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國際注冊
商標國際注冊,即是指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者《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即馬德里體系),由成員國的法人和自然人,通過本國商標主管機關向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的,可以同時在除申請人所在國之外的其他成員國要求取得領土延伸保護的商標注冊申請。經過規定的審查程序,由國際局在《國際注冊簿》上予以登記,在其編發的《國際商標公告》上進行公告,并發給注冊人商標國際注冊證。這樣的一系列活動,被稱為商標國際注冊。
商標國際注冊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請人應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直接將各項文件寄送或直接遞交商標局,也可通過代理機構來辦理。直接申請的文件包括:填寫好的中國國際注冊申請書一份,申請書一定要加蓋公章、國內商標注冊證(或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一份、通過代理機構遞交申請的,應附上代理委托書、商標圖樣兩張,若是彩色商標,需彩色商標圖樣兩張。申請書應按要求填寫,字跡應清晰易于辯認。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文件后,即登記申請日期,編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送《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后,應盡快按數額繳納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匯款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若兩個月后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便會將此申請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這里應提醒申請人注意,國際局如在商標局收到國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兩個月之內收到商標局遞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國際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日期;如國際局在兩個月之后收到該申請,國際局則將國際局收到該申請的日期作為收文日期和國際注冊日期。
如申請人想要指定保護的國家既有“協定”成員國,又有“議定書”成員國,而在本國申請注冊的商標還未取得注冊,或者說剛剛提交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建議申請人可先就“議定書”成員國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當該商標在本國注冊后再就“協定”成員國提出后期領土延伸申請。這樣既能馬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又不浪費時間,盡快取得商標注冊保護,特別是當該國際注冊申請是在國內注冊申請提出六個月之內提出的,申請人還可要求優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