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第一私鹽案”開庭
2007-05-2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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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下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對劉亞民販運私鹽案進行公開審理,因該案是白城市自建國以來第一起較大的涉鹽違法案件,庭審現場引來當地百余名群眾趕來旁聽。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被告人劉亞民因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和非法經營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與其第一項罪名有關的另一被告人包志權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根據公訴方陳述的案情,劉亞民自2001年起多次從大連市販運私鹽銷往白城市,總量達9 0余噸。其間雖有幾次在販運途中被遼寧、內蒙古和白城鹽務管理局查獲,但劉卻屢查屢犯并采取多種伎倆逃避處罰。2006年10月14日,劉亞民在送貨時被白城市鹽務管理局當場抓獲,白城警方介入案件調查后,查出劉亞民在販運私鹽過程中曾被為其運鹽的車主舉報,劉遂于2 003年指使本案另一被告人包志權將那名車主的解放牌貨車燒毀,被當地派出所列為網上在逃嫌犯。
劉亞民在陳述中突然推翻此前在公安部門的供述,對販賣私鹽的數量提出異議并否認燒車一事與其有關,但沒能提供有力證據。
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方當庭提交的多項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指控被告人的各項罪名均能成立。下午5時20分,法庭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亞民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包志權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二被告均未當庭提出上訴。
白城市鹽務管理局王副局長在庭審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劉亞民的歸案,對凈化白城市及周邊地區食用鹽和畜牧鹽市場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對合格碘鹽供應和消除碘缺乏病,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