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川工商查獲假五糧液酒30瓶
2007-05-28 09:07
營銷資料
5月23日,靈川縣工商局城區工商所對銷售假五糧液酒的李某等6位當事人分別作出要求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以假充真的五糧液酒30瓶,并處以貨值1—2倍的罰款,上繳國庫的處罰決定。
4月18日,靈川工商局城區工商所在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的配合下,對轄區內的十多家“名煙名酒”店進行了突擊檢查,共查獲李某等6位經營者銷售假五糧液酒30瓶,價值114440元,執法人員當即予以查扣。
經查明李某等六位當事人銷售的五糧液酒經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屬假冒該公司產品,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并進行了認真復核,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9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0條之規定,對李某等六位當事人分別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的決定。
4月18日,靈川工商局城區工商所在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的配合下,對轄區內的十多家“名煙名酒”店進行了突擊檢查,共查獲李某等6位經營者銷售假五糧液酒30瓶,價值114440元,執法人員當即予以查扣。
經查明李某等六位當事人銷售的五糧液酒經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屬假冒該公司產品,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并進行了認真復核,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9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0條之規定,對李某等六位當事人分別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