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代理制
千源網廣告代理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需求和廣告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廣告代理制從最初的萌芽——廣告代理店演變成為現代的能夠為客戶提供系統而又全面的綜合服務,其間經歷了漫長的歲月。
早期的廣告代理,從屬于報業。因為最早承攬并發布廣告的大眾傳媒是報紙。此時的廣告代理主要是報紙廣告版面的銷售代理,被稱為“版面銷售時代”。1841年,美國人沃爾尼?B?帕爾默在費城建立了第一家脫離媒體的、獨立的廣告代辦處,專門為他所代理的各家報紙兜售廣告版面,充當廣告客戶的代理人,并從報社收取25%的傭金。它被視為是現代廣告代理的最早萌芽,也是美國和世界上最早的廣告代理店。
1865年,喬治?P?羅威爾在波士頓創辦了與今天的廣告代理公司更為相似的媒介掮客公司。他與百家報紙簽訂了版面代理合同,收取報社25%的傭金,再把版面分成小的單位零售給廣告主,獲利豐厚。1869年羅威爾又出版了《美國報紙導讀》 ,公開發表美國和加拿大多家報紙的估計發行數量,并向廣告代理商和廣告客戶提供各報的版面價格,為廣告客戶選擇媒介提供了參考依據。羅威爾所從事的廣告版面的買賣業務雖然仍是單純的媒介代理,但比早期的廣告代理又進了一步。它正式擺脫了報社附庸的地位,減輕了媒介經營廣告的風險,初步具備了真正意義的廣告代理性質。
1869年,弗朗西斯?W?艾爾在美國開設了艾爾父子廣告公司。其經營重點從單純為報紙推銷廣告版面,轉向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他站在客戶的立場上,向報社討價還價,幫助客戶制定廣告策略與計劃,設計與撰寫廣告文案,建議與安排合適的廣告媒介。同時,艾爾父子廣告公司實行“公開合同制”,規定廣告代理店為廣告客戶和廣告媒介提供服務,其代價是將真實的版面價格乘以一定的比率作為傭金,還進一步將廣告代理傭金固定為15%。這一制度于1917年在美國得到正式確認,并一直沿用至今成為國際慣例。廣告歷史學家稱艾爾父子廣告公司為“現代廣告公司的先驅”。
這一時期獨立的、服務專業化與多樣化的廣告代理公司的出現,廣告客戶與廣告公司的代理關系以及廣告代理傭金制度的建立與確認,標志著現代意義上的廣告代理制度的真正確立。
發展
廣告代理制系統
自艾爾父子廣告公司奠定廣告代理制度的基本形態之后,經過約半個世紀的發展,到了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以后,專業意義上的廣告代理制在美國基本形成,并相繼在廣告業比較發達的日本、美國、法國等國家和地區普及,逐漸成為國際通行的廣告經營機制。廣告公司開始全面代理廣告客戶的廣告活動,在廣告客戶授予的權限范圍內,完成有關環節的各項工作,包括市場調查、廣告策劃、廣告設計與制作、廣告文案撰寫、廣告發布、廣告效果測定等一系列服務項目。廣告公司的廣告代理方案獲得廣告客戶的認可并付諸實施后,可以從所代理廣告的媒介刊播費中獲得15%的媒介代理傭金,在制作過程中各項支出總額的基礎上獲得17.65%的加成。
廣告代理制的確立與實施,確立了廣告公司在廣告運作中的中心地位,對廣告公司的實力與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日益加強,廣告經營的國際化、規模化成為必然。同時,現代高新科技特別是信息通訊技術的不斷發展,也使得全球性的廣告媒介和全球性的廣告運作有了可能。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至九十年代,西方許多大型廣告公司相繼實施了規模化經營的發展戰略,走上了國際化發展的道路。國際化、規模化的廣告經營,大大降低了廣告成本,增強了廣告公司的活力與實力。
二十一世紀,整合營銷傳播成為廣告公司的努力方向,對廣告公司的全面代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廣告代理的業務范圍又進一步擴展。廣告代理活動變得更為精細的同時,又要求廣告代理公司能夠根據消費者的具體情況確立統一的傳播目標,有效發揮各種不同的傳播手段向消費者傳達本質上一致的聲音,為廣告客戶提供包括廣告傳播、公共關系、形象策劃、包裝與新媒介、直銷、CI等內容的綜合型服務,為企業的整體市場營銷戰略提供全面的、專業化的服務。這與廣告代理興起之初的簡單的媒介代理已有了根本的不同,對當今的廣告代理公司無疑是巨大的新挑戰。
內容
廣告代理制廣告代理制主要包括廣告公司的客戶代理和媒介代理、代理服務的業務范圍及代理傭金制等內容。客戶代理和媒介代理,構成了廣告公司代理業務的主要范疇。廣告代理制突出了廣告代理公司在廣告運作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
廣告代理具有雙重代理的性質:一方面它全面代理廣告客戶的各項廣告活動。在廣告代理制度下,廣告客戶必須委托有廣告代理權的廣告公司代理其廣告業務,不得與廣告媒介單位直接聯系發布廣告(分類廣告除外),這樣可以有效保證廣告客戶的廣告投入的效益。另一方面它又代理媒介的廣告時間與廣告版面的銷售,為媒介承攬廣告業務。也就是說媒介單位不能直接面對廣告客戶承接廣告的發布、設計和制作等業務,這些活動都應該歸屬于廣告公司的業務范疇。
