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家族企業:完善的經理人法治體系
相比日本企業的單子傳承制,歐美等國的企業則是通過不斷完善經理人法治體系,實現家族對其所擁有企業的管
相比日本企業的“單子傳承制”,歐美等國的企業則是通過不斷完善經理人法治體系,實現家族對其所擁有企業的管理。陳釗表示,歐美企業市場化程度高,相關法律也比較完善。
歐美的家族企業,一般并不會因為本家族是企業的“主人”,而過于強調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權。如果家族的“接班人”并不適合接管企業,他們會選擇職業經理人來對企業進行管理。或者采取類似“托孤”的做法,即建立一個由律師、銀行家及職業經理人等成員組成的團隊,共同協助繼承人管理企業。實際上,眾多的歐美家族企業,其中許多并非完全意義上的由某個家族實際統治,而是憑借多數股權來掌握公司的控制權。例如家族企業排名第一的沃爾瑪和排名第二的福特,沃頓家族和福特家族分別占有38%和40%的股權。
在股權安排上,陳釗介紹,主要有兩大方式,一是分散化股權安排;二是集中化股權安排。“前者主要是較大型的家族企業,后者主要是較小的家族企業。”第一種安排的目的在于讓盡可能多的家族成員持有公司股份,在這類家族企業中,家族通常只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日常經營管理則交給外聘的專業人員;第二種安排只對在企業工作或在企業任職的家族成員分配股權。這種安排注重控制所有權而非管理權,著眼于保證家族權力的世代持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