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機制有效解決食品安全事故
商業保險機制有效解決食品安全事故,5月14日,國務院正式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商業保險機制有效解決食品安全事故,5月14日,國務院正式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同時明確對相關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全程可追溯的監管鏈條可期,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層面的法律環境亦將得到完善。尤其是《修訂草案》中明確要求“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將積極推動運用保險機制等市場化的社會管理工具,形成多方參與、社會共治的格局,共同構筑起保障群眾食品安全的銅墻鐵壁。
治理食品安全,充分發揮補償機制作用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即“食責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能夠為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消費等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提供風險保障。
從國際上看,經濟發達國家通常引入商業保險的手段來化解食品安全風險。在我國,目前已由中國保監會指導人保財險、華安財險、長安責任等十幾家保險公司,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消費各環節上進行了積極探索,開發保險產品已超過30余款。
有保險專家對記者表示,在食品安全領域實行責任保險制度,主要可起到以下幾方面作用:一是確保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方能夠得到經濟賠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是可以發揮保險費率經濟杠桿作用和事前第三方安全監督作用,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三是可以在消費者中提高食品企業的信用和信譽,促進食品企業的生產發展;四是有助于減輕政府事故善后的財政壓力。
在當今我國強化治理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保險業應充分發揮其補償機制作用和社會管理功能,完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在強化生產者食品安全責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輔助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優化食品安全整體環境等方面,發揮獨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