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內容“大修”呈現五大特點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經過一年多時間的修訂,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并高票通過了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下稱“《條例》”)。
據了解,本次《條例》修訂是大修,原《條例》76條的每個條款都涉及修訂或刪除。《條例》由76條增加到80條,章節的名稱和內容均有大的變化。在內容方面,新《條例》重點突出,特色鮮明,針對性、實操性強。
駱文智介紹,作為地方性法規,《條例》立足我省實際,重點解決當前我省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從調整適用范圍、統一監管體制、落實各方責任、規范生產經營行為、促進社會共治、嚴懲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作了規范。
簡單來說,《條例》具有五大特點:一是調整適用范圍,做到食品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銜接。《條例》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調整范圍,首次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為立法依據,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條例規范,實現食品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效銜接。
二是明確各方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條例》進一步鞏固了地方政府負屬地責任、監管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模式。
三是創新監管方式,實現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改革和進步。《條例》按照“四個最嚴”的監管原則,結合我省的食品安全監管現狀,建立了過程控制、部門合作、責任約談、信用管理、資源整合等創新監管模式。
四是促進社會共治,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氛圍。實現社會共治是我國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新要求。食品安全治理的主體不僅僅是政府監管部門,還應該包括食品的生產經營者、食品的消費者、媒體、其他社會組織和檢測機構等。通過整體的社會行為改善產生問題的社會背景,提升道德約束力,形成良好社會氛圍,促使食品安全長治久安。在此背景下,《條例》增加了體現社會共治元素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五是嚴格法律責任,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實施嚴厲處罰。為與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從嚴監管精神相一致,《條例》采取多種手段實施處罰,并增設了相關食品經營主體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