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酒不賣少年郎”
商務部頒發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明
商務部頒發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明確禁售標志。”此辦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實施。各地政府也相繼頒布了相關條例,明確酒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將按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從而起到保護青少年的作用,對違法經營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這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尊重,更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制度和法律的人性化體現。
不久前,筆者讀到一條消息,黑龍江省密山市一位少年說要給父親買酒,女店主回答:“請你父親自己來買,我這里有酒不賣少年郎。”這則完全符合《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的消息之所以能夠成為新聞,自有它的價值所在。試問:大街小巷的門店有幾人能這樣誠信經營?商家大多唯利是圖,生怕少年郎不買自己的煙和酒。相比之下,不能不讓人佩服這位女店主的誠信經營,有酒堅決不賣少年郎。女店主寧肯少贏利,也不賺昧心錢,的確應給予肯定。
店鋪千千萬萬,商家良莠不齊。正因為不是所有的經營者都是道德楷模,法律、條令、辦法等才會不斷頒布,但頒布了就應該毫無折扣地執行。
筆者10歲的兒子每天回家都會帶些玩具,問之,原來是校門口的小商店可以賒購,于是孩子可以不必付款,記下自己的名字直接拿東西回家,再向父母伸手要錢。玩具雖不是煙酒,但也會影響孩子的消費傾向,況且孩子自控能力不強,需要學校、家庭、社會的共同幫助和教育,社會各界要對孩子多一些關愛,少一些誘惑;多一些道德意識,少一些商業意識。
此前有報道稱,一些學生在學校門口的網吧上網欠費300多元,于是網吧老板上門追討債務,父母才知孩子在網吧上網。這些人的經營對象專門對準青少年,讓其先消費,再付費。對這樣的經營者我們應該掛牌督辦,進行嚴懲,定要做到誠信經營,良知經營,有酒不賣少年郎。
有酒不賣少年郎是一種經營理念,也是一種經營方式,雖然孩子少買一瓶酒,商家會減少收入,但他們收獲的是誠信,商家關愛了孩子,大人們自然都會去這些商家那里買酒,如此一來,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