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之間的互補性極強
從體制上看,過去很多行業對于民營企業而言,都存在著較大的準入障礙。如果民營企業在門檻外面進不去,國
從體制上看,過去很多行業對于民營企業而言,都存在著較大的準入障礙。如果民營企業在門檻外面進不去,“國”、“民”之間的合作自然也就無從談起。
不過,隨著“非公36條”、“新非公36條”等政策文件的陸續頒布,民營企業的行業準入門檻被大大降低,這就為“國”、“民”合作的實現創造了現實條件。
從觀念上看,過去的企業(尤其是國企)太過追求“做大做強”、追求全產業鏈經營,因此很難實現和同行的合作。例如中石油,就一度構筑了從上游勘探開發到下游成品銷售的全產業鏈進入壁壘,因此民營企業根本沒有可能染指其相關業務。
如今,隨著“做強做優”逐漸取代“做大做強”,成為企業界的流行觀念,“國”、“民”雙方都已開始認識到:相對于直接經營全部業務,彼此之間相互協作的模式可能更為有利。因此可以預期,今后“國”、“民”的合作將會更加常見。
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國企和民企之間的特色各異,彼此的互補性極為多樣,因此合作方式也可以是多樣化的。一方面,居于產業鏈不同位置的國企和民企可以在合作的基礎上,讓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產業鏈的某一段上,從而更好地讓各自的經營優勢得以發揮。這種合作模式在現實中非常常見。
例如,國機集團一拖和800余家民營企業簽訂了供貨合同,以保證其配件的供應;中航集團的直升機的生產中,配件也大多來自于民營企業。
與此同時,處于產業鏈相同位置的國企和民企,在相互競爭的同時,也可以就某些項目相互合作,利益共享。重鋼和亞鋼的合作大體就屬于這種模式。這種“國”、“民”之間既競爭又合作的模式雖然暫時還不多,但可以預期在不久的將來,這種模式也將會變得常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