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
一、泰興市糧食收購資格核查工作的基本做法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為維護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加強對糧食收購者的監督管理,2008年8月上旬,江蘇省泰興市糧食局采用實地核查的
一、泰興市糧食收購資格核查工作的基本做法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為維護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加強對糧食收購者的監督管理,2008年8月上旬,江蘇省泰興市糧食局采用實地核查的方式,對全市94個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糧食收購資格核查。核查的內容:一是收購者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是否仍符合收購許可條件;二是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后是否正常開展收購經營活動,有否歇業或長期停業;三是有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四是是否及時準確記載經營臺帳、是否按時如實填報統計報表;五是是否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每到一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證》并告知來意,隨之按照核查內容逐項核查,將核查的情況當場填寫《糧食收購資格核查登記表》,核查結束時,將記載的《糧食收購資格核查登記表》交被查人閱后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蓋章。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情節輕微,又屬初次的5家單位,我們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對情節較重的1家單位,將被查人簽名或蓋章的《糧食收購資格現場核查表》帶回,報局集體討論決定,依法撤銷其收購資格。對3家長期不從事糧食收購經營的單位暫停其糧食收購資格。對當事人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后,長期外出在外、既不從事糧食收購,這次又無法找到人核查的2家單位,采取郵寄掛號信的辦法,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相關資料到我局監督檢查科進行資格核查。限期內仍不到場核查的,將依法撤消其收購資格,收回《糧食收購許可證》,無法收購證收回的,將在《泰州日報》刊登《公告》,宣布其《糧食收購許可證》作廢。
通過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既體現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依法管糧的職責,又增強了糧食經營者守法經營的意識,從而進一步規范了我市糧食市場秩序,保證各收購主體公正、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
二、在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工作中碰到的幾個問題
在具體工作中,筆者碰到以下難以解決的一些問題:
(一)《暫行辦法》對《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有效期未作明確規定,也未規定年審,從目前情況看,當事人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后,將永遠有效。雖然《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但對核查的具體時間、頻次未作明確規定,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二)《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暫停或取消收購資格的六種情況,但作出暫停或取消收購資格處理決定的程序如何辦理,并未作詳細規定。同時,作出暫停或取消收購資格的處理決定后,《糧食收購許可證》應如何處置?
(三)《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把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告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或注銷登記”。暫停收購資格的要不要告知工商部門?
(四)糧食收購者從事跨地區糧食收購的,應如何辦理備案手續?《暫行辦法》未作規定。
三、幾點建議
根據自身工作實踐,結合《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筆者建議應由國家糧食局牽頭修改、完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或由省政府出臺專門的《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
(一)建議增加《糧食收購許可證》年審的規定。《糧食收購許可證》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糧食收購者的合法憑證,因情況是在不斷變化,應與《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照一樣,實行年審。實行年審制度,有利于經營者始終保持符合收購許可條件;有利于促進經營者遵章守紀,誠實經營。實行年審要明確規定年審的時間、方式、程序、年審結果的處置。筆者建議: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為年審期(以便將暫停或取消收購資格情況在工商營業執照年審前反饋給工商部門),逾期不年審的,實施必要的處罰,直至注銷糧食收購資格。年審中,經審查仍符合收購條件的,應在《糧食收購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印章或在《糧食收購許可證》正本上加貼年審貼花。對年審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整改到位的,予以通過,遇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不予年審,依法注銷其收購資格。
(二)《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了“撤回”行政許可的條件,第六十九條規定了“撤銷行政許可”的兩款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了“注銷”行政許可手續的六種情形。《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了行政處罰種類之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許可和領取許可證是先后兩個不同的階段。以上兩部法律中沒有“暫停或取消”的提法。筆者以為,“暫停收購資格”可以理解為“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取消”可以理解為“撤銷或注銷收購資格”。據此,筆者建議:
1、“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應適用《行政處罰法),按一般程序進行。由發證機關將《糧食收購許可證》暫時扣押,同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規定暫扣的時間,當事人在暫扣期內能夠整改到位的,返回《糧食收購許可證》,到期仍然未能整改到位的,撤銷收購資格并收回《糧食收購許可證》。
