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限價,能否貼上“社會責任”標貼?
事件回放2:貴州茅臺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兼茅臺酒股份公司董事長袁仁國1月16日在貴陽澄清有關市場傳言,表示茅臺酒近期不會繼續提價。相反,春節期間公司將實行茅臺酒的國內市場限價銷售,53度茅臺酒的批發價格不能超過600元,零售價格不得超過700元,均比當前市場實際批發價及零售價低50元。
成本上升,所以就漲價?
針對此次漲價,茅臺公司宣傳部部長李增持認為原材料漲價是此次提價的原因之一。“釀酒的糧食現在漲價厲害,特別是茅臺酒所用的材料,和普通酒不一樣,都是有機糧食,比如有機高粱,不能用農藥化肥,現在東北高粱一斤0.8元到1塊錢,但是不能釀茅臺”,李增持如是說。乍一看,好像這個原因合情合理,但如果深入分析一下,好像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眾所周知:茅臺酒的生產周期是五年,即一年生產,三年陳釀,勾兌后再存放一年。這種釀造過程保證了其良好而穩定的產品質量,因此,茅臺酒始終得到消費者歡迎。若依次類推:2008年銷售的茅臺酒應該是2003年生產的,自然原料也是產自2003年之前。
李部長好像只是把大眾的眼光引到了以上簡單的數學算術中去了,但這種算法合理嗎?以2008年原料收購價格來計算2003年收購原料的成本難道不顯得荒謬嗎?
終端限價,“社會責任”的標貼?
2008年1月11日,茅臺提高出廠價具體情況如下:53度茅臺由358元提升至439元,漲價幅度為22.6%;43度茅臺由278元提升至338元,漲價幅度為21.6%;15年茅臺年份酒由1128元漲至1969元,漲價幅度為74.6%。15年年份酒漲價幅度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主要原因就是茅臺15年是茅臺年份酒中賣的最好的產品,市場出現嚴重供不應求的局面。供不應求自然會導致產品價格的提升,這是市場規律本是無可非議。“產量有限而市場空間大,供求矛盾突出,增加2000噸產量要投入12個億,供應量制約了茅臺的發展”,李部長如是說。
但隨著政府加強對市場價格的管制,茅臺漲價使它處于了風口浪尖之上,種種對茅臺的負面看法開始在一些論壇中出現。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茅臺高層袁仁國開始發出通告要對經銷商銷售進行限價,并制定了相關處罰措施,確保53度茅臺售價不超過600元。某媒體還給其貼上了“社會責任”的標貼。但筆者以為:提高出廠價,限制終端價,不就是對經銷商的霸權行為嗎?不是對經銷商利益的侵蝕嗎?再進一步,終端限價真的能限制住經銷商嗎?一旦經銷商暗地里賣高價茅臺時,茅臺是否就可以把責任完全推到經銷商身上,而只是說一句“這是經銷商違反我們的規定,是少數行為”呢?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情,茅臺是否有推卸責任之嫌呢?是否有傷“社會責任”的標貼呢?
筆者看來,如果不提高出廠價,不給經銷商漲價的借口,或許更會讓社會各界認識到茅臺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做出來的而不是喊出來的。作為企業組織,利潤是最根本的,依據市場原則定價是無可厚非的,因此,茅臺可以完全沒必要在意那些非議。但如果要成就“社會責任”的標貼,茅臺就不該舍棄一些當前利益嗎?作為白酒行業領軍企業,難道就不怕提高出廠價帶來連鎖反應,加速酒行業的整體通脹嗎?
原載;《《大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