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2)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有關食品的強制性標準。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ǘ┦称诽砑觿┑钠贩N、使用范圍、用量;
?。ㄈ9胗變旱闹鬏o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ㄋ模εc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c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ㄆ撸┦称窓z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十七條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與我國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并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聘請的衛生、農業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
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眾可以免費查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外的其他有關產品國家標準涉及本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部門組織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的規定,并報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第四章 食品檢驗
第二十二條 食品檢驗機構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資質認定,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未經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制定。
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第二十三條 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消費者或者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食品檢驗機構復檢。微生物指標不得復檢。
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的,由國務院授權負責制定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的部門確定的可以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的國家實驗室再次進行復檢。國家實驗室的檢驗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食品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五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但是,獲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流通的許可;獲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獲得食品流通的許可;生產者生產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食品,不需要獲得食品生產的許可。
第二十八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擬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包裝、儲存等場所,并確保該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ǘ┯信c擬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以及排放廢水、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ㄈ┯信c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ㄋ模┯信c擬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符合防止食品污染要求的設備、設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五)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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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實行監管碼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