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封閉運行管理辦法
2008-05-04 09:57
食品法規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保障信貸資產安全,依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信貸基本制度、貸款基本操作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包括中央儲備糧貸款(含輪換貸款)、地方儲備糧貸款(含輪換貸款)、糧食調控貸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保障信貸資產安全,依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信貸基本制度、貸款基本操作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包括中央儲備糧貸款(含輪換貸款)、地方儲備糧貸款(含輪換貸款)、糧食調控貸款和糧食收購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封閉運行管理,是指農發行按照購貸銷還、庫貸掛鉤的方式,對貸款從發放到收回全過程的監督和控制。封閉運行管理的核心是盯住貸款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基本要求是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專款專用、庫貸掛鉤、封閉運行關鍵是抓住貸款發放、貸款使用和收貸收息三個環節,監督糧食庫存的增減變化,確保貸款本息及時足額收回。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策性、準政策性貸款的管理。對借款人從事糧食調銷等發放的糧食流轉貸款,對從事原糧初加工、產品結構簡單、生產周期明顯的用糧企業發放的用于購入糧食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參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二、封閉運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條 實行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專戶管理。獲準使用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在農發行開立糧食收購資金存款賬戶(亦稱“專戶”,下同)。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后應全額進入收購資金存款賬戶核算,通過專戶支取和匯劃。借款人需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匯劃到異地收購糧食的,應在收購地農發行開立收購資金存款賬戶借款人委托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受托企業”)收購糧食的,受托企業應在屬地農發行開立收購資金存款賬戶,比照借款人收購資金存款賬戶管理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必須在農發行的收購資金存款賬戶之間匯劃。
第六條 核實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對采取信用貸款方式的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原則上要求借款人有一定比例自有資金參與收購或一定比例風險準備金。
(一)參與糧食收購的自有資金應是借款人的權益性資金,具體比例由省級分行確定。借款人收購糧食原則上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后使用農發行貸款。
(二)企業風險準備金原則上應為借款人的非債務性資金,不包括借款人的預收貨款、職工集資款、金融機構借款和其他借款及購貨方的合同定金。企業風險準備金比例由省級分行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存入農發行的企業風險準備金存款賬戶,并根據市場糧食價格的波動狀況實行浮動管理,對糧食市場價格風險較大的企業,相應提高風險準備金的比例。
第七條 明確借貸雙方封閉運行管理責任。開戶行應在借款合同中補充明確封閉運行管理的相關條款,包括貸款使用報賬、定期核查糧食庫存、糧食出庫通報等有關要求,借款人應接受并配合貸款封閉運行管理。
第八條 加強異地糧食收購信貸管理。異地收購是指借款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地市(州、區)收購糧食。 (一)信貸協管。對異地糧食收購,原則上貸款行(委托行)應委托收購存儲地行(受托行,下同)協同管理,由貸款行牽頭與借款人、受托行(異地委托收購還應與受托企業)簽訂信貸協管協議,明確責權利關系,加強管理。協管協議可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異地收購糧食信貸協管委托代理協議》基礎上,由貸款行和受托行協商制定。對借款人在異地租庫自行收購,且所租企業與當地農發行無貸款關系,貸款行又有條件實行信貸直管的,可派客戶經理駐庫管理。