廣告公司在雙重代理、雙向服務的過程中,其勞動收入主要來自為媒介出售廣告版面和廣告時間而獲取的傭金。按國際慣例,代理傭金的比率為:大眾傳播媒介的傭金比率是廣告刊播費的15%,戶外媒介的傭金比率為16.7%。在我國,承接國內廣告業務的代理費為廣告刊播費的10%,承辦外商來華廣告的代理費為廣告刊播費的15%。
國際廣告界在收取廣告制作費方面也有一定的標準,即廣告客戶除了如數提供給廣告公司各項廣告制作支出外,還要給廣告公司17.65%的加成,這是對廣告公司代理其廣告制作活動的報酬。而這也正好與媒介代理傭金一致。
雖然廣告公司的代理傭金主要來自媒介,其15%的媒介傭金比例是固定的,但這容易引起廣告客戶的不滿,因為對于廣告公司而言,媒介傳播廣告的總費用越高,廣告公司的代理收入就越多。為緩解雙方矛盾,此后又出現了協商傭金制、實費制、議定收費制、效益分配制等收費制度。
協商傭金制,就是廣告客戶與廣告公司經過協商確定一個小于15%的傭金比例,廣告公司在得到媒介15%的傭金后,將超出協議傭金比例的部分退還給廣告客戶。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廣告客戶的利益,主要適用于媒介支出費用較大的廣告代理業務。
實費制,就是按照廣告公司實際的成本支出和勞務支出計算其廣告代理費。廣告公司依據各項實際支出的憑證向廣告客戶如實報銷,并根據各項業務所花費的時間獲取相應的勞務報酬。同時廣告公司在獲得媒介15%的代理傭金后,須向廣告客戶如實報告,并退出超過其勞務費用的部分。但如果其所獲得的媒介代理傭金低于勞務費,則由廣告客戶補齊所缺部分。
議定收費制是實費制的補充形式,就是廣告客戶與廣告公司針對具體個案,在對廣告代理成本進行預估的基礎上,共同商定一個包括代理酬金在內的總金額,由廣告客戶一次性付清給廣告公司。此后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廣告公司自負盈虧,與廣告客戶無關。議定收費制可以避免廣告客戶與廣告公司之間可能引發的付費糾紛。
效益分配制,就是廣告公司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從它所代理廣告的實際銷售額中抽取相應的利潤,但如果廣告不能促進銷售,則得不到利潤回報。這就將廣告代理的權利和責任緊緊捆綁在一起,使廣告公司必須承擔廣告代理活動的風險。
條件及意義
廣告公司與奮斗簽訂的授權書
一方面,全面實施廣告代理制的必要條件是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完善的市場經濟環境和成熟的廣告市場環境,沒有經濟的繁榮,沒有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和良好的行業環境,廣告代理制就不可能順利推行;另一方面,廣告公司自身的狀況和能力又是能否成功實施廣告代理制的決定性因素。
廣告代理制的實施,牽涉到廣告市場中廣告客戶、廣告公司和廣告媒介這三個主體。而在以廣告代理制為基礎的廣告經營機制中,廣告公司處于廣告市場的主導地位,從本質上說,廣告公司是實行廣告代理制的中心環節。
廣告公司要從事廣告代理活動,首先必須獲得有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認可,并取得合法的代理資格,才能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廣告代理活動。即廣告公司代理廣告業務必須得到廣告客戶或廣告媒介的認可與委托。其次,提高廣告公司自身的代理能力是增強其競爭能力的唯一途徑,而高水平的各類廣告專業人才、精良的廣告制作設備和先進有效的內部管理機制是實現這一途徑的有力保障。再次,具備充足的流動資金和雄厚的經濟實力是媒介代理的前提。
中國正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有利于廣告業的長足發展,有利于廣告代理制的全面實施。但同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未發育成熟,全面推行廣告代理制的市場經濟環境還不完全具備,在廣告業高速發展的背后,也存在著一些阻礙廣告業規范發展的消極因素。其中最大問題就是廣告客戶、廣告公司、廣告媒介三者之間的關系還沒有真正理順,分工不明確、廣告行為不規范、行業結構不合理等問題使得廣告經營秩序混亂。
廣告代理制的實施,有利于促進廣告行業的科學化、專業化建設,有利于提高廣告業的整體水平和消除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明確廣告客戶、廣告公司、廣告媒介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只有真正全面推行國際通行的廣告經營機制——廣告代理制,才能使廣告市場的三個主體各司其職,各就其位,充分發揮廣告業對經濟發展的巨大促進作用,使廣告業朝著健康、規范的方向發展;而本土廣告公司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在面臨著跨國廣告公司、國際性傳播公司、營銷顧問公司等業內、業界間的激烈競爭時,只有不斷提高自身實力,改變服務觀念和方式,從零散運作轉向集約運作,從經驗型服務轉向專業化和科學化服務,才能在資本力量和專業化服務的新一輪洗牌中不被淘汰出局。只有這樣,廣告業才能迅速地適應并融入到國際大市場中,順利實現與國際市場的接軌,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求得生存與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