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餐飲終端運作實務
當白酒行業走進第四個十年,似乎我們應該為如何走出殘酷的終端競爭思考和嘗試些什么?盡管又人提出了“團購和定制化”可能是未來酒水企業競爭的方向,但是現實不容改變,終端依然是酒水企業競爭的主要戰場,所謂得終端者得天下的論斷依然在實踐中應驗,但不可否認的是,現在做終端不能再靠一招一式求勝,企業必須要有系統的思想,同時終端競爭也將更講究策略和方法,模式時代終結,如何通過策略運用,系統解決終端運作問題是當前有效開展終端競爭的關鍵!
隨著消費者越來越理性,盡管自帶酒水現象越來越普遍,酒店的銷量貢獻越來越下,但是酒店渠道依然是重要的消費場所,要想接觸和影響消費者,酒店終端依然是一個核心,所以酒店依然是一個有效地推廣平臺。
關于酒店終端的運作,我們首先從買店行為說起:
一般來說,酒店終端的買店行為可分為經銷商買店和廠家買店兩種情況,廠家買斷形式主要有:
1、供貨銷售權買斷,就是酒店只能銷售買斷品牌的酒水。
這種形式由于獨占性比較強,在紅酒、啤酒操作中使用的比較多,也很有效,但白酒行業就比較少,效果也不如啤酒和紅酒行業,即使在前幾年白酒消費自帶還不是很嚴重的時候也收效不大。03年在濟南做市場,全興曾經花幾十萬買斷了幾家比較著名的酒店,結果就不好,據當事人講是賠了,只買斷了一年,后來就沒有再買。
不過這種方式具有很強的壟斷性,競爭品牌沒有了,推廣都不會受到干擾,所以對廠家講,很容易建立起競爭優勢來。但如果買斷品牌不是很知名或影響力不夠的話,也會有很多的麻煩,比如有的客人就會堅決抵制。
但這種買店情況,在啤酒和紅酒就很好用,因為消費的集中度比較高,自帶情況比較少,廠家也可以根據店內的消費包裝進行很好的監督,所以效果不錯。青啤能成功占領濟南市場,買店這一競爭方式絕對功不可沒!
2、買斷促銷權
這種形式無論是在白酒還是紅酒、黃酒都會經常使用,主要是成本比較低,可以有效的壟斷店內的推廣資源——人員推廣、宣傳推廣、活動推廣等等,能夠使品牌在店內形成推廣的強勢,通過強推帶動銷售,形成銷售的強勢。
我們知道,消費者如果自帶酒水從商店購買的話,在商店的停留時間是很短的,而且很多情況下是指名購買,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使廠家在商店里安排了促銷員、導購員包括激勵店內的人員進行強推,能夠與消費者溝通的時間也是有限的,因此影響也是有限的,而且有的購買者還不是直接的消費者。不比在酒店里,喝酒的都在,而且從消費者進店到吃完飯,停留的時間一般都不會低于1個小時,而且通常時候是幾個消費者在一起,促銷員或服務員可以有充足的時間向客人推銷,即使最后沒有形成消費,實際上也提高了品牌的影響,所以我們說,正是因為酒店作為消費終端(消費場所)的地位沒有動搖,所以我們才要在能夠見到消費者的地方進行品牌/產品推廣。
所以,如果拋開酒店的銷量考慮,從推廣效能上酒店還是很高的,這也是很多廠家在自帶率比較高的情況下,依然在酒店進行大規模投入的一種考慮。
但實際操作中,我們還要考慮另外一個現實問題:企業能夠買得動終端,但是不見得能買得動消費者。尤其是現在很多企業采用店外公關的手段,已經提前對一些單位大客戶進行了溝通,這種情況即使你通過酒店對消費者實施影響,效果也可能是微乎其微的。
還有,我們有必要多考慮一下競爭對手。
從理論上,我們通過買斷促銷買斷了店內的推廣資源,但不要忘了,企業和酒店合作其實是一種不對等的合作,有時候面對競爭對手的利益誘惑,協議也無法有效的約束酒店的行為,何況還有一些是私下里的事情,所謂我在明敵在暗,讓你防不勝防——偷著兌盒蓋、偷著給一些管理人員好處、偷著發展暗促、甚至是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讓競爭對手在店里名目張膽的做促銷,讓買斷企業也防不勝防。除非你能夠做到和店里面的上下關系都很好,而且還要盯緊了,說實在,要做到這些確實不容易,加上業務員有時侯還會偷懶、糊弄,最后效果也大打折扣。
而且,即使你買斷了促銷權,你還要繼續大力度投入促銷活動費用、溝通費用,包括促銷人員的費用,從成本上根本就不能核算,所以我們只能將酒店作為一種推廣的平臺,投入的權當推廣費,不與銷量掛鉤,心里還能安慰點。
然后我們再說經銷商的買店行為:
1、供貨權買斷
這種方式是在買店剛興起的時候就有的,就是經銷商根據對某個店銷量的評估,通過跟店里談判,每年以多少錢,買斷店內某一類酒水(可以是紅酒、白酒或啤酒)或所有品類酒水甚至是飲料的供貨權。
從某種程度上講,這種做法帶有一定的賭博性質,因為誰都說不定在這一年里會有什么情況發生,也許店里的生意忽然淡了呢?所以,經銷商一般選擇生意比較穩定的酒店進行這種買斷,以減少風險。
這種情況下,經銷商就可以從各家拼貨,就是各個品牌的貨都供,利用酒店的影響從上游可以拿到比較合理的價格;對酒店還可以按正常甚至是高于正常的價格供貨,這樣就可以有一個很好的利潤回報。
所以,一般這種情況,第一年買店的比較賺,等有人來湊熱鬧的時候往往是酒店的買斷費用被抬上去的時候,即使后來者利用高費用爭取到了買斷權,但從獲利水平和費用投入上已經很不劃算了,有的甚至賠錢。
對于單一廠家來講,這種買斷行為,只能解決產品進店的問題,很難解決銷量領先的問題,要想銷量領先,還要在店內做工作,但是有時候做工作也會受到買斷商的阻力,因為店里的產品都是他供的,如果你的產品利潤不是最高的話,他肯定不愿意你銷得好。
2、銷量激勵性買斷。
其形式就是經銷商根據酒店承諾的銷量,以返利的形式(有現金、貨抵或實物如汽車、酒店常用設備等)或提前或階段性給酒店兌現所謂的“超常”回報,雙方簽訂買斷協議。
這種情況多是全品種買斷,這樣經銷商可以從各品牌產品的利潤中找一個平衡,而且可以把費用控制在自己手里,不合算的產品或品牌干脆不供也不允許進店。
這種行為,如果換成是廠家(單一品牌)的行為,就不叫能稱為買斷,而算是銷售激勵政策。就是按酒店承諾的銷量,廠家提前或階段性的一次性或階段性給與酒店一個回報。很多徽酒在本地市場就是這樣操作的,有人吹噓這種做法叫酒店的經銷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