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豐:質量和安全——社會中介(媒體)的責任
這里指的社會中介既包括一些行業性、專業性、技術性的協會組織,又包括新聞媒體。社會中介的作用主要是加強信用信息傳遞、評估、監控功能以及對各責任主體實行社會輿論監督。在食品的質量安全方面,具體一點來說,在優質產品與假冒偽劣的博弈關系中,信用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假冒偽劣等誠信缺失行為侵犯消費者權益,損害優質產品及名牌企業,都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因此,社會中介可在建立信用信息的傳遞披露機制和宣傳(包括曝光)方面,在信用的監控評估方面發揮作用,使行業中介組織和傳播媒體真正成為評價企業誠信度、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宣傳優質名牌產品和企業,披露劣質產品及生產企業的可靠陣地,成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市場弊端的有效手段和渠道。傳播媒體要在做好宣傳解讀相關食品安全法規、宣傳“地方政府負總責,生產者是第一責任人,政府部門負監管責任”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的同時,依據這一責任體系對各責任主體是否嚴格履職盡責進行輿論監督。
假冒偽劣行為是嚴重的信用缺失行為,已成為打而不絕、打而不死的社會頑疾。打擊假冒偽劣除了直接打擊制假售假者之外,還要打擊假冒偽劣背后的保護傘,打擊地方保護主義。而對付假冒偽劣與地方保護主義相互勾結、庇護,包括一些政府部門不積極作為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新聞與社會監督,是信用信息的披露、曝光。這種由具有新聞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的新聞工作者披露、曝光食品安全問題(事件)的報道往往易于直接將食品安全失信違法者及行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對違法者及“設租者”、“尋租者”形成極大的威懾,也最易打破地方或行業頑固而又具有強大張力的潛規則和保護傘。
媒體在做食品安全報道時要注意三個結合:一是要把食品安全事件的事態發布報道與溫馨的消費提示、科學知識傳播相結合。新聞媒體不僅應當客觀、如實地報道食品安全事件的事態,更應當科學理性地報道如何預防、應對事件,著力宣傳普及相關政策法規、知識理念,給消費者溫馨的消費提示、消費警示,辨別真假、防范風險的常識。這有利于幫助消費者消除恐慌心理,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培養理性、科學的消費習慣和方式,因為“面對災害,我們唯一要恐懼的東西不是災害,而是恐懼本身”。而恐懼往往是心中沒底及無知——對某一事件不知情不知底細不懂科學造成的。
二是注重強調政府依法行政、執法必嚴的“法治”與強調企業、社會尊崇道德、履行責任的“德治”相結合。媒體既要呼吁加大在打擊食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的立法執法力度,幫助并監督政府監管部門積極依法行政、主動作為,推動立法機構及相關部門適時制修訂并出臺有關法規,又要呼喚企業家、呼喚全社會講誠信、道德、責任——要“法”、“德”并舉治理食品安全問題。
三是注重微觀(細節)真實與宏觀真實相結合。真實是新聞的第一生命,但真實不是純自然主義的真實。細節真實要與宏觀真實相一致,要嚴格把握特指與泛指的界線。不能以偏概全,以個別事實簡單推斷整體,以個別區域的個別產品問題隨意擴大范圍泛指全類產品,也不能以模糊的語言、不清晰的屬地范圍報道使得“個別行為”變成“普遍性概念”,以避免出現由一個產品質量問題殃及區域性、整體性產品乃至毀掉一個產業的后果。1998年山西文水的假酒案由于模糊報道就使包括汾酒集團在內的山西酒業遭到毀滅性的打擊,多少年都恢復不了元氣。2009年發生在四川廣元的蛆柑事件之報道(一則不足100字的消息——不限定某一地區)差點毀掉我國柑橘產業,幾個柑橘大省受損嚴重。
至于對個別媒體和記者為追求轟動效果,或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添枝加葉、文不對題,或捏造、夸大、扭曲事實、聳人聽聞,或制造假象、以釣魚的方式引誘當事人違法進行曝光報道等行為,要嚴肅查處。因為如果沒有了客觀、真實和理性,媒體就會失去公信力,就沒有了生命力。聯合國新聞自由小組委員會制訂的《國際新聞道德信條》序言中寫到:“只有新聞媒介工作人員保持高度責任感,履行道德義務忠于事實,并在報道、說明和解釋事實中追求真理時,新聞自由才能獲得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