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等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
優等懸賞廣告優等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那么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定要件。現參照國外的有關規定,
優等懸賞廣告優等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那么其成立必須具備法定要件。現參照國外的有關規定,對優等懸賞廣告的成立要件予以分析。
1、 須以廣告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
廣告是當事人通過傳播媒體傳達信息的一種手段,其對象是一般公眾。依廣告方法為意思表示,只須以不特定人可能知悉的方法,不論以書面形式(如報紙、廣告欄、電視等),還是以口頭形式(如廣播、街頭喊叫)都可以。不特定的多數人,并不必一定為一般公眾,只要不是向特定人進行的意思表示,可視為優等懸賞廣告。
2、 須對完成指定行為且行為評定為優等者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
廣告人指定的行為并沒有什么限制,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不違反政策,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問其種類如何,都可以是優等懸賞廣告的目的。優等懸賞廣告指定行為主要有二類:(1)學術上或工業、商業上的發明或發現;(2)學術的、藝術的或工業的一定作品的完成。指定行為基本上都是積極作為。指定行為與廣告人有無經濟利益,對優等懸賞廣告影響不大,甚至形式上是對廣告人不利行為(如提出產品缺陷的優等懸賞廣告)也可以是優等懸賞廣告的目的。
依優等懸賞廣告的特性,廣告僅對行為被評定為優等者予以報酬,因而優等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中應表明廣告人僅被評定為優等者予以報酬。這樣,廣告人一般應指明評定人、評定方法、評定結果的公布。多數情況下,優等者不止一人,數人同為優等時,廣告人可在數人間再分等次。報酬種類沒有限制,既可以為物質上的利益(如獎金、獎品),也可以為精神上的鼓勵(如榮譽)。
3、 應有應募期間。
德國民法典第661條(1)規定“以懸賞應征為標的的懸賞廣告,僅在廣告中對應征規定期限者,始為有效。”日本民法亦有類似的規定。因優劣為相對比較而定,如果無應募期間,優等者無法確定,這樣將永無優劣的評定,這種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沒有拘束力。應募期間,為指定行為完成的期限,如無保留約定,可推定為優等懸賞廣告撤銷權的拋棄。
4、 須有應募意思的通知。
應募是指要求廣告人對完成行為予以評定,以承認其結果的意思通知。應募須有應募通知,其指定行為始為完成。在優等懸賞廣告中,應募人僅在其行為被評定為優等時才享有報酬請求權。請求權的成立,行為人不僅須完成指定的行為,而且應向廣告人發出應募通知。如果不通知廣告人,則廣告人無從評定其行為優劣。應募方法,除廣告另有規定外,可依指定行為的性質或習慣來確定。將行為的結果通知或送交廣告人,可視為應募的意思表示。但應募的通知,應在應募期間到達廣告人。如通知遲到,不發生效力。
總而言之,優等懸賞廣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1)廣告人;(2)應募人;(3)應募內容(即指定行為);(4)應募期間;(5)評定人(或選任評定人方法)及評定方法,(6)報酬數額或確定報酬方法。如未指明應募人的資格限制,則視為應募人為社會公眾。如未確定評定人,也未確定選任評定人方法,則視為廣告人為評定人。但應募期間、評定方法及報酬數額(或確定報酬方法),在優等懸賞廣告中是不可缺少的;否則,不構成優等懸等廣告。
1、 須以廣告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
廣告是當事人通過傳播媒體傳達信息的一種手段,其對象是一般公眾。依廣告方法為意思表示,只須以不特定人可能知悉的方法,不論以書面形式(如報紙、廣告欄、電視等),還是以口頭形式(如廣播、街頭喊叫)都可以。不特定的多數人,并不必一定為一般公眾,只要不是向特定人進行的意思表示,可視為優等懸賞廣告。
2、 須對完成指定行為且行為評定為優等者給付一定報酬的表示。
廣告人指定的行為并沒有什么限制,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不違反政策,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問其種類如何,都可以是優等懸賞廣告的目的。優等懸賞廣告指定行為主要有二類:(1)學術上或工業、商業上的發明或發現;(2)學術的、藝術的或工業的一定作品的完成。指定行為基本上都是積極作為。指定行為與廣告人有無經濟利益,對優等懸賞廣告影響不大,甚至形式上是對廣告人不利行為(如提出產品缺陷的優等懸賞廣告)也可以是優等懸賞廣告的目的。
依優等懸賞廣告的特性,廣告僅對行為被評定為優等者予以報酬,因而優等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中應表明廣告人僅被評定為優等者予以報酬。這樣,廣告人一般應指明評定人、評定方法、評定結果的公布。多數情況下,優等者不止一人,數人同為優等時,廣告人可在數人間再分等次。報酬種類沒有限制,既可以為物質上的利益(如獎金、獎品),也可以為精神上的鼓勵(如榮譽)。
3、 應有應募期間。
德國民法典第661條(1)規定“以懸賞應征為標的的懸賞廣告,僅在廣告中對應征規定期限者,始為有效。”日本民法亦有類似的規定。因優劣為相對比較而定,如果無應募期間,優等者無法確定,這樣將永無優劣的評定,這種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沒有拘束力。應募期間,為指定行為完成的期限,如無保留約定,可推定為優等懸賞廣告撤銷權的拋棄。
4、 須有應募意思的通知。
應募是指要求廣告人對完成行為予以評定,以承認其結果的意思通知。應募須有應募通知,其指定行為始為完成。在優等懸賞廣告中,應募人僅在其行為被評定為優等時才享有報酬請求權。請求權的成立,行為人不僅須完成指定的行為,而且應向廣告人發出應募通知。如果不通知廣告人,則廣告人無從評定其行為優劣。應募方法,除廣告另有規定外,可依指定行為的性質或習慣來確定。將行為的結果通知或送交廣告人,可視為應募的意思表示。但應募的通知,應在應募期間到達廣告人。如通知遲到,不發生效力。
總而言之,優等懸賞廣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1)廣告人;(2)應募人;(3)應募內容(即指定行為);(4)應募期間;(5)評定人(或選任評定人方法)及評定方法,(6)報酬數額或確定報酬方法。如未指明應募人的資格限制,則視為應募人為社會公眾。如未確定評定人,也未確定選任評定人方法,則視為廣告人為評定人。但應募期間、評定方法及報酬數額(或確定報酬方法),在優等懸賞廣告中是不可缺少的;否則,不構成優等懸等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