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業務經營日益國際化、全球化
由于對壟斷、非壟斷國企的無差別薪酬設置,對非壟斷國企之間過于平均的薪酬待遇,中長期激勵機制的缺乏等,使得薪酬對國企高管的激勵功能大大降低,在國企業務經營日益國際化、全球化的進程中,國企高管薪酬市場化改革步伐滯后,而薪酬管理過于粗放、籠統的問題也更加突出。因此,上述兩種觀點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都不足以成為國企高管薪酬的統一模式。合適的做法應該是盡快區別對待,分類實施。
第一,區分壟斷和非壟斷性薪酬核發原則。對壟斷程度高的國企,其高管薪酬應比照公務員;市場化程度高的國企,高管薪酬市場化。
第二,強化政府監管。一是鼓勵和引導國企逐步完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切實發揮公司治理機構的應有功能;二是在考核方式上,除關注當年經營性增長指標外,還要將企業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和利潤等存量因素考慮在內,設置調節系數以體現大公司管理需要更綜合的企業家才能,逐步轉變國企高管薪酬與企業規模倒掛現象;三是明確薪酬管理在政府主管部門、公司董事會的職能劃分;四是明確各類型國企高管薪酬體系的設置,盡快出臺國企高管中長期薪酬激勵方案。
第三,堅持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在細分國企類型的基礎上,逐步推動非壟斷國企高管薪酬與市場接軌;加大從市場公開招聘國企高管的比例,并對此類高管人才適用市場化薪酬;探索股權激勵等中長期薪酬激勵模式。具體而言,一是參照國內經理人市場價格、國際同類企業經理人薪酬標準,調整設定非壟斷國企高管薪酬標準,適當提高非壟斷大型國企高管的薪酬水平,為實施人才戰略以及培育國企國際競爭力提供有利條件;二是拉開國企高管薪酬差距,增強薪酬機制的激勵和導向作用;三是將非壟斷國企的業績考核和高管薪酬制定交由公司董事會實施,監管機構行使指導、監督和審核權限;四是規范非壟斷國企高管在職消費,加強高管在職消費的信息披露和公開,使高管薪酬受到社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