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代言人的優勢
金士頓的虛擬代言人第一,毋須向代言人付酬金。 虛擬代言人因在現實中不存在,故虛擬代言人的使用者不必向
金士頓的虛擬代言人第一,毋須向代言人付酬金。
虛擬代言人因在現實中不存在,故虛擬代言人的使用者不必向其支付使用明星廣告必須支付的巨額費用。使用明星廣告雖在很多時候能令產品一夜成名,但也須付出不菲的代價。比如:金喜善出任TCL手機形象大使的身價是一千萬元;周潤發做康佳手機形象代言人報酬也是1000萬元;國際知名歌星邁克·杰克遜、麥當娜為百事可樂做廣告索價50萬美元。法國影星伊莎貝爾為一化妝品公司做專職廣告模特,簽約10年,年薪高達700萬美元。這些巨額開支對使用者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第二,明星作為真實的人都有缺點,也會犯錯誤或被流言蜚語中傷,但虛擬代言人一般不會犯錯誤,形象更加豐滿完美,因此更能維護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價值。
麥當勞自1963年推出虛擬小丑代言人羅納德.麥克唐納,業務以迅猛發展,美國96%的小孩熟識他,至今從未有過關于這個虛擬代言人的非議。而以明星為代言人的廠商則常因代言人道德、犯罪等問題形象貶值而損壞品牌形象,“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例如,百事可樂曾先后因在廣告中使用麥當娜(因一盤有爭議的錄像帶)、邁克·泰森(由于被判強奸罪)、邁克爾·杰克遜(被指控猥褻兒童)作為代言人而惹來不少麻煩。今年,趙薇的“軍旗事件”(在時裝廣告中身披有日本軍國主義色彩的服裝)令許多廣告商不得不撤下以其為代言人的廣告,出任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安康計劃西部行”形象大使的紅豆被控猥褻兒童也令相關廣告商措手不及。上述案例足以說明任何廠商將其品牌形象的成敗系于一個明星,風險實在太大,實是不智之舉。
第三,廣告商">廣告商可以根據產品和品牌戰略目標量身定制虛擬代言人。
以明星為代言人的前提是明星氣質與品牌精神必須存在相通之處。因為,品牌所倡導的價值認同、文化指向和品牌代言人如果缺乏一種內在而血脈相承的關聯,明星就只能構成品牌識別的標記,他們無法像萬寶路的西部牛仔那樣,成為伴隨品牌成長而不朽的精神象征。明星是一種既定文化的符號,他所賦予品牌的如果僅僅是一種轉瞬即逝的外在印象,而不能將這種文化基因通過內在的溝通持久地植入受眾心中,品牌代言人的形象就會隨著廣告宣傳力度的減弱、受眾視覺感官的麻木和疲憊而逐漸被遺忘,如家庭主婦用的小天鵝洗衣機選用電影明星劉曉慶做代言人。因此,虛擬代言人在塑造品牌個性上比明星具有的優勢是:可以首先分析需突出的品牌特點,然后再確定為塑造合適的品牌,形象代言人應具備的最佳性別、年齡、職業等特征,讓代言人按照廣告商的期望展露在受眾的感知環境中,并按廣告商的要求行動。例如,沃什伯恩·克羅斯比食品公司1921年為回答消費者關于烘燒的問題,創造了一個虛構的烹飪專家貝蒂·克羅克,她以經久不衰的形象活躍于電視、廣播節目,向人家傳授烹飪知識,在消費者中產生了廣泛、持久而積極的影響。
第四,虛擬人物給人以更多的想象空間,人們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想和意圖將虛擬的代言人在頭腦里“完整化”,使代言人能最大程度地滿足有心理差異的目標群體的情感需要。
這是從消費者心理學的角度分析的。由于消費者僅僅從廣告商的宣傳中獲得虛擬代言人的基本信息,這些有限的且能轉化為品牌形象的信息只能描繪出代言人的輪廓,不同的受眾會根據他們各自不同的知識背景、生活體驗以及潛意識把僅有“骨骼”的虛擬代言人“完整化”,使其在心目中達到完美。即,廣告商宣傳的代言人在不同的受眾心目中略有差異,但代言人的基本個性元素是相同的。
第五,設計獨特的虛擬代言人易于在眾多的明星廣告里脫穎而出,更能從感官刺激上進一步張揚品牌魔力(BrandMagic)。
目前太多廠商使用明星作為代言人,使得明星的影響力大大降低。人們難以記住眾多的明星誰代表什么品牌。從認知心理學的角度看,媒體中出現的眾多的明星廣告對一特定的使用明星作代言人的廣告商就構成了“噪聲”,干擾了受眾對這一廣告商傳播信息的感知、理解和記憶。量身定制的虛擬代言人因其個性與一般的明星有很大的差異,故易于受眾從“噪聲”中識別。
第六,虛擬代言人一旦設定,它(也可能是他或她)作為品牌的唯一、長期、穩定的形象代表,可以陪伴品牌共同成長。
因其定位鮮明持久,滲透力強勁,因此品牌的廣告累積效應非常明顯。明星代言人則無此優勢,因為通常明星作為一個品牌的代言人時間大約為幾年,短的甚至僅有一、二年。此外,一般明星一生要為多個品牌做代言人,比如,出身港姐的李嘉欣自十四歲以來至少代言過四十多項產品。同一明星為多家廠商作代言人,消費者難以識別,造成認知模糊,混淆品牌,定位不清晰。再有,明星由于時間的推移和意外事件的影響,明星的形象會發生變化,也即明星的形象會變得與品牌形象不能密切配合,這對保持品牌個性和核心價值的穩定是不利的。
