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成超期服役安全堪憂
超期服役啤酒瓶成“不定時炸彈”
“超期服役”B字瓶成“不定時炸彈”
啤酒已成為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飲品。而目前用于盛裝啤酒的包裝物65%為玻璃瓶,啤酒瓶爆炸致傷致殘事件時有發生。尤其到了盛夏時節,啤酒瓶爆炸更是到了高峰期。
采訪中筆者了解到,由于啤酒在生產過程中需充入大量氣體,而玻璃又屬于易碎品,所以啤酒瓶必須具有一定的抗內壓力和抗沖擊能力,才能保證不爆裂。1996年,國家頒布實施了強制性標準《GB4544啤酒瓶》,對啤酒瓶的耐內壓力、抗熱、抗沖擊等指標進行了詳細規定。
1999年3月5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了《關于實施啤酒強制性國家標準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9年6月1日起,流通領域不得再出現不帶“B”字標志的啤酒瓶,啤酒瓶底部必須有“B”字以及瓶子的生產日期。否則將視為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合格。
然而,國家強制推行較安全的B字瓶后,并沒有擋住啤酒瓶爆炸傷害事件的頻發。
江西省上饒市消協秘書長吳壽福根據歷年來處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經驗分析認為,舊啤酒瓶使用率過高是主要原因,消費者開啟瓶蓋時沒有嚴格按照標準操作,用牙咬、用桌邊緣磕、用筷子挑、用兩瓶啤酒“對別”等,都是比較危險的動作。
“在國家強制推行較安全的B字瓶后,啤酒瓶還會頻頻爆炸,啤酒瓶超期服役是禍首。”吳壽福說。
吳壽福告訴筆者,耐內壓力項目是啤酒瓶的一項最重要的安全指標,我國現行的標準規定合格品指標為≥1.2MPa,發達國家均為≥1.6MPa,日本國際標準為1.8MPa。有實驗證明,啤酒瓶表面輕微劃傷后其抗沖擊、耐內壓力性能下降60%,嚴重劃傷的則下降90%。
目前,我國啤酒行業的現狀是大量使用回收瓶。玻璃啤酒瓶在生產、運輸和使用等流通過程中,瓶子之間的相互碰撞或瓶子與其他硬物碰撞是經常發生的。這類碰撞,會產生肉眼看不見的裂紋,瓶內壓力增大,內應力集中于損傷處,會使啤酒瓶的機械強度明顯下降,因此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不定時炸彈”就隱藏在消費者的身邊。
“為此,國家標準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吳壽福說,現實中B瓶超期“服役”卻是公開的秘密。超期使用的啤酒瓶,名義上是B字瓶,但實質已經無法達到B字瓶的質量要求。
強制性標準中的“建議”必須取消
GB4544-1996《啤酒瓶》標準強制性推行B字啤酒瓶,對剔除雜瓶發作用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標準對回收瓶并沒有強制性的使用期限和報廢期限要求,只是在附錄中作出建議啤酒瓶回收期限為兩年。
“這樣一個事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重要標準,就被‘建議’嚴重地打了折扣。”吳壽福指出,在一個強制性標準中,對關鍵性的使用年限,不實行強制性要求卻實行“建議”,無法防止中小型啤酒生產企業為了降低成本,超期使用回收瓶。執法部門也無法依據“建議”對超期服役的啤酒瓶進行查處。
法規上的一點點含糊,就可能造成對消費者的嚴重損害。
吳壽福說,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只有從根本上強化啤酒瓶的安全標準,應加快對《啤酒瓶》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在保證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市場需求和技術進步,對部分質量指標進行科學調整。特別是對啤酒瓶的回收使用的前提條件、頻次、期限和管理要求作出可操作性的規定。如將“建議使用兩年”的標準修改為“使用期限為兩年”,不僅啤酒瓶的安全性增強,而且消費者維權也有了依據。同時,會促使企業更加注重產品質量,強化企業“以人為本”的社會責任。
