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廣告的類型和管理
涉外廣告是以本國廣告的發展為母體,再向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展。對我國而言,涉外廣告主要有來華廣告和
涉外廣告是以本國廣告的發展為母體,再向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展。對我國而言,涉外廣告主要有來華廣告和我國的出口廣告。
1、來華廣告
來華廣告是指外國企業、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活動。
2、出口廣告
出口廣告是指中國企業、組織和公民個人在國外進行的廣告宣傳。
涉外廣告的管理是指對在國際營銷中進行的廣告宣傳的管理。按照涉外廣告的不同類型分別管理。
1、來華廣告的管理
來華廣告的管理是指外商來我國進行的廣告宣傳管理。
(一)來華廣告的一般要求
1.廣告主必須有良好的資信,在本國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商品或產品必須持有進口許可證。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部委有特殊規定的廣告,如醫藥、食品等,必須持有國際上有關權威機關核準的證書。
3.科技交流和商貿方面的產品展覽會廣告,須有中國科技委員會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證明;地方組織的,須有由地方組織出具的證明。
4.外國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開業啟事等廣告,須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二)來華廣告的辦理
1.來華廣告的辦理方式。
凡符合來華廣告要求的廣告刊戶,可委托我國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公司辦理。
2.來華廣告的辦理要求。
(1)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外商廣告刊戶提出委托時,必須將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交廣告代理公司。
(2)廣告公司向國內外有關機構查詢該廣告主的資信度,或者要求其預付廣告費。確認無誤后,廣告公司向媒介單位發出廣告訂單,媒介認可后,該項廣告業務即告成功。
(3)外面廣告申請一旦被批準,廣告公司即可按有關媒介單位的要求和規定,向廣告主索取廣告稿件。收到稿件后,廣告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廣告內容,填寫審稿單。審核同意后,復印存檔,并將廣告原稿寄有關的媒介單位,媒介單位廣告部門專業人員再進行終審。終審同意,即可刊出。
(4)外商廣告一經刊出,按國際慣例,媒介單位應立即出具廣告證明及廣告樣品(樣報、樣書、樣照、樣袋等),并匯同收款發票寄給廣告公司。廣告公司再按合同要求審核后開具收款發票,寄給廣告主。廣告主一般應在發票開具之日起30日內將廣告費匯至中國銀行該廣告代理公司的帳下(或由中國銀行開支票向外商廣告刊戶托收)。
(三)按來華廣告管理的有關要求
港、澳、臺地區的企業、組織和個人來內地作廣告宣傳,參照來華廣告進行管理。臺灣企業廣告、商品廣告和個人尋親廣告,不得出現“中華民國”等含有“兩個中國”及“一中一臺”含義的內容。
2、出口廣告的管理
出口廣告的管理是指對我國組織、公民在境外所進行的針對出口商品的廣告宣傳的管理。
(一)出口廣告的一般要求
1.廣告內容除需遵守中國的法律外,還要遵守發布地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如一些阿拉伯國家,不準吸煙、喝酒,自然更不能作煙、酒廣告。
2.廣告內容不能損害當地的民族尊嚴,不能違反當地的風俗習慣。
3.在廣告中,不得進行誹謗性宣傳,不得使用不友好的文字。
4.在廣告中使用商標的,應先在當地注冊,經核堆后方可發布。
5.當地有特殊規定的商品廣告,如藥品、食品等,應經國際組織或專門機構批準,方可發布。
6.戶外廣告的設置、張貼,要遵守當地的有關規定。
7.我國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在國外進行廣告宣傳,而應委托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中國廣告經營者代為辦理。
1、來華廣告
來華廣告是指外國企業、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活動。
2、出口廣告
出口廣告是指中國企業、組織和公民個人在國外進行的廣告宣傳。
涉外廣告的管理是指對在國際營銷中進行的廣告宣傳的管理。按照涉外廣告的不同類型分別管理。
1、來華廣告的管理
來華廣告的管理是指外商來我國進行的廣告宣傳管理。
(一)來華廣告的一般要求
1.廣告主必須有良好的資信,在本國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商品或產品必須持有進口許可證。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部委有特殊規定的廣告,如醫藥、食品等,必須持有國際上有關權威機關核準的證書。
3.科技交流和商貿方面的產品展覽會廣告,須有中國科技委員會和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的證明;地方組織的,須有由地方組織出具的證明。
4.外國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開業啟事等廣告,須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二)來華廣告的辦理
1.來華廣告的辦理方式。
凡符合來華廣告要求的廣告刊戶,可委托我國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公司辦理。
2.來華廣告的辦理要求。
(1)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外商廣告刊戶提出委托時,必須將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交廣告代理公司。
(2)廣告公司向國內外有關機構查詢該廣告主的資信度,或者要求其預付廣告費。確認無誤后,廣告公司向媒介單位發出廣告訂單,媒介認可后,該項廣告業務即告成功。
(3)外面廣告申請一旦被批準,廣告公司即可按有關媒介單位的要求和規定,向廣告主索取廣告稿件。收到稿件后,廣告公司專業人員審核廣告內容,填寫審稿單。審核同意后,復印存檔,并將廣告原稿寄有關的媒介單位,媒介單位廣告部門專業人員再進行終審。終審同意,即可刊出。
(4)外商廣告一經刊出,按國際慣例,媒介單位應立即出具廣告證明及廣告樣品(樣報、樣書、樣照、樣袋等),并匯同收款發票寄給廣告公司。廣告公司再按合同要求審核后開具收款發票,寄給廣告主。廣告主一般應在發票開具之日起30日內將廣告費匯至中國銀行該廣告代理公司的帳下(或由中國銀行開支票向外商廣告刊戶托收)。
(三)按來華廣告管理的有關要求
港、澳、臺地區的企業、組織和個人來內地作廣告宣傳,參照來華廣告進行管理。臺灣企業廣告、商品廣告和個人尋親廣告,不得出現“中華民國”等含有“兩個中國”及“一中一臺”含義的內容。
2、出口廣告的管理
出口廣告的管理是指對我國組織、公民在境外所進行的針對出口商品的廣告宣傳的管理。
(一)出口廣告的一般要求
1.廣告內容除需遵守中國的法律外,還要遵守發布地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如一些阿拉伯國家,不準吸煙、喝酒,自然更不能作煙、酒廣告。
2.廣告內容不能損害當地的民族尊嚴,不能違反當地的風俗習慣。
3.在廣告中,不得進行誹謗性宣傳,不得使用不友好的文字。
4.在廣告中使用商標的,應先在當地注冊,經核堆后方可發布。
5.當地有特殊規定的商品廣告,如藥品、食品等,應經國際組織或專門機構批準,方可發布。
6.戶外廣告的設置、張貼,要遵守當地的有關規定。
7.我國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在國外進行廣告宣傳,而應委托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中國廣告經營者代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