(二)異地收購備案。對借款人省內跨地市收購糧食的,貸款應由省級分行審批,或由地市級分行向省級分行備案借款人跨省收購糧食的,貸款應由省級分行審批,貸款前由省級分行向總行備案。實行統貸統還的集團客戶,其子公司在異地自行收購的,按集團客戶管理規定執行。
三、貸款使用管理
第九條 收購資金支取。借款人(或受托企業)用款前,應向開戶行報送書面用款計劃,一般情況下現金計劃應按5至7天的正常需要量編制,并在用款前3天送達開戶行。客戶經理應審查借款人報送的用款計劃和現金計劃,確認資金支取額度的合理性,填制《糧食收購資金專戶資金支付通知單》,報經客戶部主管簽批后,交財務會計部門辦理相關信貸資金支付手續。借款人將貸款匯劃異地收購的,需經貸款行行長或主管行長審批,匯劃到受托企業(或借款人)在異地農發行開設的收購資金存款賬戶。會計部門對收購資金存款賬戶的資金匯劃、支取等實施柜臺監督。
第十條 貸款使用報賬制。客戶經理應核實借款人(或受托企業)糧食收購的原始憑證,核對糧食實際收購的數量、價值與結算的數量、價值是否相符,根據核對結果登記相關臺賬。對異地收購的,受托行應將核對結果及時書面通報貸款行。經核實的糧食收購資金使用情況是開戶行發放后續貸款的依據。
對借款人依據市場行情自主收購,貸款行還應根據當地糧食市場價格、收購形勢,借款人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到位及使用進度等情況,判斷借款人是否理性收購,把握后續貸款發放。
第十一條 結余資金歸行管理。一個收購季節或企業一項收購業務結束后,客戶經理應將借款人在農發行專戶的存款、庫存現金和資金使用與貸款額進行核對,在10個工作日內將結余資金收回貸款。受托行應在業務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收回受托企業或異地收購點的結余貨幣資金,并匯劃到貸款行收購資金存款賬戶,由貸款行收回貸款。
四、庫存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糧食收購入庫核查制度。糧食收購入庫后,客戶經理應及時登記信貸管理臺賬,并與企業會計賬和庫存保管賬進行核對,確保銀企糧食庫存數量相符。一個收購季節結束或企業一項糧食收購業務完成后,開戶行應對所轄企業糧食庫存組織一次全面核查。
第十三條 實行糧食庫存定期核查制度。貸款行應將借款人所有權屬的全部糧食庫存納入核查范圍,掌握借款人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成本及變化情況。客戶經理應定期以企業的會計、統計賬務和農發行的臺賬等數據為依據,與實際糧食庫存進行核對,確保銀企賬賬相符、企業賬實相符。二級分行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糧食庫存核查省級分行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糧食庫存核查總行根據需要對糧食庫存組織重點檢查。省級以下(含省級分行)分支行定期查庫時間由省級分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糧食異地存儲庫存的管理。凡借款人使用糧食收購資金貸款收購的糧食存儲不在開戶行所轄區域內的,都必須要落實糧食異地存儲管理措施。跨縣市的糧食異地存儲由二級分行落實庫存管理措施。跨地市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存儲的糧食,存儲企業屬于集團公司子公司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行直管,也可委托子公司所在地行協管屬于存儲地開戶行的貸款企業,必須要委托存儲地的開戶行進行協管,并簽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異地收購糧食信貸協管委托代理協議》。異地存儲糧食的庫存進行核查時,必須通知受托行,與之同時進行庫存核查。庫存核查結果必須經過受托行及其負責人蓋章簽字后才能確認。
第十五條 糧食收購加工一體化企業庫存的管理。對收購加工一體化的糧食加工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庫存管理應由原糧延伸到成品糧。客戶經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庫存在產品、產成品、副產品建立相關輔助臺賬,定期核查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副產品的實際庫存數量及價值,與企業的會計、統計賬務和農發行的臺賬等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五、貸款收回管理
第十六條 糧食銷售出庫通報制。借款人銷售及調出庫存糧食應及時向開戶行通報,具體通報方式、方法由當地分支行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通報的內容應包括品種、數量、倉號、價格、銷售對象及結算方式。
委托存儲糧食銷售出庫時,借款人應同時向貸款行和受托行提交出庫報告,受托行應監督企業糧食出庫,必要時貸款行可直接派人監督糧食出庫情況。
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糧食加工企業,要加強原糧出庫、加工、產成品銷售等生產全過程的監督,并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監督收回相應庫存占用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監督銷售貨款結算。糧食銷售應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客戶經理應根據企業出庫糧食的貨款結算方式,實施相應的監督措施。
