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屋及烏”與“恨屋及烏”
毫無疑問,請明星代言產品,利于品牌形象的推廣和建設。特別是在市場競爭異常激烈的行業,無論是打拼良久
毫無疑問,請明星代言產品,利于品牌形象的推廣和建設。特別是在市場競爭異常激烈的行業,無論是打拼良久的老牌還是剛推新品的企業,都會居安思危,以求在市場上有穩定的占有率,請明星代言產品是增加影響力和親和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企業期待可以借助名人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將消費者"愛屋及烏"的心態借勢轉移到企業及其所推廣的產品上去,這在某些行業確實能立竿見影。”中國品牌研究院研究員馮建軍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譬如主營防脫洗發水業務的霸王集團,自從請成龍代言之后,銷售促進顯而易見,在未受二惡烷風波影響的2010年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9.308億元,同比增長36.6%。
“中國的一些市場競爭激烈,跟消費者接觸密切的行業比如家電、日化等,甚至不得不如此,在不少消費者看來越是請著名的明星代言,就會越覺得這個企業有實力,質量可能更有保障。所以廣東一些日化企業創立不久,就硬著頭皮請明星代言。”馮建軍表示。
實際上企業利用明星代言,同樣存在著大量的負面因素,稍有不慎就會傷及對方。
“任何事物,風險與收益都相生相伴,高回報必須面臨高風險。從心理因素上講,人們對明星能夠愛屋及烏,就可能會恨屋及烏。所以企業選擇代言明星時要慎之又慎。” 北京志起未來營銷咨詢集團董事長李志起說。
據了解,在國外為了防范因明星本身問題給代言品牌造成的風險,一般企業在與明星簽約時都有附加條款,例如,約定在明星發生丑聞或訴訟案件時合同自動終止,或約定企業此時有權停付代言費用甚至要求賠償。或是約定期限內,每年都確定代言人維護了其健康形象時,代言費再分期支付。
“國內這種情況不可能,因為明星相對企業是強勢地位。”婁向鵬認為,為規避更大的風險,企業可以像股市中及時止損那樣舍得付出代價而清倉,艷照門事件后,不少企業就是這樣的選擇;或者是最簡單的選擇——沉默,不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