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裕在悄然蠶食中小股東的利益
提要: 上市公司似乎成了大股東張裕集團的“提款機”,投資者不禁要問:這到底是誰的張裕?是大股東的張裕?還是全體股東的張裕?對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這樣明目張膽向大股東輸送利益的行為,將中小股東的利益置于何處? 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由誰來保障?
有媒體評論稱陳曉與黃光裕之間上演的國美商戰大戲最終是以“小股東的勝利”而落下帷幕的;然而,作為葡萄酒行業龍頭,百年老字號并有10年上市歷史的公眾公司——張裕,近兩年卻一直在悄然蠶食著中小股東的利益,直到近期被證監會山東監管局責令限期整改。
董事長
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的調查結果顯示,張裕上市公司在在財務核算、商標使用權、關聯交易、公司治理、股東分紅等5方面存在嚴重的違規問題。其中包括,截至去年12月31日累計多計提廣告費用1.33億元;截至2010年6月,上市公司累計向大股東張裕集團支付了4.68億元商標使用費,但集團公司幾乎未發生任何廣告費支出;還包括連續兩年在股權登記日之前提前向大股東張裕集團支付紅利。
另外,有會計方面的人士指出,多計提廣告費、延遲確認收入、已完工工程項目不轉為固定資產,作為三種常見的虛減利潤的工具,在張裕A的財務核算中被一次次的使用。
說實話,被調查出如此嚴重的財務核算問題,該公司很難逃脫“人為調節利潤”嫌疑。既然利潤可以任意調節,在這樣的認知邏輯背景下,中小投資者以后如何判斷該公司定期報告中的數字哪個是真,哪個是假?如何判斷該公司的投資價值幾何?又如何能相信你未來的業績不是“調節”出來的?
顯然,對于上市公司的一系列違規行為,張裕A的董事會和董事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獨立董事也沒有盡到其應盡的職責。
張裕A的一系列違規行為客觀上存在向控股股東輸送利益的行為,暴露出該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存在嚴重缺陷。武漢大學民商法博士生導師孟勤國教授指出,對于這種嚴重違規行為,對上市公司應該罰款,對董事長、獨立董事都應有相應的處罰,如果再次發生類似情況,上市公司董事長應該被要求禁入。
中小投資者
權益誰來保障?
上市公司似乎成了大股東張裕集團的“提款機”,投資者不禁要問:這到底是誰的張裕?是大股東的張裕?還是全體股東的張裕?對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這樣明目張膽向大股東輸送利益的行為,將中小股東的利益置于何處? 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由誰來保障?
在評論黃陳國美控制權之爭時,品牌中國產業聯盟秘書長王永指出,在現代企業制度中,無論是股東還是董事會、職業經理人,都應恪守各自的職業操守。一方面,股東們要充分信任并放權給董事會和職業經理人,同時為他們的決策和運營營造一個好的宏觀環境;另一方面,董事會和職業經理人,憑借自身的知識、經驗、能力,盡心盡力為全體股東服務,也是其職責和本分所在。作為一個職業經理人,在遵守法律之外,還理應恪守職業道德和誠信原則。
按照有關規定,紅利分配應該按照統一的時間來進行,股權登記日之前,上市公司無權分配紅利。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應該是全體股東利益的代表,本應是股東權益、利益的“守夜人”;張裕上市公司卻提前向大股東張裕集團分配紅利,隨意挪用上市公司紅利,這種行為無異于“監守自盜”。這樣的董事會未來如何能保障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