對購銷雙方采取定期結算方式的,要核查結算的貨款是否與當期出庫的全部糧食銷售收入一致對采取分批次結算的,要核查本批次結算貨款是否與銷售收入相符對實行糧食收購加工一體化經營的,還應監督糧食產成品、副產品的銷售結算情況。
第十八條 監督銷售貨款回籠。借款人糧食銷售出庫后,客戶經理應根據企業出庫進度、結算方式等,監督銷售貨款全額回籠至借款人基本存款賬戶,借款人未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回籠至在農發行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對貨款未按期回籠的,應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措施清收。
第十九條 按時收回貸款本息。借款人銷售貨款回籠后,貸款行應及時收回已出庫糧食占用的收購貸款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由貸款行與借款人協商,在收回部分其他不合理貸款及欠息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
(一)借款人自主收購的糧食應及時銷售,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糧食尚未銷售,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貸款行應監督借款人首先用風險準備金歸還貸款,并采取促銷措施銷售糧食,銷售貨款及時歸還貸款。對確屬市場原因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可按相關辦法規定辦理貸款展期。
(二)借款人銷售貨款不能全部償還應還貸款的,貸款行應及時采取風險補償措施,從借款人風險準備金或處置抵押(質押)物收回,屬于保證擔保的貸款,應及時向保證人追償。
六、信息反饋
第二十條 信息登記。客戶經理應按規定采集有關信息,根據貸款發放、使用、收回情況,以及庫存管理情況,及時登記信貸管理臺賬,準確反映糧食收購、庫存及貸款增減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擠占挪用報告制度。對借款人發生的糧食庫存虧庫、短庫問題,客戶經理應及時向本行領導報告,立即采取措施進行糾正,防止貸款損失。糧食收購貸款被擠占挪用的,有關分支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逐級報告至總行,同時向當地銀監局、人民銀行、當地政府等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采取措施收回貸款。
七、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三條 中央儲備糧貸款、地方儲備糧貸款和糧食調控貸款的貸款管理,國家及總行另有規定及要求的,按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油脂、油料的政策性及準政策性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保障信貸資產安全,依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信貸基本制度、貸款基本操作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包括中央儲備糧貸款(含輪換貸款)、地方儲備糧貸款(含輪換貸款)、糧食調控貸款和糧食收購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封閉運行管理,是指農發行按照購貸銷還、庫貸掛鉤的方式,對貸款從發放到收回全過程的監督和控制。封閉運行管理的核心是盯住貸款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基本要求是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專款專用、庫貸掛鉤、封閉運行關鍵是抓住貸款發放、貸款使用和收貸收息三個環節,監督糧食庫存的增減變化,確保貸款本息及時足額收回。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策性、準政策性貸款的管理。對借款人從事糧食調銷等發放的糧食流轉貸款,對從事原糧初加工、產品結構簡單、生產周期明顯的用糧企業發放的用于購入糧食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參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二、封閉運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條 實行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專戶管理。獲準使用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在農發行開立糧食收購資金存款賬戶(亦稱“專戶”,下同)。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后應全額進入收購資金存款賬戶核算,通過專戶支取和匯劃。借款人需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匯劃到異地收購糧食的,應在收購地農發行開立收購資金存款賬戶借款人委托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受托企業”)收購糧食的,受托企業應在屬地農發行開立收購資金存款賬戶,比照借款人收購資金存款賬戶管理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必須在農發行的收購資金存款賬戶之間匯劃。
