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的公關和競爭不能沒有底線
打官司贏了就是贏了,輸了就是輸了,有道是公道自在人心,什么時候見過打輸了官司還把自己辯解得跟打贏了似的?真可謂大千世界,無奇不有。這樣事情,最近連著就有兩件:先是360與金山之間被稱為“微博第一案”的名譽侵權訴訟中,金山勝訴,網上充斥的文章消息卻是“...微博大部分不用刪除,賠償金二審減少了3萬”!國慶前夕,去年3Q大戰的繞梁余音之一,360隱私保護器軟件引起的不正當競爭上訴案終審宣判,騰訊公司勝訴,網上第一時間傳得到處都是的,卻是“騰訊贏了40萬,360贏了隱私監督權”之類的文章,對此,知名媒體人羅振宇先生在微博中寫道:
“今天騰訊和360案判決,騰訊勝訴。有趣的是,在360發布的公關稿中,事實變成了:“針對單一軟件開發輔助工具是合法的”。想起前蘇聯的一個笑話:赫魯曉夫和肯尼迪賽跑,輸了。?真理報?發消息說:“總書記勇奪第二名,美國總統倒數第二。”公關是個神奇的藝術,它讓流氓贏得面無愧色”。
這真是入木三分的洞察與睿見。由于互聯網產業的不正當競爭和隱私權即使對于法律專業人士來說,也屬于艱深晦澀的領域,更何況二審判決長達31頁,牽涉到大量細節和術語,絕大多數讀者沒時間也不大可能有興趣把判決書仔細研讀明白,所以,先下手為強,散播對自己有利的公關稿件,引導輿論,就成為削弱判決對自己的不利影響的“偷天換日”之計了。
本來當事人企業之間競爭互相攻訐也就罷了,公眾大不了冷眼旁觀,但現在發展到對生效的判決書進行斷章取義,借題發揮,這已經不是當事人之間具體糾紛,而是牽涉到企業競爭的商業文化、法治環境的問題了。誰都可以追求利益,但請不要破壞大家共同生存的環境!
按說訴訟的目的和功能就是定紛止爭,通過個案說理和法律適用加強當事人及公眾對自己行為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雖然當今也不乏許多頗具爭議的判決,但除非經過法定程序糾正,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和法律效力權威性還是必須予以尊重的,哪怕是錯誤的判決都是如此!此案二審判決后,涉案360隱私保護器軟件對騰訊構成侵權已經有了結論,這是有法律效力的,必須執行,而且,本案一審判決公布至今,除了雙方當事人公關上你來我往,業界好像也沒看到什么與法院相左的意見,因此應該說在這個案件的處理上,法院的判決與大家的看法并沒什么太大分歧。現在媒體上卻恰恰相反,輸掉官司的振振有詞,那到底是誰對誰錯呢?
要了解這個案件概貌,其實可以總結為三個問題,一是原告訴訟請求是什么?二是法院怎么判的?第三是被告是怎么解讀的?
根據兩審判決書,騰訊公司認為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兩方面,一是通過“360隱私保護器”只針對QQ軟件進行檢測,而且結果是將正常的文件掃描描述為侵犯隱私;第二類是通過網站發布不實文章,構成詆毀。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兩審判決查明,涉案360軟件雖名為隱私保護器,卻只針對QQ軟件進行監測,且若將QQ.exe軟件更名為msn.exe,涉案軟件沒有任何檢測結果,相反,若將完全無關的微軟的messenger.Exe更名為qq.Exe或者將根本不是即時通訊軟件的notepad.Exe軟件改名為QQ.Exe,360隱私保護期都會有監測結果顯示,據此,其實,事實已經很明顯,所謂隱私保護器軟件的判斷標準是并非有無什么掃描行為,而是其名稱是否是qq.Exe,是,它就有監測提示,否,就沒有。以此觀之,涉案360軟件不可能是客觀中立的第三方軟件,其判斷標準也不是技術性的標準,而是軟件的名稱。通俗一點說,只要你叫騰訊QQ,哪怕你是寫字板軟件,360隱私保護器也說你掃描隱私了,即使你真是騰訊QQ,只要你悄悄換件衣裳,雖然你還是照常運行了,但他卻說你沒有掃描隱私!顯然,這樣的所謂安全軟件根本毫無科學性和技術中立性可言,是一種利用網民普遍擔心隱私泄漏的心理,以隱私為名義用于攻訐他人的工具。這種以工具軟件的名義宣稱他人軟件涉嫌侵犯隱私,與通過口頭詆毀他人盛譽其在商業上的后果一樣的,都是企圖削弱他人的商業競爭優勢,因此,涉案軟件的工作原理一經查明,這個案件的是非曲直已經大致清楚了。這個案件一審到現在,除了當事人的觀點外,尚未見到業界有人與一審判決有重大分歧的評論分析。可見公道自在人心,總還是有明白人是不會那么輕易地被人蠱惑的。
