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酒類管理管窺
美國 1930年以前,美國是一個實行禁酒令的國家,在解除禁酒令之后,為防止完全放開酒類飲料的生產、銷售與消費將會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并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制定了聯邦酒法,建立了一套嚴格的管理體制。至今,美國北部大部分州酒類飲料的生產、銷售仍由政府嚴格控制
美國
1930年以前,美國是一個實行禁酒令的國家,在解除禁酒令之后,為防止“完全放開酒類飲料的生產、銷售與消費將會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并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制定了聯邦酒法,建立了一套嚴格的管理體制。至今,美國北部大部分州酒類飲料的生產、銷售仍由政府嚴格控制,私人一律不得制造和經營。南部各州則通過申請許可證的方式對此加以制約。
美國酒類管制機構大體分為三個層次:在聯邦設煙酒槍械管制局,50個州各自設立酒類管制委員會,在市鎮地方設地方辦證機關,其中前兩者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美國聯邦酒法主要調整州與州之間的關系,如規定酒類飲料從一州運輸到另一州所應遵循的有關條款,而具體的酒類生產、銷售與消費則由各州的酒法加以調整。
德國
德國實行烈酒專賣,專賣法規定接管烈酒釀造廠在專賣地區生產的烈酒、進口烈酒、純度烈酒、烈酒利用和烈酒貿易都必須按照專賣規定執行。
只有聯邦德國專賣管理機構有權進口除朗姆酒、亞力酒、法國上等白蘭地酒和利口酒之外的烈酒到專賣區。
德國對烈性酒廠的建設、生產、流通、管理非常嚴格,都有明確的限制指標,對烈酒接售價也都有嚴格規定。如生產企業釀酒設備都有產品流量表,就好像現在居民使用的水表,企業每年生產產品量政府都能掌握詳細數字,這樣便于管理與征稅。
法國
法國制定了酒類產銷法規。1936年出臺了《1936年法》,即原產地保護法。該法對白蘭地酒生產中的葡萄產區、葡萄品種、產量、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儲存時間等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只有干邑地區生的蒸餾酒才能叫白蘭地。該法還規定,干邑酒的生產必須在當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2月內完成,在橡木桶中儲存的時間必須在兩年以上。
法國商業部根據法規對酒類零售商發放四種資格的零售牌照,也叫酒牌。第一類只能賣不含酒精的飲料,第二類可以出售啤酒及飲料,第三類可以賣葡萄酒等,但只限在酒店飯館當時開飲,第四類可以出售包括干邑酒、啤酒在內的所有酒類。申領四種牌照的任何一種,都必須由銀行出具資金證明,并得到財稅部門的確認,商業部才予以發放。取得牌照的酒類零售商必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國家目前嚴格控制零售酒牌的發放,已發的數量不再增加。新增酒類零售點,只有通過相互轉讓或買賣得到牌照。
加拿大
根據加拿大聯邦政府的規定,酒精含量為5%以下的飲料不屬于酒類,酒精含量為5%以上的酒類產品均須加拿大各省酒類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銷售,加拿大各省對酒類的銷售均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在加拿大,省一級政府監管酒類銷售的部門有兩個,一個是酒類管制與許可證處(LCLB),另一個是酒類分銷處(LDB),他們都隸屬于BC省公共安全廳。酒類管制與許可證處主要負責發放許可證,發放的對象包括以杯為單位銷售酒類的酒館、酒吧、賓館休息室、體育場、夜總會、餐館和以瓶為單位銷售酒類的私人酒類商店,生產酒類的釀酒廠、蒸餾所和葡萄酒廠,向客戶銷售自釀啤酒、葡萄酒、蘋果酒或白葡萄酒與果汁混合冷飲所需原料、設備和咨詢服務的企業。
加拿大以外的葡萄酒、啤酒和烈性酒等酒類產品供應商如果想在加拿大的酒類商店銷售自己的產品,必須先與本地的一家酒類代理商簽協議,由其代表外國供應商全權處理酒類產品進口和在本省分銷的事務。
俄羅斯
俄聯邦政府于1995年出臺了一部《關于酒精及酒類產品的生產與流通國家調控聯邦法》。1999年該法經過修改補充,更名為《關于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生產與流通國家調控聯邦法》(以下簡稱《調控法》),全文共分4章26條,是目前俄聯邦政府對其酒類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基礎文件。
此后,隨著酒類市場的發展和新問題的出現,2001年12月、2002年7月俄聯邦政府又兩次頒布法令,對該法的部分內容做了適當修改和補充規定。
根據現行的《調控法》,俄聯邦對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生產與流通實行國家壟斷,上述產品的價格、出口、進口、配額、許可、實施監督、制訂和征收消費稅、制訂國家標準、批準生產與流通的技術條件、進行統計、制定保護消費者健康及權益的綜合措施等由俄聯邦調控。
日本
日本的酒類專賣法規定,凡不是政府和未經許可的人不得進口酒類。酒的釀造者必須將其每個制造廠從當年四月一日到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一年內釀酒的數量、釀造方法和酒的度數定下來,事先得到政府的許可。
酒類制造者釀酒所用的酒母,其轉讓、抵押或作為飲料消費不經主管官吏的許可不得從酒廠移出。酒類制造者所造的酒,必須全部交納給政府。在銷售時政府定出銷酒的價格并加以公布。