2、“撤銷或注銷收購資格”應適用《行政許可法》,但該法并沒有規定撤銷或注銷行政許可的程序,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置:一是由持證人主動提出申請,要求注銷的,可當事人填寫《注銷收購資格申請表》,相關科室負責人簽字審核,經局負責人審批后,發給當事人《注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收回《糧食收購許可證》。對于領證后,由于種種原因長期未正常收購的,可動員其主動提出申請注銷。二是在資格核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違規行為,經要求整改仍然不到位的,可由核查人員(2人以上)據《糧食收購資格現場核查表》、《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情況,填寫《撤銷收購資格申請表》,相關科室負責人簽字審核,經集體討論后,由局負責人審批,發給當事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收回《糧食收購許可證》,當事人不提供的,可在公開發表的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聲明作廢。撤銷或注銷收購資格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撤銷或注銷情況通過公開欄等形式進行公開,并及時告知工商部門。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為維護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加強對糧食收購者的監督管理,2008年8月上旬,江蘇省泰興市糧食局采用實地核查的方式,對全市94個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糧食收購資格核查。核查的內容:一是收購者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是否仍符合收購許可條件;二是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后是否正常開展收購經營活動,有否歇業或長期停業;三是有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四是是否及時準確記載經營臺帳、是否按時如實填報統計報表;五是是否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每到一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證》并告知來意,隨之按照核查內容逐項核查,將核查的情況當場填寫《糧食收購資格核查登記表》,核查結束時,將記載的《糧食收購資格核查登記表》交被查人閱后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蓋章。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情節輕微,又屬初次的5家單位,我們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對情節較重的1家單位,將被查人簽名或蓋章的《糧食收購資格現場核查表》帶回,報局集體討論決定,依法撤銷其收購資格。對3家長期不從事糧食收購經營的單位暫停其糧食收購資格。對當事人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后,長期外出在外、既不從事糧食收購,這次又無法找到人核查的2家單位,采取郵寄掛號信的辦法,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相關資料到我局監督檢查科進行資格核查。限期內仍不到場核查的,將依法撤消其收購資格,收回《糧食收購許可證》,無法收購證收回的,將在《泰州日報》刊登《公告》,宣布其《糧食收購許可證》作廢。
通過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既體現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依法管糧的職責,又增強了糧食經營者守法經營的意識,從而進一步規范了我市糧食市場秩序,保證各收購主體公正、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
二、在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工作中碰到的幾個問題
在具體工作中,筆者碰到以下難以解決的一些問題:
(一)《暫行辦法》對《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有效期未作明確規定,也未規定年審,從目前情況看,當事人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后,將永遠有效。雖然《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但對核查的具體時間、頻次未作明確規定,增加了管理的難度。
(二)《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暫停或取消收購資格的六種情況,但作出暫停或取消收購資格處理決定的程序如何辦理,并未作詳細規定。同時,作出暫停或取消收購資格的處理決定后,《糧食收購許可證》應如何處置?
(三)《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把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告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或注銷登記”。暫停收購資格的要不要告知工商部門?
(四)糧食收購者從事跨地區糧食收購的,應如何辦理備案手續?《暫行辦法》未作規定。
三、幾點建議
根據自身工作實踐,結合《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筆者建議應由國家糧食局牽頭修改、完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或由省政府出臺專門的《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
(一)建議增加《糧食收購許可證》年審的規定。《糧食收購許可證》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糧食收購者的合法憑證,因情況是在不斷變化,應與《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照一樣,實行年審。實行年審制度,有利于經營者始終保持符合收購許可條件;有利于促進經營者遵章守紀,誠實經營。實行年審要明確規定年審的時間、方式、程序、年審結果的處置。筆者建議: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為年審期(以便將暫停或取消收購資格情況在工商營業執照年審前反饋給工商部門),逾期不年審的,實施必要的處罰,直至注銷糧食收購資格。年審中,經審查仍符合收購條件的,應在《糧食收購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印章或在《糧食收購許可證》正本上加貼年審貼花。對年審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整改到位的,予以通過,遇期整改仍不到位的,不予年審,依法注銷其收購資格。
(二)《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了“撤回”行政許可的條件,第六十九條規定了“撤銷行政許可”的兩款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了“注銷”行政許可手續的六種情形。《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了行政處罰種類之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許可和領取許可證是先后兩個不同的階段。以上兩部法律中沒有“暫停或取消”的提法。筆者以為,“暫停收購資格”可以理解為“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取消”可以理解為“撤銷或注銷收購資格”。據此,筆者建議:
1、“暫扣《糧食收購許可證》”應適用《行政處罰法),按一般程序進行。由發證機關將《糧食收購許可證》暫時扣押,同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規定暫扣的時間,當事人在暫扣期內能夠整改到位的,返回《糧食收購許可證》,到期仍然未能整改到位的,撤銷收購資格并收回《糧食收購許可證》。
2、“撤銷或注銷收購資格”應適用《行政許可法》,但該法并沒有規定撤銷或注銷行政許可的程序,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置:一是由持證人主動提出申請,要求注銷的,可當事人填寫《注銷收購資格申請表》,相關科室負責人簽字審核,經局負責人審批后,發給當事人《注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收回《糧食收購許可證》。對于領證后,由于種種原因長期未正常收購的,可動員其主動提出申請注銷。二是在資格核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違規行為,經要求整改仍然不到位的,可由核查人員(2人以上)據《糧食收購資格現場核查表》、《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情況,填寫《撤銷收購資格申請表》,相關科室負責人簽字審核,經集體討論后,由局負責人審批,發給當事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收回《糧食收購許可證》,當事人不提供的,可在公開發表的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聲明作廢。撤銷或注銷收購資格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撤銷或注銷情況通過公開欄等形式進行公開,并及時告知工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