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供給雖然難于確定,但并非沒有規律可循
第一, 供過于求的程度,即(Qs。Qd。)燉Qs。的大
第一, 供過于求的程度,即(Qs。—Qd。)燉Qs。的大小。
第二, 法律因素,即法律是否禁止從事灰市場營銷(因為它屬于一種不公平競爭),以及執法的嚴厲程度。
第三,集團購買力的大小(即潛在灰色需求的大小)。灰色供給的規模與單位商品的灰利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對應關系。雖然人們有理由相信,在其它因素不變時,單位灰利要求越大,愿意提供灰利的供給就越少,單位灰利要求越小,愿意提供灰利的供給就越大,但由于這種關系太弱,且其本身又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灰色營銷與正常營銷效率的對比關系等,灰色供給的規模很少能從這種關系中得到解釋。因為灰色營銷并不能擴大總需求量,它只是對總供給中價值可以實現的部分進行調整,所以市場上商品供過于求的程度并不會因此而緩解。另外,按照供求理論,商品供求不可能長期背離均衡價格點上的商品供求量,那么一旦某種商品供過于求,市場機制必然發揮作用,通過企業追求各自利益的行為而達到商品供求平衡。此時,行業內的調整是按照優勝劣汰的規則進行的。灰色營銷的出現,使這一規則不再普遍適用,因此在灰色營銷普遍存在的經濟中,被淘汰的并不一定是劣者。由此推之,市場上假冒偽劣產品的多少,可以作為衡量灰色營銷規模的一個指標。一般來講,假冒偽劣產品越多的行業,灰色營銷的規模越大。
第二, 法律因素,即法律是否禁止從事灰市場營銷(因為它屬于一種不公平競爭),以及執法的嚴厲程度。
第三,集團購買力的大小(即潛在灰色需求的大小)。灰色供給的規模與單位商品的灰利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對應關系。雖然人們有理由相信,在其它因素不變時,單位灰利要求越大,愿意提供灰利的供給就越少,單位灰利要求越小,愿意提供灰利的供給就越大,但由于這種關系太弱,且其本身又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灰色營銷與正常營銷效率的對比關系等,灰色供給的規模很少能從這種關系中得到解釋。因為灰色營銷并不能擴大總需求量,它只是對總供給中價值可以實現的部分進行調整,所以市場上商品供過于求的程度并不會因此而緩解。另外,按照供求理論,商品供求不可能長期背離均衡價格點上的商品供求量,那么一旦某種商品供過于求,市場機制必然發揮作用,通過企業追求各自利益的行為而達到商品供求平衡。此時,行業內的調整是按照優勝劣汰的規則進行的。灰色營銷的出現,使這一規則不再普遍適用,因此在灰色營銷普遍存在的經濟中,被淘汰的并不一定是劣者。由此推之,市場上假冒偽劣產品的多少,可以作為衡量灰色營銷規模的一個指標。一般來講,假冒偽劣產品越多的行業,灰色營銷的規模越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