第六條 核實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對采取信用貸款方式的準政策性糧食收購貸款,原則上要求借款人有一定比例自有資金參與收購或一定比例風險準備金。
(一)參與糧食收購的自有資金應是借款人的權益性資金,具體比例由省級分行確定。借款人收購糧食原則上應先使用自有資金,后使用農發行貸款。
(二)企業風險準備金原則上應為借款人的非債務性資金,不包括借款人的預收貨款、職工集資款、金融機構借款和其他借款及購貨方的合同定金。企業風險準備金比例由省級分行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存入農發行的企業風險準備金存款賬戶,并根據市場糧食價格的波動狀況實行浮動管理,對糧食市場價格風險較大的企業,相應提高風險準備金的比例。
第七條 明確借貸雙方封閉運行管理責任。開戶行應在借款合同中補充明確封閉運行管理的相關條款,包括貸款使用報賬、定期核查糧食庫存、糧食出庫通報等有關要求,借款人應接受并配合貸款封閉運行管理。
第八條 加強異地糧食收購信貸管理。異地收購是指借款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地市(州、區)收購糧食。 (一)信貸協管。對異地糧食收購,原則上貸款行(委托行)應委托收購存儲地行(受托行,下同)協同管理,由貸款行牽頭與借款人、受托行(異地委托收購還應與受托企業)簽訂信貸協管協議,明確責權利關系,加強管理。協管協議可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異地收購糧食信貸協管委托代理協議》基礎上,由貸款行和受托行協商制定。對借款人在異地租庫自行收購,且所租企業與當地農發行無貸款關系,貸款行又有條件實行信貸直管的,可派客戶經理駐庫管理。
(二)異地收購備案。對借款人省內跨地市收購糧食的,貸款應由省級分行審批,或由地市級分行向省級分行備案借款人跨省收購糧食的,貸款應由省級分行審批,貸款前由省級分行向總行備案。實行統貸統還的集團客戶,其子公司在異地自行收購的,按集團客戶管理規定執行。
三、貸款使用管理
第九條 收購資金支取。借款人(或受托企業)用款前,應向開戶行報送書面用款計劃,一般情況下現金計劃應按5至7天的正常需要量編制,并在用款前3天送達開戶行。客戶經理應審查借款人報送的用款計劃和現金計劃,確認資金支取額度的合理性,填制《糧食收購資金專戶資金支付通知單》,報經客戶部主管簽批后,交財務會計部門辦理相關信貸資金支付手續。借款人將貸款匯劃異地收購的,需經貸款行行長或主管行長審批,匯劃到受托企業(或借款人)在異地農發行開設的收購資金存款賬戶。會計部門對收購資金存款賬戶的資金匯劃、支取等實施柜臺監督。
第十條 貸款使用報賬制。客戶經理應核實借款人(或受托企業)糧食收購的原始憑證,核對糧食實際收購的數量、價值與結算的數量、價值是否相符,根據核對結果登記相關臺賬。對異地收購的,受托行應將核對結果及時書面通報貸款行。經核實的糧食收購資金使用情況是開戶行發放后續貸款的依據。
對借款人依據市場行情自主收購,貸款行還應根據當地糧食市場價格、收購形勢,借款人自有資金或風險準備金到位及使用進度等情況,判斷借款人是否理性收購,把握后續貸款發放。
第十一條 結余資金歸行管理。一個收購季節或企業一項收購業務結束后,客戶經理應將借款人在農發行專戶的存款、庫存現金和資金使用與貸款額進行核對,在10個工作日內將結余資金收回貸款。受托行應在業務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收回受托企業或異地收購點的結余貨幣資金,并匯劃到貸款行收購資金存款賬戶,由貸款行收回貸款。
四、庫存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糧食收購入庫核查制度。糧食收購入庫后,客戶經理應及時登記信貸管理臺賬,并與企業會計賬和庫存保管賬進行核對,確保銀企糧食庫存數量相符。一個收購季節結束或企業一項糧食收購業務完成后,開戶行應對所轄企業糧食庫存組織一次全面核查。
第十三條 實行糧食庫存定期核查制度。貸款行應將借款人所有權屬的全部糧食庫存納入核查范圍,掌握借款人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成本及變化情況。客戶經理應定期以企業的會計、統計賬務和農發行的臺賬等數據為依據,與實際糧食庫存進行核對,確保銀企賬賬相符、企業賬實相符。二級分行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糧食庫存核查省級分行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糧食庫存核查總行根據需要對糧食庫存組織重點檢查。省級以下(含省級分行)分支行定期查庫時間由省級分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糧食異地存儲庫存的管理。凡借款人使用糧食收購資金貸款收購的糧食存儲不在開戶行所轄區域內的,都必須要落實糧食異地存儲管理措施。跨縣市的糧食異地存儲由二級分行落實庫存管理措施。跨地市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存儲的糧食,存儲企業屬于集團公司子公司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行直管,也可委托子公司所在地行協管屬于存儲地開戶行的貸款企業,必須要委托存儲地的開戶行進行協管,并簽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異地收購糧食信貸協管委托代理協議》。異地存儲糧食的庫存進行核查時,必須通知受托行,與之同時進行庫存核查。庫存核查結果必須經過受托行及其負責人蓋章簽字后才能確認。
