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AOC”聯想土特產到原產地保護
看到法國葡萄酒酒標上標注有AOC字樣,盡管不一定每個人都了解其內涵,但,總會知道這不是普通的葡萄酒、這是高質量的葡萄酒。確是如此嗎? AOC體系產生背景 AOC亦即AppellationdOrigineContrlle的簡稱,中文可以直譯作限制/控制原產地命名,是法國對出產于本土農產品標
看到法國葡萄酒酒標上標注有“AOC”字樣,盡管不一定每個人都了解其內涵,但,總會知道“這不是普通的葡萄酒”、“這是高質量的葡萄酒”。確是如此嗎?
“AOC”體系產生背景
“AOC”亦即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lée的簡稱,中文可以直譯作“限制/控制原產地命名”,是法國對出產于本土農產品標注其產地名稱的一個法律保障體系,在對于某個確定產地的產品進行標注時,“Origine”將被這一具體產地名稱代替,如對于可以標注波爾多產區名號的葡萄酒,其酒標標識為“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
“AOC”法律體系的創建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初期,法國政府曾經嘗試對于“農產品標注原產地真實性”進行規范管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這一好的創意并未獲得好的效果,一段時間內也就瀕臨“自生自滅”的邊緣。后來由于葡萄酒行業連年欠收,受消費者追捧的知名產區葡萄酒奇貨可居,利益驅使下,其他產區的葡萄酒也被冠以“某某(知名產區)產區出品”銷售,給葡萄酒行業管理帶來很大麻煩,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時間造成了信譽危機。為了解決這一危機,1935年法國政府成立了“葡萄酒和烈酒國家管理委員會”,為“原產地名稱使用”立法,并確定了行政、司法和專業手段加以支持,使“AOC”法律體系首先在酒行業得以實施,世界知名的法國葡萄酒產區大都是在這一時期推出的當地“AOC”法律條款。在此基礎上,法國政府又成立了“國家原產地命名研究院”(INAO 即Institute Nationale des Appelations d’Origines)以加強協調和管理。今天,葡萄酒行業形成了超過450個“AOC”,如僅有12萬公頃的波爾多葡萄酒產區,被劃分為57個“AOC”,面積更小的勃艮帝產區被劃分為超過90個“AOC”。“AOC”體系被推廣到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農產品如:奶酪、奶制品、水果、蔬菜等等。現在復雜到讓法國本土消費者都費解的程度。
“AOC”體系的內容
葡萄酒的“AOC”法律體系通常在地域范圍、土質條件、氣候條件等基礎條件,以及種植葡萄品種、栽培方式、產量控制、果實糖分含量、釀造酒的種類、釀造技術等等方面加以規范。達不到上述條款的產品,即使出產于該地區,亦不能使用當地“AOC”名號,比如波爾多的瑪歌(Margaux)葡萄酒產區,是法定出產“干型紅葡萄酒”的產區,當地一等酒莊——瑪歌酒莊出產的干白葡萄酒,盡管質量優異,但是不能標注“Appellation Margaux ContrÔllé”,只能使用“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的名號。這一個例也表明了,在法國原產地命名控制體系中,所使用名稱越是具體(地區范圍越小),其地位就越高。當然,即使在符合上述條件下生產的產品,仍然不能夠100%保證可以獲得許可使用當地名號,產品需要經過專家委員會進行品鑒確認,具有當地同類產品的風格,方能獲準使用這一名號。
“AOC”法律體系,在二十世紀中后期,締造法國葡萄酒美譽度方面,具有不可磨滅的貢獻,之后,其鄰國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德國等等先后出臺了類似的葡萄酒原產地命名控制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國首創的“原產地命名管理體系”獲得了歐盟的認可,并且于1992年在歐盟范圍內頒布了相應的“原產地命名保護”法律體系,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地理標識多邊協議使得法國和歐盟原產地命名制度以及產品的知識產權得到了更為廣泛的保護。
中國的“AOC”體系
這種“標有特定產地名號”的農產品(暫且稱之為“AOC”農產品),對于中國人其實并不陌生,我們出差或者旅游的時候,每到一地,總是自覺不自覺地尋找當地的“特產”,比如美譽全國的“龍井茶”、“金華火腿”、“哈密瓜”、“萊陽犁”等等,到了那里,誰也不愿錯過品嘗,更要攜帶回府,給親朋好友推介。這些特產假如是農產品,我們又稱之為“土特產”。通常這些土特產具有“在當地具有悠久的生產歷史,形成了穩定的風格風味特點,該特點來源于地理”共性,如此說來,“AOC”葡萄酒意譯為“某地土特產葡萄酒”更為恰切,“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葡萄酒譯為“波爾多土特產葡萄酒”,對于廣大的中國消費者不就是不費解了嗎?第一次看到這種譯法,是出自于我的法語老師馬四近先生,當時自以為聰明的我嫌這種譯法“土氣”而未加以理睬,幾年之后,卻又恍然大悟。
