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食品安全違法者“重治”
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新刑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者重治,尤其是新增設了食品安全瀆職罪
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新刑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者“重治”,尤其是新增設了“食品安全瀆職罪”,向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施加更大的壓力,為食品安全構筑法律屏障。
有業內人士指出,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軟肋在于處罰的力度太小、太軟,太模糊,例如根據食品安全法,“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除了可能追究刑責之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成本遠低于不法收入,是很多不法分子敢于冒違法之險的主要原因,如果處罰只是隔靴搔癢,根本不能起到震懾食品安全犯罪的作用。
據介紹,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著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將被判處有期徒刑;對于罰金,也沒有規定數額上限。新刑法還規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時,新刑法中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違法到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質發生了深刻變化;從食品安全監管者,到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法制建設還需擴大到每個人,讓食品安全法制更加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