第十五條 糧食收購加工一體化企業庫存的管理。對收購加工一體化的糧食加工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庫存管理應由原糧延伸到成品糧。客戶經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庫存在產品、產成品、副產品建立相關輔助臺賬,定期核查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副產品的實際庫存數量及價值,與企業的會計、統計賬務和農發行的臺賬等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五、貸款收回管理
第十六條 糧食銷售出庫通報制。借款人銷售及調出庫存糧食應及時向開戶行通報,具體通報方式、方法由當地分支行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通報的內容應包括品種、數量、倉號、價格、銷售對象及結算方式。
委托存儲糧食銷售出庫時,借款人應同時向貸款行和受托行提交出庫報告,受托行應監督企業糧食出庫,必要時貸款行可直接派人監督糧食出庫情況。
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糧食加工企業,要加強原糧出庫、加工、產成品銷售等生產全過程的監督,并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監督收回相應庫存占用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監督銷售貨款結算。糧食銷售應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客戶經理應根據企業出庫糧食的貨款結算方式,實施相應的監督措施。
對購銷雙方采取定期結算方式的,要核查結算的貨款是否與當期出庫的全部糧食銷售收入一致對采取分批次結算的,要核查本批次結算貨款是否與銷售收入相符對實行糧食收購加工一體化經營的,還應監督糧食產成品、副產品的銷售結算情況。
第十八條 監督銷售貨款回籠。借款人糧食銷售出庫后,客戶經理應根據企業出庫進度、結算方式等,監督銷售貨款全額回籠至借款人基本存款賬戶,借款人未在農發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回籠至在農發行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對貨款未按期回籠的,應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措施清收。
第十九條 按時收回貸款本息。借款人銷售貨款回籠后,貸款行應及時收回已出庫糧食占用的收購貸款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由貸款行與借款人協商,在收回部分其他不合理貸款及欠息后由借款人自主支配。
(一)借款人自主收購的糧食應及時銷售,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糧食尚未銷售,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貸款行應監督借款人首先用風險準備金歸還貸款,并采取促銷措施銷售糧食,銷售貨款及時歸還貸款。對確屬市場原因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可按相關辦法規定辦理貸款展期。
(二)借款人銷售貨款不能全部償還應還貸款的,貸款行應及時采取風險補償措施,從借款人風險準備金或處置抵押(質押)物收回,屬于保證擔保的貸款,應及時向保證人追償。
六、信息反饋
第二十條 信息登記。客戶經理應按規定采集有關信息,根據貸款發放、使用、收回情況,以及庫存管理情況,及時登記信貸管理臺賬,準確反映糧食收購、庫存及貸款增減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擠占挪用報告制度。對借款人發生的糧食庫存虧庫、短庫問題,客戶經理應及時向本行領導報告,立即采取措施進行糾正,防止貸款損失。糧食收購貸款被擠占挪用的,有關分支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逐級報告至總行,同時向當地銀監局、人民銀行、當地政府等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采取措施收回貸款。
七、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三條 中央儲備糧貸款、地方儲備糧貸款和糧食調控貸款的貸款管理,國家及總行另有規定及要求的,按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油脂、油料的政策性及準政策性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