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催化劑”:“黑名單”
食品“黑名單”是我國監管食品行業的手段之一,其效果好壞,關鍵取決于懲戒力度的強弱。通過“黑名單”制度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百姓拍手稱快。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無論是國家層面還是對各地而言,建立“黑名單”制度只是第一步,要想讓“黑名單”一“黑”就靈,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換句話說,只有讓作惡者付出應有的代價,讓失信成本遠遠大于失信收益,“黑名單”才能對無良企業產生威懾力量,否則不僅形成不了約束力,還有可能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有必要繼續建立健全法律懲罰機制,讓“黑名單”在懲戒條款上有更多有分量的內容,同時明晰各項配套措施。各地應因地制宜抓緊架構嚴厲的懲罰機制,將重點放在法律懲罰機制的構建上,譬如嘗試建立質量擔保機制,對劣質產品生產商實施嚴厲的賠償機制。
在這方面,北京的做法值得稱道。北京的“黑名單”制度規定,對嚴重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責任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嚴重違法犯罪者則實行終身行業禁入。
我們欣喜地看到,“黑白分明”正在成為多地完善“黑名單”制度共同的政策思路。例如,上海增加對失信企業的檢查和監督抽檢頻次,對失信企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動態化管理。最厲害的一條當屬“黑名單”企業受金融聯動懲戒,將企業的生存、發展和“黑名單”監管掛上了鉤。對長期守信的企業,則由相關部門予以宣傳、支持和表彰,并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在金融、土地、年檢、抽檢、報關等方面給予相關便利,建立長效保護和激勵機制。
失信者嚴懲之,守信者重獎之,北京、上海的規定充分彰顯了獎罰分明。盼望著各地法律機制和執行機制的完善與到位,“黑名單”有效發揮懲戒和威懾作用,使“黑名單”真正成為扭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催化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