虛擬代言人因在現實中不存在,故虛擬代言人的使用者不必向其支付使用明星廣告必須支付的巨額費用。使用明星廣告雖在很多時候能令產品一夜成名,但也須付出不菲的代價。比如:金喜善出任TCL手機形象大使的身價是一千萬元;周潤發做康佳手機形象代言人報酬也是1000萬元;國際知名歌星邁克·杰克遜、麥當娜為百事可樂做廣告索價50萬美元。法國影星伊莎貝爾為一化妝品公司做專職廣告模特,簽約10年,年薪高達700萬美元。這些巨額開支對使用者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第二,明星作為真實的人都有缺點,也會犯錯誤或被流言蜚語中傷,但虛擬代言人一般不會犯錯誤,形象更加豐滿完美,因此更能維護品牌形象,提升品牌價值。
麥當勞自1963年推出虛擬小丑代言人羅納德.麥克唐納,業務以迅猛發展,美國96%的小孩熟識他,至今從未有過關于這個虛擬代言人的非議。而以明星為代言人的廠商則常因代言人道德、犯罪等問題形象貶值而損壞品牌形象,“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例如,百事可樂曾先后因在廣告中使用麥當娜(因一盤有爭議的錄像帶)、邁克·泰森(由于被判強奸罪)、邁克爾·杰克遜(被指控猥褻兒童)作為代言人而惹來不少麻煩。今年,趙薇的“軍旗事件”(在時裝廣告中身披有日本軍國主義色彩的服裝)令許多廣告商不得不撤下以其為代言人的廣告,出任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安康計劃西部行”形象大使的紅豆被控猥褻兒童也令相關廣告商措手不及。上述案例足以說明任何廠商將其品牌形象的成敗系于一個明星,風險實在太大,實是不智之舉。
第三,廣告商">廣告商可以根據產品和品牌戰略目標量身定制虛擬代言人。
以明星為代言人的前提是明星氣質與品牌精神必須存在相通之處。因為,品牌所倡導的價值認同、文化指向和品牌代言人如果缺乏一種內在而血脈相承的關聯,明星就只能構成品牌識別的標記,他們無法像萬寶路的西部牛仔那樣,成為伴隨品牌成長而不朽的精神象征。明星是一種既定文化的符號,他所賦予品牌的如果僅僅是一種轉瞬即逝的外在印象,而不能將這種文化基因通過內在的溝通持久地植入受眾心中,品牌代言人的形象就會隨著廣告宣傳力度的減弱、受眾視覺感官的麻木和疲憊而逐漸被遺忘,如家庭主婦用的小天鵝洗衣機選用電影明星劉曉慶做代言人。因此,虛擬代言人在塑造品牌個性上比明星具有的優勢是:可以首先分析需突出的品牌特點,然后再確定為塑造合適的品牌,形象代言人應具備的最佳性別、年齡、職業等特征,讓代言人按照廣告商的期望展露在受眾的感知環境中,并按廣告商的要求行動。例如,沃什伯恩·克羅斯比食品公司1921年為回答消費者關于烘燒的問題,創造了一個虛構的烹飪專家貝蒂·克羅克,她以經久不衰的形象活躍于電視、廣播節目,向人家傳授烹飪知識,在消費者中產生了廣泛、持久而積極的影響。
第四,虛擬人物給人以更多的想象空間,人們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想和意圖將虛擬的代言人在頭腦里“完整化”,使代言人能最大程度地滿足有心理差異的目標群體的情感需要。
這是從消費者心理學的角度分析的。由于消費者僅僅從廣告商的宣傳中獲得虛擬代言人的基本信息,這些有限的且能轉化為品牌形象的信息只能描繪出代言人的輪廓,不同的受眾會根據他們各自不同的知識背景、生活體驗以及潛意識把僅有“骨骼”的虛擬代言人“完整化”,使其在心目中達到完美。即,廣告商宣傳的代言人在不同的受眾心目中略有差異,但代言人的基本個性元素是相同的。
第五,設計獨特的虛擬代言人易于在眾多的明星廣告里脫穎而出,更能從感官刺激上進一步張揚品牌魔力(BrandMagic)。
目前太多廠商使用明星作為代言人,使得明星的影響力大大降低。人們難以記住眾多的明星誰代表什么品牌。從認知心理學的角度看,媒體中出現的眾多的明星廣告對一特定的使用明星作代言人的廣告商就構成了“噪聲”,干擾了受眾對這一廣告商傳播信息的感知、理解和記憶。量身定制的虛擬代言人因其個性與一般的明星有很大的差異,故易于受眾從“噪聲”中識別。
第六,虛擬代言人一旦設定,它(也可能是他或她)作為品牌的唯一、長期、穩定的形象代表,可以陪伴品牌共同成長。
因其定位鮮明持久,滲透力強勁,因此品牌的廣告累積效應非常明顯。明星代言人則無此優勢,因為通常明星作為一個品牌的代言人時間大約為幾年,短的甚至僅有一、二年。此外,一般明星一生要為多個品牌做代言人,比如,出身港姐的李嘉欣自十四歲以來至少代言過四十多項產品。同一明星為多家廠商作代言人,消費者難以識別,造成認知模糊,混淆品牌,定位不清晰。再有,明星由于時間的推移和意外事件的影響,明星的形象會發生變化,也即明星的形象會變得與品牌形象不能密切配合,這對保持品牌個性和核心價值的穩定是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