對于原告訴稱的網絡文章構成詆毀的部分,法院支持了騰訊的主張,分析較為全面,也不難理解,在此不再贅述。
那么,判決書為什么會說“360隱私保護器對QQ軟件的運行監測,這種監測本身法律雖無禁止,...”?這句話是否可以象有些文章解讀的那樣,是認可360對騰訊軟件的監測行為合法?從字面上來說似乎是,但這里不能脫離上下文,否則就是斷章取義了,因為判決書論述了安全軟件的性質和安全軟件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比如,我們常見的某某木馬專殺軟件,某某病毒的專門清除殺毒軟件,都屬于判決這里所說的安全軟件,安全軟件如果在技術上是中立的,一般是不會侵權的。在本案中,涉案軟件名為360隱私保護器,這個名稱本身就難說是中性的,而是帶有明顯傾向色彩,因為從語義上來說,所謂“隱私保護”者,應是相對于隱私泄漏或者侵犯隱私而言才需要“保護”的,這個軟件名稱已經是先入為主確定是“隱私保護器”(不言而喻只有隱私泄漏或者受到侵犯才需要保護),又只針對一款QQ軟件運行掃描,所以,這應該是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原審之所以沒有認定,一方面是原告并未如此主張,另外一方面,兩審都堅持技術中立,所謂針對包括QQ在內的軟件可以開發輔助性軟件這本身也確實沒有錯,至于被用來做別有用心的解讀,可能是出乎判決者意料之外的事情了。如果某公司開發一款中立的即時通訊軟件掃描進程檢測器,則如微軟的Process monitor(進程監測器)一樣,是并無不可的。此類中立的軟件僅為技術性工具,一般不做判斷,僅做技術性執行,告訴你有什么軟件在運行,但至于是病毒木馬還是正常軟件,由用戶自行判斷處理;其次,隱私本身屬于法律概念,屬于法律問題,不是技術問題,涉及侵犯隱私的問題,依法只能由法院進行糾紛處理,如果是信息產品有侵犯隱私的嫌疑,那也應該由有管轄權的政府機關依法處理,360隱私保護器實際是一個企業對另外一個企業作定性判斷,雖然沒有用確鑿性的用語,但即使騰訊有侵犯用戶隱私,調查和懲處它也不是你360公司的職責,正如我在去年3Q大戰時撰文時的觀點,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如果360認為騰訊軟件有侵犯隱私嫌疑,他應該向有權執法的機關舉報,由公權力機關依法予以確定是否侵犯隱私。任何企業自己不能自說自話做競爭對手的警察!
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涉案軟件掃描并提示涉嫌侵犯隱私的內容均為Exe(可執行文件) 和OCX(嵌入式對象控件)文件,而根據兩級法院的判決觀點甚至是被告自己的觀點,這些可執行文件及控件都不是隱私,比如,網銀軟件本身不帶有用戶名和賬號、密碼這些信息,本身就不屬于隱私,所以,客觀上涉案的360隱私保護器軟件是利用了用戶通常都害怕隱私泄漏的恐懼心理,并非公權力執法機關卻越俎代庖,宣稱其侵犯隱私,這樣客觀上可能造成用戶恐慌,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原告的正常商業競爭優勢和利益,這是法院之所以判決侵權成立的原因。
360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所經營的安全產品在中國大陸占有最高的市場份額,去年也已經成功實現海外上市,但是,從這兩次對敗訴案件的公關宣傳來看,策略都是遇事先把水攪渾,其熟諳中國文化中的劣根性展露無遺。既然已經在財富上很成功了,為什么不能信仰一點法治,共同改善一下企業經營的環境呢?中國IT產業這些年丑聞不斷,互相攻訐,甚至不惜動用刑事手段,將人送入大牢,在國家倡導和諧社會的今天,這種種情形難道不值得各位反躬自省嗎?今天的互聯網巨頭們都是中國互聯網產業的開創元老,你們都已經創造歷史了,難道不希望在退休之后,多一些溫馨的記憶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