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無廠家標識,不能證明是不安全食品
茶葉無廠家標識,不能證明是不安全食品,并不等同于這些茶葉就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近日,蘇州姑蘇區
茶葉無廠家標識,不能證明是不安全食品,并不等同于這些茶葉就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近日,蘇州姑蘇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消費者要求店家按出售商品總價十倍賠償的維權案件。但判決結果卻非如原告所愿,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請求。
2013年12月的一天,原告史明明(化名)在一家超市購買了兩盒禮品包裝的茶葉,共計近3000元。后發現這些茶葉缺少標簽標識、沒有儲存條件和生產廠家等。史明明隨后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要求超市退一賠十,但都因為超市缺席調解而無果。史明明只好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史明明未能舉證超市出售的茶葉為不安全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的規定。雖經法院釋明相關法條含義后,原告仍堅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退一賠十,其請求于法無據,故駁回了史明明的全部請求。
超市代理律師、江蘇華為律師事務所倪志涵就本案提醒廣大讀者,消費者進行消費維權時一定要搞清相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就目前消費領域來說,就有好幾個相關法律彼此在條文規定上又有相互交叉,所以,在消費維權前應仔細弄清這些法律的適用情形,這樣才能更好地理性維護自己的合法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