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印發《江西省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日前,《江西省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由江西省教育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了。為加強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監督與管理,確保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安全,《辦法》要求,禁止小作坊、小攤販和無照無證生產經營者在校園內兜售食品、用品,并強調責任追究,對因學校內銷售的產品造成安全事故的,相關學校應依法承擔有關責任。
《辦法》規定,禁止小作坊、小攤販和無照無證生產經營者在校園內兜售食品、用品。學校與生產經營者必須簽訂學生食品安全責任書,規范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明確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經濟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律責任。
銷售的學生食品(含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食品的銷售一律要查檢驗檢疫證、質量合格證或認證認可證明、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銷售發票、進貨發票以及信譽卡,驗生產日期、保質期、時效期,嚴防無廠名廠址、無QS標識、無識別條形碼食品。
學校禁止采購及銷售以下食品:不具備合法生產經營者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含無“三期”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制作的食品;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過期或變質的食品等。
《辦法》規定,供學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裝服飾、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須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確保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不得銷售超過國家規定鉛、汞、砷等8種有害重金屬限量標準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學生書包等文具用品和學生服裝、被服等學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對人體有害的化學成分。
《辦法》要求,教育、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組成聯合工作小組,負責定期對轄區內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校園食品和學生用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用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學校對已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對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時予以追回。學校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查處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用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辦法》強調,對造成食物(含學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業、學校和個人,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