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
《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
《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主要包括:
1.虛假廣告具有誤導性、欺騙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但關于民事責任的方式:則應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依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的大小,廣告內容的欺騙性、誤導性的程度、侵權后果、損害的大小綜合而定。
2.虛假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是虛假的廣告,仍設計制作、發布、對受害的消費者而言,他們是共同的侵權人,消費者可以向業主追索損失,也可直接向經營者和發布者追索損失、經營者和發布者應當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3.在虛假廣告中廣告主、經營者、發布者的連帶責任是最基本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但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時,廣告主無以查找,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主應承擔的責任由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擔,而且是全部責任。
4.一些社會團體、組織熱衷于推薦商品,以此牟利、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投其所好,騙取推薦,蒙騙消費者。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廣告法》對社會團體或者其它組織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民事責任,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在虛假廣告中推薦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5.民事責任的方式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有:繼續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消費者應依具體情況依法選擇一種或幾種方式行使請求權。
關于追究民事責任,筆者認為,對于虛假廣告行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考量,一是作為一種確定性的要約邀請,合同相對人(消費者)可以選擇按照合同違約來追究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廣告法》作為特別法有規定的,適用《廣告法》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二是虛假廣告作為一種侵權行為,消費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論,適用《民法通則》來追究廣告發布者、經營者或者制作者的相關民事責任。
1.虛假廣告具有誤導性、欺騙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為,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但關于民事責任的方式:則應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依據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的大小,廣告內容的欺騙性、誤導性的程度、侵權后果、損害的大小綜合而定。
2.虛假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是虛假的廣告,仍設計制作、發布、對受害的消費者而言,他們是共同的侵權人,消費者可以向業主追索損失,也可直接向經營者和發布者追索損失、經營者和發布者應當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3.在虛假廣告中廣告主、經營者、發布者的連帶責任是最基本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但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時,廣告主無以查找,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廣告主應承擔的責任由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承擔,而且是全部責任。
4.一些社會團體、組織熱衷于推薦商品,以此牟利、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投其所好,騙取推薦,蒙騙消費者。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廣告法》對社會團體或者其它組織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民事責任,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在虛假廣告中推薦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5.民事責任的方式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有:繼續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適用定金罰則、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消費者應依具體情況依法選擇一種或幾種方式行使請求權。
關于追究民事責任,筆者認為,對于虛假廣告行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考量,一是作為一種確定性的要約邀請,合同相對人(消費者)可以選擇按照合同違約來追究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廣告法》作為特別法有規定的,適用《廣告法》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二是虛假廣告作為一種侵權行為,消費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論,適用《民法通則》來追究廣告發布者、經營者或者制作者的相關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