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酒遭賠償酒家狀告供貨商
2007-07-13 10:57
營銷資料
董某經營的酒家因出售假酒,被迫向顧客賠償損失并免除餐費。近日,董某將供酒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因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10780元,間接信譽損失5000元。
此前,供酒商長期向董某經營的酒家供應白酒。2005年下半年,該供酒商給董某供應的紅星二鍋頭酒經檢驗為假冒商品,被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處罰,供酒商為此向董某進行了賠償并保證今后不再供應假酒。事隔1年多,2007年1月,顧客在董某經營的酒家就餐時,發現飲用的蒙古王酒為假酒,遂要求董某賠償。為此,董某賠償了顧客8000元損失費,顧客用餐費用1036元也全部免單。
董某履行賠償后,攜供酒商供應的兩箱蒙古王酒到廠家鑒定,結果為假酒。董某遂向供酒商進行追償。目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已受理此案。
另據了解,在本次訴訟之前,供酒商曾向石景山區法院起訴,要求董某償還供應白酒的貨款,而董某基于其供應的白酒存在質量問題而拒絕給付。法院依廠家鑒定結果,判決董某有權拒付貨款。
來源:《華夏酒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