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被特許人代言廣告
要凡人選擇從善入天堂,就要把天堂里的極樂告訴他。但是由誰來告訴他,他才信呢?只有天堂中的天使來說服他,他才會信。
今天,在特許經營招商廣告中,讓潛在的被特許人相信加入你的特許經營項目就能賺錢,也要找一個能說服他的“天使”——特許經營系統中最賺錢的被特許人。
于是,特許人的招商廣告中,被特許人被請出來現身說法,為特許經營系統搖旗吶喊:“這個項目投資少,見效快,不到三個月就能全部收回投資成本,半年收入翻番”……
的確,這樣的廣告對投資者有著不小的誘惑力,但是,特許人有沒有想過,這種營銷策略在法律上卻有不小的風險,并且還有可能給整個特許經營系統發展埋下隱患。
法律風險之一:啟用假“被特許人”,可以被認定為虛假廣告。
有些特許人因為在被特許人中找不到合適的代言人,所以要求廣告策劃公司找來演員“扮演”被特許人的角色。這種行為是非常危險的,這是不折不扣的虛假廣告。如果有哪位投資者較起真來,要求參觀這個“被特許人”的加盟店,或者要求向這個成功的被特許人取經,那可能就會有麻煩了。可能的行政處罰還算事小,整個特許經營項目被認定不誠信就得不償失了。
法律風險之二:夸大宣傳內容,可能被判定誤導投資者。
即便用真的被特許人來代言,但特許人認為被特許人的“成功”還不夠“震撼”,就找人編制了很漂亮的代言詞,于是被特許人的“成功”被放大了幾倍,雖然加強了宣傳效果,但也是虛假宣傳,可能誤導潛在的被特許人。
法律風險之三:代言內容涉及法律禁止內容,也可能被判定為誤導投資者。
特許人可能會認為將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得到的收益作為代言的內容是個不錯的主意。但是,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許人的廣告中是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內容的。如有違反,將受到嚴重的處罰。這里已經有真實處罰的案例:北京海淀工商分局幾個月前公布了對北京某家從事特許加盟經營的兒童理發樂園進行的處罰,因為該公司不僅在廣告中向投資者宣傳經營收益,而且宣傳與實際情況并不相符,構成誤導,被罰款3萬元。
除了以上法律上的風險,讓被特許人作代言人還存在著特許經營系統內部的一個隱患。代言被特許人終究是特許人特許經營合同的相對人,雙方有著相對的利益取向。當代言被特許人了解代言內容是不真實的,就可以以此要挾特許人給予超越合同的特權;或是讓特許人在代言被特許人違約時無法按約處理;或是使特許人無法公平地處理代言被特許人與其他被特許人之間的矛盾。這些都將直接影響到特許人在特許經營系統內的主導地位。
那么,應該如何避免上述法律風險和不良隱患呢?
代言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簽有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廣告中涉及的場景和物品都是代言被特許人實際擁有的。可以在廣告中打上被特許人姓名和經營店址,歡迎潛在的被特許人進行參觀。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成果進行真實完整的統計,代言中出現的每一句關于特許項目的經營情況一定要有確鑿依據。在宣傳廣告代言中,避免談及特許經營項目的收益,只涉及特許經營系統的成熟度、被特許人能從特許人處得到的培訓和指導、消費者對特許經營產品和服務的接受度等。
代言人不僅應是真正的成功者,而且還必須真的愿意為特許經營項目進行宣傳,特許人對其不要有太多利益上的許諾。同時,為避免廣告被認定為誤導投資者,廣告中應強調,被特許人經營成敗的因素有很多,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的情況謹慎的選擇投資項目。
最后,在做廣告時,特許人就應該為可能遭到的舉報和訴訟做好準備,保留全部依據的書面材料,要求代言被特許人對其廣告用語予以真實性的確認,以免代言人事后反言。
總之,用被特許人作代言,應慎之又慎,當心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作者簡介:
余力: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特許經營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