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斯特”商標之爭結果出乎意料
歷經十年的“卡斯特”商標之戰近日通過最高法院的判決,判定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最終賠償李道之、上海班提酒業有限公司50萬元人民幣。按理說勝了官司應該高興,但結局卻是出乎意料。

從3373萬元到50萬 逆轉原因或因法國公司改名
1998年,歐洲第一大葡萄酒商Castel,以投資建廠方式入華。直到2013年之前,法國Castel都以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命名,并相繼推出“張裕卡斯特”、“法國卡斯特”葡萄酒。
或許是因為官司影響,2013年,法國Castel全面啟動“卡思黛樂”中文商標,并將公司的中文譯名由法國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
2013年7月16日,浙江高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處法國Castel賠償上海班提酒業3373萬元。法國Castel回應稱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直到近日的最高法院判決結果下來,這一結果不得不說是一個“大逆轉”!因為之前在溫州中院、浙江高院的兩次判決結果都是判定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李道之、上海班提酒業有限公司3373萬元人民幣。
十年之爭大事記撤三、復審、轉讓均未達成和解
其實,二者的商標之爭由來已久,期間經歷了撤三、復審和商標恢復使用及轉讓等相關事宜,但最終還是走上了訴訟的道路。
2000年,溫州五金交電化工(集團)公司酒類分公司提交“卡斯特”的商標申請被核準。
2001年,法國Castel聯手張裕推出“張裕卡斯特”但忽略了中文商標的注冊。
2002年,卡斯特商標受讓給溫州商人李道之。
2005年,法國Castel和李道之進行商洽,同時法國Castel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卡斯特”商標,李道之沒有及時修改地址,錯過答辯。
2006年,商標被撤,隨后李道之順道去工商局時發現商標被撤,提起復審。
2007年,商標被恢復。據先前披露的一些證據顯示,該案中另一被告深圳卡斯特酒業公司與李道之談過包括卡斯特商標在內的一系列商標轉讓事宜,開始談好100萬人民幣,后來漲到100萬歐元,最終協商未果。
2008年,李道之在班提酒業的基礎上成立上海卡斯特酒業公司,并使用中文商標“卡斯特”。
2009年,李道之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國Castel及其中國代理商,認為其2006、2007年銷售的產品在背標上使用了“法國卡斯特”、“法國卡斯特出品”等字樣,侵害了其中文商標“卡斯特”的商標權。
2011年,李道之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并獲得裁定,法院封存了法國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l注冊商標專用權。
2012年4月10日,溫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法國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國經銷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標,判令其賠償上海班提酒業公司和李道之3373萬元,隨后法國Castel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
2012年6月26日,商標局認定“卡斯特”為馳名商標,“卡斯特城堡”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合法使用是商標審理標準中關于使用的要求之一,即把審查標準中“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界定為“其他符合商標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對于違反其他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在評審案件中并不會因此而否認商標實際使用的事實。
在“卡斯特”商標撤銷復審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中明確,只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地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則可認定使用;商標使用相關的經營活動中是否違反進口、銷售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并非“撤三”用條款所要規范和調整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