,即把《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得發行、出租、征訂、附送、散發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規定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中的“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修訂為“出版物或其他非法宣傳資料”,并規定相關罰則,以制止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而“報紙夾頁廣告”定價理由很簡單,所要支付的成本遠遠要比以上兩大媒體少的很多,例如不需要支付龐大的新聞采訪、編輯的記者、主編、設計等團隊人員的工資等。
合法性
也許很多的客戶在擔心夾報廣告的合法性,因為經常能看到一些《晨報》《晚報》報紙中夾有宣傳上非常夸張的醫療廣告和一些保健品廣告,這些其實全是非法的夾頁廣告,未經工商和廣告協會等部門
審批備案的,正規的報紙夾頁廣告都是要經市工商局廣告檢測科和市廣告協會嚴格審批并備案的,全都有臨時性廣告發布批號的,一般叫“滬工商廣臨字×××”或者“郵廣專送×××”,這些全是合法的報紙夾頁廣告,所以不用擔心夾報廣告的合法性,只要時正規的廣告公司,正規的廣告發布程續就可以了。
廣告泛濫
夾頁廣告“發行商利用正式的、公信力較強的媒體附送非法資料,極大地損害了讀者的公共利益。”薛彬在對上海市部分報紙以及非上海市出版的《環球日報》、《參考消息》、《良友周報》等報刊的采樣后發現,發行商在分發這些出版物時,應他人要求附送了大量的廣告單頁、折頁和其他宣傳資料,有時數量竟達正式出版物的三分之一。
附送的內容都是未經審批的廣告,其中尤以各種藥品、醫療器具、壯陽藥等為最。“這類廣告和宣傳資料無論是在版面、版式設計,還是在所用紙張上,都與正式出版物一致,通常冠之以‘健康醫訊專版’等名稱混淆欺騙廣大讀者,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這個問題存在已數年,而且規模越來越大,出版物發行商已將此作為增加收入的穩定來源,并由此產生了一批以招攬附送廣告為生的企業群。”出現非法夾報廣告主要是不法發行商“利欲熏心”所致,只有對發行商規定新的義務,才能杜絕非法夾報廣告。
“不過,由于沒有法律依據,導致行政管理部門無法對此進行查處,因此有必要對發行商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在現有的《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基礎上,增加對發行商義務的規定條款,即把《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得發行、出租、征訂、附送、散發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規定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中的“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修訂為“出版物或其他非法宣傳資料”,并規定相關罰則,以制止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