二十世紀末期開始,受到來自意大利等舊世界葡萄酒以及澳大利亞等新世界葡萄酒的夾擊,法國葡萄酒在國際市場份額呈現萎縮的勢態,尤其是曾經成就法國葡萄酒美譽的“AOC”體系受到空前的挑戰,在法國國內葡萄酒行業關于“AOC”改革的爭論,也波及到我們中國的葡萄酒行業,僅僅擁有10年左右的產業化發展歷史的中國葡萄酒行業,也“形成了”中國的幾個“葡萄酒原產地”。冠有“特定原產地”名號的產品,通常可以獲得相對更高的價格,所以原產地認證如火如荼地在中國展開,對于中國傳統地方特色產品,可以說起到很好地保護與宣傳,比如“紹興黃酒”。但是,在一些新興產業領域,如葡萄酒行業,產地風格特色沒有形成,建立“原產地保護”,保護的目標是什么?似乎有些畫地為牢之嫌。當然我們更愿意將這種現象看作是發展過程中地階段現象。
“AOC”的困惑
縱觀法國“葡萄酒原產地命名管理”(“AOC”)法律體系,僅僅有70余年的歷史,而法國葡萄酒產業卻擁有上千年的歷史,可以說,“AOC”法律源于法國葡萄酒產業發展的悠久歷史,是在充分總結法國千年葡萄酒釀造歷史傳統基礎上而成的。作為一個歷史短淺(盡管我們在標榜“中國葡萄酒生產的歷史具有2000歷史”,不可否認,我們的產業化發展歷史僅有10年而已)中國葡萄酒產業,制定原產地命名保護法律體系的基礎在哪呢?似乎當前正是由于推廣法國葡萄酒時,自覺不自覺地把“AOC”產品簡單地等同于“高質量”產品,所以要求市場給予較高地價格(在中國市場確是如此啊!),因而,我們也在摹仿打造中國葡萄酒地“AOC”,其前途好像不是很樂觀。
假如用幾個詞精確地表述“AOC”的真正內涵,那應當是:“傳統、特色”,“AOC”農產品傳遞給消費者的信息首先是“產品的生產傳統,風味特色”,而不是“高質量”。“傳統、特色”是不可以復制的,但是“質量”是可以復制的。假如“AOC”表達的首要信息是“質量”,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夠將原產于波爾多與原產于勃根底的葡萄酒進行質量比較呢?
不敢武斷地說是因為把“AOC”當著一個質量體系而推廣其產品,法國葡萄酒才出現在世界葡萄酒市場的萎縮勢態,但是不能說二者沒有關聯。挑戰“AOC”的“車庫酒”在市場中一路高歌不就是很好的佐證嗎?
一瓶標注有“AOC”字樣的葡萄酒可以稱其“不是普通的葡萄酒”,但是不能簡單地說“是高質量的葡萄酒”,消費者可以從中感受到的更多是“歷史、傳統與文化”,這豈止是“質量”一詞所能涵蓋的?
“AOC”體系產生背景
“AOC”亦即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lée的簡稱,中文可以直譯作“限制/控制原產地命名”,是法國對出產于本土農產品標注其產地名稱的一個法律保障體系,在對于某個確定產地的產品進行標注時,“Origine”將被這一具體產地名稱代替,如對于可以標注波爾多產區名號的葡萄酒,其酒標標識為“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
“AOC”法律體系的創建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初期,法國政府曾經嘗試對于“農產品標注原產地真實性”進行規范管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這一好的創意并未獲得好的效果,一段時間內也就瀕臨“自生自滅”的邊緣。后來由于葡萄酒行業連年欠收,受消費者追捧的知名產區葡萄酒奇貨可居,利益驅使下,其他產區的葡萄酒也被冠以“某某(知名產區)產區出品”銷售,給葡萄酒行業管理帶來很大麻煩,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時間造成了信譽危機。為了解決這一危機,1935年法國政府成立了“葡萄酒和烈酒國家管理委員會”,為“原產地名稱使用”立法,并確定了行政、司法和專業手段加以支持,使“AOC”法律體系首先在酒行業得以實施,世界知名的法國葡萄酒產區大都是在這一時期推出的當地“AOC”法律條款。在此基礎上,法國政府又成立了“國家原產地命名研究院”(INAO 即Institute Nationale des Appelations d’Origines)以加強協調和管理。今天,葡萄酒行業形成了超過450個“AOC”,如僅有12萬公頃的波爾多葡萄酒產區,被劃分為57個“AOC”,面積更小的勃艮帝產區被劃分為超過90個“AOC”。“AOC”體系被推廣到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農產品如:奶酪、奶制品、水果、蔬菜等等。現在復雜到讓法國本土消費者都費解的程度。
“AOC”體系的內容
