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與皖酒:安徽白酒兩龍頭打官司
近日,合肥中院知識產權庭一審判決了“古井”告“皖酒”之案。原告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皖酒制造集團有限公司均是省內白酒業的龍頭企業。今年4月,“古井”將“皖酒”告上法庭,認為其生產的“皖酒”的包裝、裝潢與原告淡雅型“古井”酒的包裝、裝潢近似,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10萬元損失費。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古井”方的請求,目前該案正在上訴中。
“皖酒”曾改過一次酒瓶
2005年,皖酒公司的“皖酒”剛剛投放市場時,古井公司就認為皖酒的瓶型與“古井牌”淡雅“古井酒”的瓶型極為相似,存在侵權的嫌疑,并致函皖酒公司。后在工商部門的協調下,皖酒公司同意不再使用該瓶型,并于2005年底推出了新型皖酒,改變了原瓶型。可古井公司認為新型皖酒的包裝瓶僅僅對原瓶型進行稍微的改動,仍然與淡雅型“古井酒”酒瓶及裝潢近似,再次致函皖酒公司,認為皖酒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但皖酒公司認為將軍罐罐體酒瓶是一種通用酒瓶,而且酒瓶的顏色不一,圖案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視覺上的誤差,自己沒有侵犯古井的權益,拒絕再次改動酒瓶的瓶型。
原告商品被認定“知名”
要確認是否“傍名牌”,首先得確認原告是否是“名牌”。合肥中院在審理的過程中,認定古井方生產、銷售的淡雅型“古井酒”為知名商品。因為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知名商品”,指的是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古井貢酒公司提供的證據表明,淡雅型“古井酒”自2002年至2006年總銷售量為22784383瓶,銷售區域有安徽、北京等15個省市地區,其中安徽省內遍布46個縣市。同時,通過多家廣告公司對淡雅型“古井酒”開展各種形式的廣告宣傳活動。
原告外形被指缺乏顯著特征
在確認了淡雅型“古井”是“知名商品”的同時,合肥中院同時也認為淡雅型“古井酒”的外包裝實屬缺乏顯著特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皖酒”的外形不足以誤導相關消費者認為其是淡雅型“古井”。
一審判決認為要判斷被告的外形能否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原告的淡雅型“古井酒”相混淆并對其商品產生誤認,除二者形態差異比對以外,還應結合銷售品牌白酒的交易習慣進一步分析:兩者的酒瓶外形雖相同或相似,但各自酒瓶上注有生產廠商名稱、注冊商標標記、酒瓶中央分別都以醒目的漢字書寫了自家酒名;各自酒瓶基色不同,古井以青花為邊框色,而皖酒以咖啡色作邊框;兩生產廠商的外包裝從基色、生產廠商的企業名稱、注冊商標標記、漢字書寫分別為淡雅型“古井酒”和特醇“精品皖酒”、精品“特醇皖酒”字樣等。
一審判決后,“古井”已提出上訴,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淡雅型古井酒的外包裝實屬缺乏顯著特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是錯誤的。