從事酒類的銷售業或銷售代理業或者中介業者必須按政令規定的手續,每個銷售場所必須獲得其銷售場所所在地的主管稅務署長的許可。稅務署長在予以酒類制造或者酒類銷售許可時,認為有必要保證酒稅,或是維持酒類產需均衡時,可以對制造酒類的數量或銷售范圍、銷售方法等附加條件。
1930年以前,美國是一個實行禁酒令的國家,在解除禁酒令之后,為防止“完全放開酒類飲料的生產、銷售與消費將會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并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制定了聯邦酒法,建立了一套嚴格的管理體制。至今,美國北部大部分州酒類飲料的生產、銷售仍由政府嚴格控制,私人一律不得制造和經營。南部各州則通過申請許可證的方式對此加以制約。
美國酒類管制機構大體分為三個層次:在聯邦設煙酒槍械管制局,50個州各自設立酒類管制委員會,在市鎮地方設地方辦證機關,其中前兩者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美國聯邦酒法主要調整州與州之間的關系,如規定酒類飲料從一州運輸到另一州所應遵循的有關條款,而具體的酒類生產、銷售與消費則由各州的酒法加以調整。
德國
德國實行烈酒專賣,專賣法規定接管烈酒釀造廠在專賣地區生產的烈酒、進口烈酒、純度烈酒、烈酒利用和烈酒貿易都必須按照專賣規定執行。
只有聯邦德國專賣管理機構有權進口除朗姆酒、亞力酒、法國上等白蘭地酒和利口酒之外的烈酒到專賣區。
德國對烈性酒廠的建設、生產、流通、管理非常嚴格,都有明確的限制指標,對烈酒接售價也都有嚴格規定。如生產企業釀酒設備都有產品流量表,就好像現在居民使用的水表,企業每年生產產品量政府都能掌握詳細數字,這樣便于管理與征稅。
法國
法國制定了酒類產銷法規。1936年出臺了《1936年法》,即原產地保護法。該法對白蘭地酒生產中的葡萄產區、葡萄品種、產量、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儲存時間等方面做出了嚴格規定。只有干邑地區生的蒸餾酒才能叫白蘭地。該法還規定,干邑酒的生產必須在當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2月內完成,在橡木桶中儲存的時間必須在兩年以上。
法國商業部根據法規對酒類零售商發放四種資格的零售牌照,也叫酒牌。第一類只能賣不含酒精的飲料,第二類可以出售啤酒及飲料,第三類可以賣葡萄酒等,但只限在酒店飯館當時開飲,第四類可以出售包括干邑酒、啤酒在內的所有酒類。申領四種牌照的任何一種,都必須由銀行出具資金證明,并得到財稅部門的確認,商業部才予以發放。取得牌照的酒類零售商必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國家目前嚴格控制零售酒牌的發放,已發的數量不再增加。新增酒類零售點,只有通過相互轉讓或買賣得到牌照。
加拿大
根據加拿大聯邦政府的規定,酒精含量為5%以下的飲料不屬于酒類,酒精含量為5%以上的酒類產品均須加拿大各省酒類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銷售,加拿大各省對酒類的銷售均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在加拿大,省一級政府監管酒類銷售的部門有兩個,一個是酒類管制與許可證處(LCLB),另一個是酒類分銷處(LDB),他們都隸屬于BC省公共安全廳。酒類管制與許可證處主要負責發放許可證,發放的對象包括以杯為單位銷售酒類的酒館、酒吧、賓館休息室、體育場、夜總會、餐館和以瓶為單位銷售酒類的私人酒類商店,生產酒類的釀酒廠、蒸餾所和葡萄酒廠,向客戶銷售自釀啤酒、葡萄酒、蘋果酒或白葡萄酒與果汁混合冷飲所需原料、設備和咨詢服務的企業。
加拿大以外的葡萄酒、啤酒和烈性酒等酒類產品供應商如果想在加拿大的酒類商店銷售自己的產品,必須先與本地的一家酒類代理商簽協議,由其代表外國供應商全權處理酒類產品進口和在本省分銷的事務。
俄羅斯
俄聯邦政府于1995年出臺了一部《關于酒精及酒類產品的生產與流通國家調控聯邦法》。1999年該法經過修改補充,更名為《關于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的生產與流通國家調控聯邦法》(以下簡稱《調控法》),全文共分4章26條,是目前俄聯邦政府對其酒類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基礎文件。
此后,隨著酒類市場的發展和新問題的出現,2001年12月、2002年7月俄聯邦政府又兩次頒布法令,對該法的部分內容做了適當修改和補充規定。
根據現行的《調控法》,俄聯邦對酒精、酒類產品及含酒精產品生產與流通實行國家壟斷,上述產品的價格、出口、進口、配額、許可、實施監督、制訂和征收消費稅、制訂國家標準、批準生產與流通的技術條件、進行統計、制定保護消費者健康及權益的綜合措施等由俄聯邦調控。
日本
日本的酒類專賣法規定,凡不是政府和未經許可的人不得進口酒類。酒的釀造者必須將其每個制造廠從當年四月一日到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一年內釀酒的數量、釀造方法和酒的度數定下來,事先得到政府的許可。
酒類制造者釀酒所用的酒母,其轉讓、抵押或作為飲料消費不經主管官吏的許可不得從酒廠移出。酒類制造者所造的酒,必須全部交納給政府。在銷售時政府定出銷酒的價格并加以公布。
從事酒類的銷售業或銷售代理業或者中介業者必須按政令規定的手續,每個銷售場所必須獲得其銷售場所所在地的主管稅務署長的許可。稅務署長在予以酒類制造或者酒類銷售許可時,認為有必要保證酒稅,或是維持酒類產需均衡時,可以對制造酒類的數量或銷售范圍、銷售方法等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