葡萄酒的“AOC”法律體系通常在地域范圍、土質條件、氣候條件等基礎條件,以及種植葡萄品種、栽培方式、產量控制、果實糖分含量、釀造酒的種類、釀造技術等等方面加以規范。達不到上述條款的產品,即使出產于該地區,亦不能使用當地“AOC”名號,比如波爾多的瑪歌(Margaux)葡萄酒產區,是法定出產“干型紅葡萄酒”的產區,當地一等酒莊——瑪歌酒莊出產的干白葡萄酒,盡管質量優異,但是不能標注“Appellation Margaux ContrÔllé”,只能使用“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的名號。這一個例也表明了,在法國原產地命名控制體系中,所使用名稱越是具體(地區范圍越小),其地位就越高。當然,即使在符合上述條件下生產的產品,仍然不能夠100%保證可以獲得許可使用當地名號,產品需要經過專家委員會進行品鑒確認,具有當地同類產品的風格,方能獲準使用這一名號。
“AOC”法律體系,在二十世紀中后期,締造法國葡萄酒美譽度方面,具有不可磨滅的貢獻,之后,其鄰國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德國等等先后出臺了類似的葡萄酒原產地命名控制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國首創的“原產地命名管理體系”獲得了歐盟的認可,并且于1992年在歐盟范圍內頒布了相應的“原產地命名保護”法律體系,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地理標識多邊協議使得法國和歐盟原產地命名制度以及產品的知識產權得到了更為廣泛的保護。
中國的“AOC”體系
這種“標有特定產地名號”的農產品(暫且稱之為“AOC”農產品),對于中國人其實并不陌生,我們出差或者旅游的時候,每到一地,總是自覺不自覺地尋找當地的“特產”,比如美譽全國的“龍井茶”、“金華火腿”、“哈密瓜”、“萊陽犁”等等,到了那里,誰也不愿錯過品嘗,更要攜帶回府,給親朋好友推介。這些特產假如是農產品,我們又稱之為“土特產”。通常這些土特產具有“在當地具有悠久的生產歷史,形成了穩定的風格風味特點,該特點來源于地理”共性,如此說來,“AOC”葡萄酒意譯為“某地土特產葡萄酒”更為恰切,“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葡萄酒譯為“波爾多土特產葡萄酒”,對于廣大的中國消費者不就是不費解了嗎?第一次看到這種譯法,是出自于我的法語老師馬四近先生,當時自以為聰明的我嫌這種譯法“土氣”而未加以理睬,幾年之后,卻又恍然大悟。
二十世紀末期開始,受到來自意大利等舊世界葡萄酒以及澳大利亞等新世界葡萄酒的夾擊,法國葡萄酒在國際市場份額呈現萎縮的勢態,尤其是曾經成就法國葡萄酒美譽的“AOC”體系受到空前的挑戰,在法國國內葡萄酒行業關于“AOC”改革的爭論,也波及到我們中國的葡萄酒行業,僅僅擁有10年左右的產業化發展歷史的中國葡萄酒行業,也“形成了”中國的幾個“葡萄酒原產地”。冠有“特定原產地”名號的產品,通常可以獲得相對更高的價格,所以原產地認證如火如荼地在中國展開,對于中國傳統地方特色產品,可以說起到很好地保護與宣傳,比如“紹興黃酒”。但是,在一些新興產業領域,如葡萄酒行業,產地風格特色沒有形成,建立“原產地保護”,保護的目標是什么?似乎有些畫地為牢之嫌。當然我們更愿意將這種現象看作是發展過程中地階段現象。
“AOC”的困惑
縱觀法國“葡萄酒原產地命名管理”(“AOC”)法律體系,僅僅有70余年的歷史,而法國葡萄酒產業卻擁有上千年的歷史,可以說,“AOC”法律源于法國葡萄酒產業發展的悠久歷史,是在充分總結法國千年葡萄酒釀造歷史傳統基礎上而成的。作為一個歷史短淺(盡管我們在標榜“中國葡萄酒生產的歷史具有2000歷史”,不可否認,我們的產業化發展歷史僅有10年而已)中國葡萄酒產業,制定原產地命名保護法律體系的基礎在哪呢?似乎當前正是由于推廣法國葡萄酒時,自覺不自覺地把“AOC”產品簡單地等同于“高質量”產品,所以要求市場給予較高地價格(在中國市場確是如此啊!),因而,我們也在摹仿打造中國葡萄酒地“AOC”,其前途好像不是很樂觀。
假如用幾個詞精確地表述“AOC”的真正內涵,那應當是:“傳統、特色”,“AOC”農產品傳遞給消費者的信息首先是“產品的生產傳統,風味特色”,而不是“高質量”。“傳統、特色”是不可以復制的,但是“質量”是可以復制的。假如“AOC”表達的首要信息是“質量”,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夠將原產于波爾多與原產于勃根底的葡萄酒進行質量比較呢?
不敢武斷地說是因為把“AOC”當著一個質量體系而推廣其產品,法國葡萄酒才出現在世界葡萄酒市場的萎縮勢態,但是不能說二者沒有關聯。挑戰“AOC”的“車庫酒”在市場中一路高歌不就是很好的佐證嗎?
一瓶標注有“AOC”字樣的葡萄酒可以稱其“不是普通的葡萄酒”,但是不能簡單地說“是高質量的葡萄酒”,消費者可以從中感受到的更多是“歷史、傳統與文化”,這豈止是“質量”一詞所能涵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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