吳壽福還建議,標準應明確要求生產廠家在啤酒瓶的標簽上印上顯著警示標簽,標明正確開啟啤酒瓶的方法,以盡可能地減少啤酒瓶對人體的傷害。
啤酒已成為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飲品。而目前用于盛裝啤酒的包裝物65%為玻璃瓶,啤酒瓶爆炸致傷致殘事件時有發生。尤其到了盛夏時節,啤酒瓶爆炸更是到了高峰期。
采訪中筆者了解到,由于啤酒在生產過程中需充入大量氣體,而玻璃又屬于易碎品,所以啤酒瓶必須具有一定的抗內壓力和抗沖擊能力,才能保證不爆裂。1996年,國家頒布實施了強制性標準《GB4544啤酒瓶》,對啤酒瓶的耐內壓力、抗熱、抗沖擊等指標進行了詳細規定。
1999年3月5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了《關于實施啤酒強制性國家標準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從1999年6月1日起,流通領域不得再出現不帶“B”字標志的啤酒瓶,啤酒瓶底部必須有“B”字以及瓶子的生產日期。否則將視為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合格。
然而,國家強制推行較安全的B字瓶后,并沒有擋住啤酒瓶爆炸傷害事件的頻發。
江西省上饒市消協秘書長吳壽福根據歷年來處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經驗分析認為,舊啤酒瓶使用率過高是主要原因,消費者開啟瓶蓋時沒有嚴格按照標準操作,用牙咬、用桌邊緣磕、用筷子挑、用兩瓶啤酒“對別”等,都是比較危險的動作。
“在國家強制推行較安全的B字瓶后,啤酒瓶還會頻頻爆炸,啤酒瓶超期服役是禍首。”吳壽福說。
吳壽福告訴筆者,耐內壓力項目是啤酒瓶的一項最重要的安全指標,我國現行的標準規定合格品指標為≥1.2MPa,發達國家均為≥1.6MPa,日本國際標準為1.8MPa。有實驗證明,啤酒瓶表面輕微劃傷后其抗沖擊、耐內壓力性能下降60%,嚴重劃傷的則下降90%。
目前,我國啤酒行業的現狀是大量使用回收瓶。玻璃啤酒瓶在生產、運輸和使用等流通過程中,瓶子之間的相互碰撞或瓶子與其他硬物碰撞是經常發生的。這類碰撞,會產生肉眼看不見的裂紋,瓶內壓力增大,內應力集中于損傷處,會使啤酒瓶的機械強度明顯下降,因此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不定時炸彈”就隱藏在消費者的身邊。
“為此,國家標準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吳壽福說,現實中B瓶超期“服役”卻是公開的秘密。超期使用的啤酒瓶,名義上是B字瓶,但實質已經無法達到B字瓶的質量要求。
強制性標準中的“建議”必須取消
GB4544-1996《啤酒瓶》標準強制性推行B字啤酒瓶,對剔除雜瓶發作用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標準對回收瓶并沒有強制性的使用期限和報廢期限要求,只是在附錄中作出建議啤酒瓶回收期限為兩年。
“這樣一個事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重要標準,就被‘建議’嚴重地打了折扣。”吳壽福指出,在一個強制性標準中,對關鍵性的使用年限,不實行強制性要求卻實行“建議”,無法防止中小型啤酒生產企業為了降低成本,超期使用回收瓶。執法部門也無法依據“建議”對超期服役的啤酒瓶進行查處。
法規上的一點點含糊,就可能造成對消費者的嚴重損害。
吳壽福說,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只有從根本上強化啤酒瓶的安全標準,應加快對《啤酒瓶》國家標準的修訂工作,在保證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市場需求和技術進步,對部分質量指標進行科學調整。特別是對啤酒瓶的回收使用的前提條件、頻次、期限和管理要求作出可操作性的規定。如將“建議使用兩年”的標準修改為“使用期限為兩年”,不僅啤酒瓶的安全性增強,而且消費者維權也有了依據。同時,會促使企業更加注重產品質量,強化企業“以人為本”的社會責任。
吳壽福還建議,標準應明確要求生產廠家在啤酒瓶的標簽上印上顯著警示標簽,標明正確開啟啤酒瓶的方法,以盡可能地減少啤酒瓶對人體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