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網食品經營者將實名登記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入網食品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立即報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草案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上述規定的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草案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依照本法律規定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在食品流通環節,草案增設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制度,并且規定,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