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城東法院審結一起假冒銷售偽造注冊商標案件
6月22日,青海省西寧市城東法院一審依法審結一起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被告人羅安全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蔣青林犯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張永鋼犯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劉德興犯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06年4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羅安全從他人及被告人蔣青林處購買到五糧液、五糧春、五糧醇、茅臺、劍南春、思路花雨、春夏秋冬等酒的注冊商標標識,隨后以低價格的酒在其出租房內偽造成上述品種的酒類銷售。被告人蔣青林在2006年1月至12月期間從他人及被告人張永鋼、劉德興處多次購得偽造的茅臺、劍南春、五糧液、五糧春、五糧醇、絲路花雨、天貝春、春夏秋冬的注冊商標標識出售給被告人羅安全,其中標識外包裝盒共計1752件、防假標識100件、包裝200件、手提袋80件。被告人張永鋼、劉德興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間受雇于他人,從別處購買偽造的茅臺、劍南春、五糧液、五糧醇、天貝春、絲路花雨、春夏秋冬等酒的注冊商標標識,出售給被告人蔣青林等人。同年12月11日,西寧市工商局在其租住的房內查獲五糧液等各種假冒注冊商標酒共408瓶,制假所使用的尖曲酒157瓶,大明純糧酒13桶,各類假冒注冊商標識2540件。手提袋,外包裝、外包裝箱、包裝盒袋、打火機、各類標貼共計22853件,非法經營數額33126元及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五糧液廠徽、商標包裝盒、酒瓶蓋、打火機、商標標識、標貼、泡沫包裝袋共40020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安全、蔣青林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假冒與其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張永鋼、劉德興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造注冊商標罪。案發后四被告能如實供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作者:張慧寧 嚴萬全 郭海山)
來源:青海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